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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论商标合理使用的种类
【法官说】论商标合理使用的种类

摘要: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之下非商标权人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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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论商标合理使用的种类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IPRdaily

投稿原标题:论商标合理使用的种类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之下非商标权人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权。基于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不难看出,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试图达到的法律效果,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权利限制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于是,肇端于版权法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开始进入商标法领域并逐渐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和使用只是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这些构成要件在法律界已基本达成共识。


事实上,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和各国商标法有关商标权限制的核心内容之一。例如,《TRIPS协议》第17条对商标权的限制作了原则性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权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欧共体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一号指令》第6条规定,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第三人在商业中使用其姓名和地址;使用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商品的生产年代或服务的提供年代,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指示。美国《兰哈姆法》第33条明确规定: “将并非作为商标,而是对有关当事人在自己的商业上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对与该当事人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任何人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对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或其地理产地有叙述性的名词或图形的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必须是只用于叙述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正当地、诚实地使用。”


商标合理使用行为的种类


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商标合理使用细分为指示性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滑稽模仿合理使用和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理理由的合理使用。


(一)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使用是指仅为指明产品、服务的种类而使用他人的商标。例如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在店铺招牌上使用“奔驰”、“本田”的汽车商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该店的相关服务项目,并非为了搭便车,一般也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应当被排除在商标侵权的范围之外。必须指出的是,在此种情形下,对相应商标的使用应标明自己是“独立服务”,而不应出现“某某品牌服务中心”、“特约维修”或“指定专营店”等字样。[ 李丽婷:《“BIOFFRESH”与“水鸟”的区别》,载《中华商标》2008年第8期。]


(二)描述性合理使用


描述性合理使用是指叙述性使用,即使用他人商标要素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叙述性商标本身属于叙述、说明事物特征或者地理名称的词汇,因此即使他人加以商业性使用,只要具有合理理由,商标权人就无权阻止。例如,“熏衣草”商标的所有人无权禁止含有薰衣草成分的其他品牌手帕纸外包装上非突出使用“薰衣草”字样。


(三)滑稽模仿合理使用


滑稽模仿又称戏仿,源于著作权法,进入商标法领域后,主要发生在涉及知名商标的领域,因为只有对消费者耳濡目染的商标进行模仿,才能让消费者成功联想并达到预期效果。借鉴美国在商标滑稽模仿方面的司法实践,裁量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时需要考虑以下内容:


1、滑稽模仿必须是对他人商标的非商业性利用。换言之,使用他人商标是出于滑稽模仿的目的,而非对其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2、滑稽模仿的标识必须不与他人原有商标构成混淆。滑稽模仿虽然是基于他人商标的模仿,但必须要让消费者能够成功区分而不与他人商标构成混淆,这是区别滑稽模仿和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3、滑稽模仿必须不构成对他人原有商标的淡化。4、达到了明显的讽刺、幽默效果。


(四)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理理由的合理使用


主要包括在字典中的使用、新闻报道中使用、公务活动使用、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等。


其中,在字典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性质上属于公共利益性质的使用,因此是商标非商业性使用的一种方式。[ 熊英、吕少罕:《对他人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载《中华商标》2010年第3期。]但是,在字典中使用时,为了避免读者将他人的商标理解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产生淡化他人商标的后果,有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商标法还赋予了商标权人的字典订正权。[ 黄瑞耀等:《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探析》,载《浙江工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12期。]例如《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0条特别规定:“如果共同体商标编入词典、百科全书或者类似参考书,给人的印象好像成为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出版社应当根据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保证至少在最近出版时,注明该词为注册商标。”[ 熊英、吕少罕:《对他人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载《中华商标》2010年第3期。]


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是指在媒体中引用该商标进行新闻报道或者客观评论。美国反淡化法规定,任何形式的新闻报道或者评论都不得视为淡化,商标所有权人不得以声誉受损起诉新闻记者。[ 陈丽娟、郑光辉:《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及其立法完善》,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是指国家机关为执法需要,将商标标识在某些场合向公众张贴,或者为审理案件将他人商标图案复制供办案人员使用等。在课堂活科研中使用,是指教师或科研人员在教学或科研中因为工作需要使用他人商标,只要没有故意诋毁而损害商标声誉,就应当属于合理使用。[ 袁杏桃:《试论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7期。]

来源:IPRdaily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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