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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作者: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去除片头广告缘何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随着视频网站商业模式的发展,在网络用户观看网络视频时,片头或片中捆绑一段广告已经成为常态,而网民们也逐渐习惯了使用各种方式打发网络视频前面的“广告时间”。为了改善网民的用户体验,一些软件非常“贴心”地提供了“屏蔽视频广告”的功能。这样的软件导致相关企业在视频网站上的广告影响力大打折扣,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不断涌现。笔者认为,屏蔽他人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因如下。
第一,屏蔽视屏广告严重威胁现存的视频服务的市场竞争秩序。
视频网站为提供服务需为视频版权花费大量资金,同时还要消耗带宽成本。而免费为用户服务,主要靠的就是广告销售来收回成本。数据显示,广告收入为视频行业贡献了大部分营业收入,对视频网站具有“生命线”的意义,而就目前视频网站的经营模式而言,屏蔽视频广告就会严重威胁其赖以维系经营的资金来源,从而严重破坏现有的视频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
第二,屏蔽视屏广告是一种违反互联网商业道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指出,正当的市场竞争是竞争者通过必要的付出而进行的诚实竞争,不付出劳动或者不正当的利用他人已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拾人而肥的不正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互联网不是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是有界线的,边界是不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任何人都不得以技术进步为借口干预他人的正当权益。技术是中立的,但不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
第三,屏蔽视频广告会导致恶性竞争和技术对抗,最终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在为视频广告屏蔽行为辩护的理由中,有一种观点相当具有迷惑性,即“屏蔽广告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公平的“交易权和选择权”。从短期来看,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的确对消费者是“有利”的,理性的消费者必然追求节省时间和改善消费体验。但是,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只需要考虑消费者吗?
一个健康、有序、生机勃勃的互联网市场,固然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也不能忽视网络产品提供者的生存空间。如果视频网站都无法生存而关闭,又还有谁能继续给网络用户提供视频产品呢?有论者担心,如果放任视频广告不管,最后可能导致用户观看一个1分钟的视频就要忍受3分钟的广告。事实上,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在视频服务获得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各视频服务提供商为了吸引消费者一定会从不断改善消费体验等方面而展开激烈竞争,最终达到一个兼顾广告收入和服务质量的平衡状态,更何况,在诸多竞争者并存的前提下,消费者还可以“用脚投票”。相反,如果无视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危害而放任不管,必然会导致视频服务提供商与屏蔽技术的提供商展开恶性竞争和技术反制,视频服务提供商会不断研发新技术来破解屏蔽,必然会增加运营成本,而为了抵消这些成本提供商要么只能减少视频服务质量,要么只能增加视频广告投入,无论哪个方面,从长远来看都会使得消费者的利益真正受到不利影响。到最后,视频服务商与屏蔽软件开发商的“技术攻防”固然两败俱伤,网络用户所面临的也同样是一片萧条的视频文化市场。所谓“水至清则无鱼”,让视频服务商有利可图,才能让视频服务市场有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并获得可持续发展。真正的零广告商业模式,对网络用户而言,并非真正的长远“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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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 梦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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