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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综艺节目模式版权纠纷
浅析综艺节目模式版权纠纷

摘要:

常见媒体报道和商业合同中的“综艺节目模式”,其所指代的内容并不是著作权法上的“模式”而实为“综艺节目剧本”,这是产生误会和分歧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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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综艺节目模式版权纠纷


日前, 《中国好声音》 荷兰原版 《The Voice of Holland》 的版权方Talpa公司对 《中国好声音》 的制作公司灿星公司提起诉讼,其中涉及天价模式费。看罢上述新闻,版权业内人士都会感到深深的困惑:所谓的“节目模式”,就是版权法中的“思想”,“思想不受保护”早已是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为何至今还能有人可以垄断“思想”,另外一些人还会为引进“思想”付高额费用,而且还会为失去购买“思想”的机会感到不平?

  

在上述新闻中,灿星公司所付费购买的 《The Voice of Holland》 的节目模式,究竟是什么性质?如果仔细考察综艺节目的所谓“模式”,就不难发现,常见媒体报道和商业合同中的“综艺节目模式”,其所指代的内容并不是著作权法上的“模式”而实为“综艺节目剧本”,这是产生误会和分歧的根本原因。


“思想”不受版权保护


在版权法上,所谓节目模式(模板)属于创造性想法和构思的范畴,是指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的一系列节目元素所组成的特定节目框架,这里的节目多指系列型的电视综艺节目。以风靡全国的“非诚勿扰”为例,其模式大致为由十几名女嘉宾和分别登场的男嘉宾进行互相选择,确定是否能够成功牵手,还包括才艺展示、相互交流提问、亮灯灭灯选择等主要环节。

  

综艺节目从层面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宏观层面上的节目模式。对这一层面的模仿不受版权法约束,因为创意、主旨、思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

  

二是具体实施、支撑节目模式的各类细节,包括原创性的音乐、舞台美术设计、独创性的台词等。这一层面的原创性内容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克隆节目模式的一方一般重在模仿创意而鲜有直接抄袭他人道具、服装、台词、音乐、舞台美术设计、口号等微观节目元素的情形,往往是加以变化以便绕开“表达相同或相近”的约束。


节目模式保护的司法实践


众所周知,节目模式的价值在于其模式创意,而开发电视节目最为困难之处也在于此,节目模式一旦确定就有多种表达形式可供选择,他人剽窃创意实质上就是在剽窃构思,至于表达形式,只要与模式创意的原始表达形式不同就可以凭借“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绕开版权法。

  

例如,在北京某公司“面罩节目”侵权案中,原告推出了一个探讨“性”的节目,设计了40多个漂亮的面罩供节目嘉宾佩戴,从而使节目具有了鲜明的特色,其精髓之处在于对节目嘉宾隐私的保护,而具体如何设计面罩和佩戴方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被告很容易凭借具体面罩设计、使用等细节的不同来抗辩原告的著作权维权主张并获得成功。

  

综艺节目模式很有价值但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达到极高程度的共识,而北京高院也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这样阐述,“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 《著作权法》 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 《著作权法》 的保护。”换言之,综艺节目中,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理解是指尚未进行细化处理的单纯创意,而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显而易见,在版权法上,人们对于综艺节目模式的一般意义的理解,是指其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而一般不包括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元素。从某种程度上说,电视综艺节目模式主要表现为一种新的类型和风格,但是正如第一个交响曲的作曲者不能垄断这种音乐形式一样,某个电视综艺节目的制作者也不能垄断这种节目模式的所有表达形式,因为版权法不支持创造者对思想的垄断。也因此,目前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创意的版权法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鲜有成功的案例。


“剧本”受著作权保护


既然综艺节目模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为什么很多国外公司又在大量对外销售“综艺节目模式”并且每年取得海量商业利润呢?难道这些购买者不懂版权法吗?答案是,这些热销的“综艺节目模式”其实并不仅仅是版权意义上的“节目模式”,更确切地说,其实是“综艺节目剧本”。

  

据了解,在娱乐圈比较普遍的情况是,一份典型的“综艺节目模式”销售合同,事实上包括销售方相关综艺节目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同时会对购买方提供相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而购买方则根据合同购买到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来具体组织己方综艺节目的拍摄。由此可见,所谓的“综艺节目模式”的买卖或者许可,已经远远超越了“综艺节目模式”本身的范畴,实际上包含了具体实施“综艺节目模式”的诸多版权细节,实为“综艺节目剧本”。

  

明白了这一原因,就能够理解,“综艺节目剧本”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综艺节目模式”本身(版权意义上的)并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仍以“非诚勿扰”综艺节目为例,如果不涉及对其具体细节的抄袭(如主持人串词、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元素),仅仅是对其框架、流程、规则的模仿,借鉴,则并不涉及到对著作权的侵害。同样,一些综艺节目中的创意、思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因此可以自由借鉴、应用。例如,在音乐真人选修节目中经常出现的“盲听盲选”的转椅桥段,实为一种非常新颖、客观和充满想象力的创意,同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完全可以自由借鉴、改编(但不能抄袭具体细节表达)。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袁博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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