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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WTO指控中国,中美欧法院在裁定专利许可费率上的对决
欧盟在WTO指控中国,中美欧法院在裁定专利许可费率上的对决

摘要:

2月18日,欧盟在WTO就通信专利问题向中国发起磋商

欧盟在WTO指控中国,中美欧法院在裁定专利许可费率上的对决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佑斌

原标题:欧盟在WTO指控中国,中美欧法院在裁定专利许可费率上的对决


2月18日,欧盟在WTO就通信专利问题向中国发起磋商,声称中国法院阻止欧洲公司行使专利权。背景是此前中国多家法院就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作过“反诉禁令”裁决,要求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的诉讼终审判决前,不得寻求在国外的禁令。


欧盟在WTO指控中国,中美欧法院在裁定专利许可费率上的对决


通俗地说,欧洲通信公司向中国手机公司许可3G、4G的标准必要专利,但是双方许可费没有谈好,相互在欧洲和中国都发起了诉讼。在欧洲和中国的诉讼内容有很多重叠的地方,主要就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有争议。


如果欧洲公司在欧洲起诉侵权并胜诉,就可以在欧洲获得禁令,禁止中国企业在欧洲销售产品,那么这时候中国公司在全球许可费的谈判上就必然妥协,这样中国企业在中国发起的诉讼就变得没有意义,因为在欧洲禁止了,在中国胜诉了也无法挽回欧洲的损失。


这时候中国公司请求中国法院裁定“反诉禁令”,中国法院裁定欧洲公司在欧洲胜诉了,但在中国法院判决前不得行使禁令,如果违法裁决,每日罚款100万人民币。


例如2020年8月28日,最高法院就华为与康文森案作出裁定,在最高法院对华为诉康文森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前,康文森不得申请执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作出对华为的禁令。若违反该裁定,将对康文森每日罚款100万人民币。此后,中国多个地方中级法院就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作出过类似的“反诉禁令”裁决。


这种跨国的“反诉禁令”并不常见,主要是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决定的。这些通信标准必要专利(Sep)在全球都有布局,中国手机公司的产品也是面向全球销售,因此专利许可费的谈判是涉及到在多个国家的许可。许可费的计算方法要考虑很多因素,所以在许可费率上常发生很大争议,有时候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报价差了几倍甚至十几倍,动辄上亿美元款项的差距,所以双方最后都诉诸于法律解决。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最有效的谈判筹码就是尽快拿到一个禁令,不管这个禁令在哪个国家,拿到禁令就会对被许可人形成极大的压力,迫使对方妥协。所以许可人都喜欢找个效率高的法院拿到禁令,德国法院因为效率高成为许多专利权人的首选。


对于被许可方来说,一旦专利权人拿到禁令,自己的产品会被禁售,这个压力和损失是可想而知,在谈判中会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因此,被许可人在其他国家获得“反诉禁令”无疑是对专利权人获得禁令的制衡。


实际上,这种“反诉禁令”最开始是由美国法院裁定的。2018年,美国加州地区法院法官William Orrick裁定华为不得执行深圳中院判决的对三星的禁令。华为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星侵犯华为的专利权,深圳中院最后判决华为胜诉,三星需要停止侵权,不得在中国制造、销售相关侵权产品。但三星在美国起诉华为,要求华为不得寻求在中国对三星的禁令。


这种“反诉禁令”的本质上是各国法院在争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裁定的主动权。专利虽然是有地域性,但是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的确定往往涉及到全球各国的同族专利。各国的法院在审判专利侵权时都只能针对本国授权的专利进行判决,但是在确定许可费率时却可以涉及到专利权人在全球的专利。


这时候各国法院都想自己获得确定许可费率的主动权,“反诉禁令”就自然地成为各国法院获得裁定许可费率主动权的主要手段。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都裁定过这种“反诉禁令”。


“反诉禁令”带来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某种程度相当于阻挡了另一国法院的判决效力。受影响的一方自然会想办法挑战,如果相互之间裁定“反诉禁令”,最后还是形成死胡同。


所以不管许可方还是被许可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确定,双方最终还是应该比硬功夫,从专利的有效性、与标准的匹配、以及是否符合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Frand)上进行角逐。


延伸阅读: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欧盟将我专利诉讼案件有关做法诉至世贸争端解决机制答记者问


欧盟在WTO指控中国,中美欧法院在裁定专利许可费率上的对决


据商务部网站18日消息,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欧盟将我专利诉讼案件有关做法诉至世贸争端解决机制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有媒体报道,欧盟于2月18日将中方在专利诉讼案件中的相关做法诉至世贸争端解决机制。请问商务部有何评论?


答:中方已于2月18日收到欧方磋商请求。


中方注意到, 欧方磋商请求主要涉及中方在专利诉讼案件中的相关实践。我想强调的是,中方严格按照世贸规则和加入承诺,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执法,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中欧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沟通的渠道是畅通的。中方对欧方起诉表示遗憾。


上述负责人表示,世贸争端解决机制是成员间解决经贸纠纷的惯常渠道。中方始终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将按照世贸规则处理后续事项,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英文版资讯原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佑斌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欧盟在WTO指控中国,中美欧法院在裁定专利许可费率上的对决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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