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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月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
来源:IPRdaily
投稿原标题:有关商品类似问题,只能回答属于第25类服装群组的
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实践中,对于第25类13个小组的衣服、帽子、鞋子、袜子等商品,基本都视为类似商品。
做商评委的审查员,最怕被问到的问题就是,食盐和白糖都是调味品,为什么不是类似商品?刨花和羽绒完全不同,为什么是类似商品?帽子和鞋子一个戴在头上,一个穿在脚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都不在同一小组,为什么现在都判定为类似商品?
商标工作要求我关心和了解人类社会中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这简直是不可完成的任务。我曾经为了搞清楚果酱与果冻的区别查阅了大量资料,但最后落在裁文中的文字依然不能说服当事人。
尽管职业要求成为一部百科全书,还且需要不停地更新版本,但无论怎么努力,我连一本《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也成不了,至多因为天天翻看,对各种商品和服务的名称比其他人熟悉些。
但问题必须得回答。大多数的时候回答得简单明了:是或者不是。不知道这样的答案有多大说服力,但答案一定是在说服了我自己之后做出的。只是说服我自己的过程常常很难用文字表达到裁文中。
我相当尊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尽管这本书被定位的地位是参考,而非依据。每个工作日都要翻若干遍这本书后,我越来越认为其对商品的分类是相当科学的。毕竟是来自各国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的专业工作的成果,就算是参考,依然绝对重要。。
对于各个当事人对本行业的熟悉和专业程度,我也相当尊重。有的企业从事一个行业几十年,甚至就是本行业的创立者和领头军,对于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 行业的关系,自然是十分清楚,其在案卷中讲述的理由与事实常常比百科全书更有说服力。因此,作为比审查员更了解本行业的当事人,在理由中讲清楚本行业商品 情形非常必要。
同时,我也得紧跟时代的变化与发展,尊重客观事实。当专卖店遍布大街小巷,我可以在匡威专卖店里同时买到帽子、衣服、鞋子 的时候,我还坚持说“匡威”这件商标可以在帽子和鞋子上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人所有,消费者不会混淆商品来源,自己都得咬自己的舌头几下。事实上,就算从事商 标工作,我也常常搞错了此家苹果与彼家苹果,这条鳄鱼与那条鳄鱼。
最为关键的是,抄靠傍他人知名商标的人实在太多了,而且常常做的直截了当,毫不掩饰。你在服装上使用“森马”商标,我就在布料上注册“森马”,你在洗发液上使用“艺思晨”商标,我就是美发店上注册“艺思晨”,要举例下去,恐怕这辈子我都不用做别的事情了。
为了保护诚信使用商标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在经过N年的探讨之后,类似商品问题终于成为了一个“法律问题”(这是最高院在判决中说的)。审查员要在审查中根 据已认定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做出评价。结果就是,对于类似问题只能在个案里回答。那么,食盐和白糖、刨花和羽绒是不是类似商品呢?我只能回答:具体个案 时我们具体分析。
这看起来有些推诿的意思,但真的是非常严肃的回答。毕竟法律最终实现的是正义,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和消费者正当权益绝对是正义的具体内容。
说到正义,调门越说越高了,本来我写这篇小文的初衷只想说说第25类服装商品类似的具体小问题,所以,本文的重点是以下面这句: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实践中,对于第25类13个小组的衣服、帽子、鞋子、袜子等商品,基本都视为类似商品。
总算有一个关于商品类似的问题,我可以直接回答。
来源:IPRdaily
作者:张月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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