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税收筹划的问题早已不是新闻#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发布: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木杰 腾龙一期
供稿: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研究院
原标题:跨国企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税收筹划浅析
跨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税收筹划的问题早已不是新闻,2013年5月美国国会质询苹果公司,认为苹果公司通过爱尔兰的两家公司,向美国以外转移利润,2012年末拥有的1450亿美元现金或现金资产中有1020亿美元游离于海外,而且其所得几乎没有缴税。根据沃顿商学院网站的一个报道,利用类似策略的美国公司还包括Adobe Systems、脸谱(Facebook)、通用电气、微软、甲骨文、辉瑞制药和星巴克等。[1]跨国公司通过设立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企业,能够方便地实施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2]转让定价包括有形资产转让定价、资金融通转让定价、资本运作中的转让定价、劳务提供转让定价、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方便转移和每项知识产权的独特性使得市场很难对其做出普遍认为公平的定价[3]等特征,因而天然具备避税优势,是极为重要的税收筹划手段。
一、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
税收筹划语境下的无形资产并不拘泥于法律定义,其所涵盖的范围除了狭义或传统知识产权所包含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外,还包含即使广义知识产权也无法涵盖的内容,比法律语境下的知识产权要宽泛得多。
在法律语境下,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即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即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这主要指作者权,或一般所称的版权(也称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这主要指一般所称的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这主要指就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狭义或传统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中又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等。因而认为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含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是在各国(包括在中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意见比较一致的。[4]
在税收筹划语境下,无形资产(Intangibles)所涉及的范围在不同文件中所规定的不尽相同,但明显都不拘泥于法律定义,范围非常宽泛。例如在OECD发布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中,将其定义为:它是这样一种东西,它既非实物资产、也非金融资产[5]、可被拥有和控制以用于商业活动、而且独立企业间在可比情形下对其使用或转让会支付对价。[6]而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在中国《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中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因此税收筹划语境下的无形资产不拘泥于无形资产的法律定义。
笔者在本文中所使用的“无形资产”,会偏重于法律语境下知识产权的范畴,但由于篇幅和文章主旨所限,不对其内涵和外延做更多探讨。
二、跨国企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税收筹划常见形式
跨国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其实现的原则是通过各种交易将利润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在具体操作时,通常将转让定价与离岸架构相结合,通过选择合适的离岸国家或地区、合适的离岸公司形式、合适的海外信托计划搭建离岸架构,然后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7]这种模式是跨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最为有效和成熟的模式,其不仅在节税方面存在极大优势,更具备投资信息安全、商业风险分散的特点。[8]实务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主要有如下几种常见形式:
1、知识产权许可及相关协议
利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定价,是传统和新兴跨国企业都普遍采用的方法。许可可以是永久性的独占许可,也可能仅是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例如带有地域限制、期限限制和其他在使用、利用、复制、在转让或再开发等方面限制条件的对使用某项知识产权的有限权利的许可。
高科技企业税务筹划中涉及的许可通常以专利许可为主,例如,位于美国的某专利发明人通过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位于美国的母公司(例如Apple、Google或者Microsoft),使母公司成为专利所有权人,随后美国母公司将专利的全部或部分许可给爱尔兰的子公司,这样安排的优点在于:
(1)通过人为地压低专利许可的定价,美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在联邦层面可高达35%,再加上州税,综合平均为39%,为世界最高法定税率之一,通过人为压低专利许可的定价,税基仅是这一次低价许可交易的利润,实际在美国所需缴纳的税款大大减少。
(2)美国母公司仍然是该美国专利的专利权人,拥有美国专业研发人员的资源优势,享有美国专利法提供的全面的、高水平的专利保护法律体系。
(3)实现知识产权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美国母公司的爱尔兰子公司可在全球范围内运营该美国专利,相关收益享受低税率。例如,如果中国制造的苹果电子设备中使用了该项专利,每台制造、销售的苹果设备都应向爱尔兰子公司缴纳专利许可费。根据爱尔兰独特的税法,即使是在爱尔兰注册的公司,只要其母公司或总部设在外国,就被认定为外国公司。苹果先在爱尔兰设立苹果国际销售公司,负责接收除了美国以外地区的所有销售收入,享受爱尔兰12.5%的所得税率。而且通过与爱尔兰政府的谈判,苹果在过去10年实际缴纳的税率约为2%,远远低于爱尔兰法定税率。[9]
传统企业使用品牌、商标和商业方法的许可实现转让定价的做法也由来已久。例如星巴克自1998年开始在英国运营了15年,市场份额为31%,销售收入累计48亿美元,有735个门店。然而,星巴克的财务报表显示在过去15年里,她有14年是亏损的,只有2007年向英国政府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累计支付的收入所得税仅为860万英镑,其他年份均利用复杂的避税工具导致税收流失,主要方式之一仍然是知识产权许可。具体而言,星巴克在英国的每杯咖啡售价中有6%是许可费,用以获得星巴克品牌、商标特许权使用费和商业方法的使用权,这些许可费支付给星巴克位于阿姆斯特丹的公司,而阿姆斯特丹也是著名的避税天堂。[10]
2、知识产权转让及相关协议
为实现避税目的,跨国企业除了使用许可知识产权的方法,也会采取转让知识产权的方法。但相较于许可知识产权,转让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被转让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再是母公司,而是其关联子公司,这可能与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不符;子公司出于避税目的,通常位于避税天堂,转让后的知识产权可能不能完全享有其母公司所在国家(例如美国)全面的、高水平的保护法律体系;而且,母公司转让知识产权给子公司之后,还需要从子公司购买在美国行使该知识产权的权利,根据美国的税法,这实际上是两次交易,需要两次缴税。与之相反,如果是知识产权许可,母公司许可知识产权给子公司所产生的海外利润反而能用于退税。
3、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协议
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的定价应当合理,不能太低,因为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要求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要满足独立交易原则( Arm’s Length Principle),在判断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时,假设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同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一样,参照非关联企业之间相同或者相似交易中各方同意的价格(或者利润),来确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价格( 或者利润)。该原则不仅被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OECD 税收协定范本以及《OECD 转让定价指南》所确认,而且绝大多数国家之间所签订的税收条约也都规定了独立交易原则。[11]
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在划分跨国公司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的利润时,需要将他们之间发生的每一笔交易都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对比、分析,然后进行调整,重新确认每一笔交易的正常利润,重新计算每个关联实体内部交易的税基,作为各国据以征税的基础。
跨国企业为避免知识产权交易定价受到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查,有时会在关联公司之间签署服务协议,交易标的不仅仅是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还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服务。例如,美国的苹果母公司和其爱尔兰子公司签署合同,把母公司的专利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一起卖给爱尔兰子公司,这样专利本身的交易价格就难以估计,也难以审查。
4、知识产权相关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协议(Cost-sharing Arrangements 即CSA)是指两个以上企业之间议定的一项框架协议,用以确定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得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和风险,并以此确定在这些资产、劳务和权利下各方应享有的利益的性质以及范围。在知识产权相关成本分摊协议的模式下,同一集团内部的关联公司为分摊成本、风险和未来的收益,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各方都是平等的参与方,共同进行知识产权开发,共同享有知识产权成果。因此,成本分摊协议下没有知识产权许可等交易,无需支付许可费,但各方分摊成本池中各自应承担的成本。
成本分摊协议是转让定价领域的一个重要制度,在我们今天所看到的美国跨国高科技公司中的税务筹划的架构中几乎随处可见。美国早在1986年即发布了成本分摊协议相关的法规。2003年和2007年,美国税务法庭分别宣判了两例著名的成本分摊协议案件,即“赛灵思”案和“维尔”案。在经过一系列的法律修正后,美国国税局于2008年12月31日发布成本分摊暂行规定,即1.482—7T号财政法规——“InternalRevenue Service, Methods to Determine Taxable Income inConnection with a Cost Sharing Arrangement (Temporary)”,该法规规定了美国成本分摊协议的基本原则、经济分析方法、付款方式、调整原则以及管理方式,其中充满了案例式的讨论,显示了美国在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上的丰富经验。2010版《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八章也介绍了成本分摊协议的管理。[12]
在苹果典型的双层爱尔兰、荷兰三明治架构中(如下图所示),Apple Inc公司最上层的美国控股公司,即苹果母公司,注册地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库比蒂诺市(Cupertino)。Apple Inc是苹果公司知识产权唯一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且根据苹果的成本分摊协议,Apple Inc仅仅是苹果公司之知识产权在美洲销售产品之经济收益的所有人。根据《Memorandum:Statement of Senator Carl Levin(D-Mich) before U.S. Senate PermanentSubcommittee on Investigations on Offshore Profit Shifting and the U.S. TaxCode – Part 2 (Apple Inc.) May 21,2013》这份报告,Apple Inc的收益在2009年至2012年的调查年度占苹果公司整体收益的40%。
苹果架构中第三层爱尔兰的公司ASI,主要承担两个作用:一是作为委托方,与富士康签署协议并委托富士康生产苹果产品,富士康公司生产完成的苹果产品的所有权是属于ASI公司的;ASI公司的另外一个核心功能就是与AOE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根据该协议,ASI和苹果共摊研发成本以共同使用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苹果母公司拥有在美销售产品的知识产权经济权利,ASI和AOE拥有将产品销售给欧洲、中东、亚洲、印度和亚洲的知识产权经济权利。在调查年度2009年至2012年四年期间,ASI因成本分摊的总支出为49亿美元,而税前利润为740亿美元,其收益在调查年度占苹果公司整体收益的60%。[13]
通过上述安排,Apple Inc的加州工程师进行某项技术创新,ASI公司在资金上资助该项科研,然后ASI公司获得在美国之外运营该专利的权利。对于Apple Inc,该科研资助虽然是收入,但是免税的,苹果通过成本分摊协议把740亿美元的税前利润从美国转移到爱尔兰子公司,这部分税前利润仅缴纳2%的收入所得税。[14]
三、跨国企业现有的税务架构面临诸多挑战和需要重新审视
1、国际税务领域的技术难度大幅提升
全球反避税政策日益完善,而且其中有多项中国也都参与其中。例如,2013年8月27日签订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就是税收信息交换和追缴税款。2015年12月16日签署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加入了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和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2017年6月7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在法国巴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总部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OECD官方将其简称为MLI公约,随着68个国家的签署,将有1100个税收协定被修改,公约完成各成员国的国内生效程序后,预计在2018年生效,该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反避税公约,将使OECD规则产生超越OECD成员之外的国际化影响,将使BEPS行动方案条约化进而法律化。
BEPS项目由34个OECD成员国、10个非OECD的G20成员国和17个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目前15项具体的行动计划已全部发布,据国家税务总局披露,中国向OECD累计提交我国立场声明和建议达1000多条,其中很多意见都在BEPS最终报告中有所体现,同时,中国亦大力推进BEPS成果在国内层面的转化,包括完善税制改革、税收立法和征管体系,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等。[15]
欧盟也从税务透明和公平税收的角度对离岸地采取了行动,几乎涉及到了跨国企业进行离案架构搭建的绝大多数常用离案地。2017年12月5日,欧盟理事会发布了《欧盟为税务之目的的非合作区域名单》(The EU list of non-cooperative jurisdictions for tax purposes),即俗称的“欧盟黑名单”。欧盟威胁采用与援助资金挂钩、适用反避税措施等一系列税务和非税措施对黑名单国家和地区进行打击。
首次登上这份榜单上的,有17个,大部分是传统的离岸地。2018年1月23日,巴巴多斯、格林纳达、韩国、澳门、蒙古、巴拿马、突尼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被从黑名单中去掉,代价是这些国家和地区承诺对本国法律和税法进行修改。3月13日,巴林、马绍尔群岛和圣卢西亚被去掉,但同时,巴哈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和美属维尔京群岛被列入黑名单。同时,欧盟安理会决定将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多米尼加加入监控名单之中。至2018年3月28日,欧盟黑名单上还有9个国家和地区:美属萨摩亚、巴哈马、关岛、纳米比亚、帕劳、萨摩亚、圣基茨和尼维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美属维尔京群岛。
在欧盟黑名单等压力下,承诺2018年底之前执行金融账户之自动情报交换的新增国家和地区:库拉索、香港、新喀里多尼亚、阿曼、卡塔尔和台湾。承诺2018年底以前签署、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或与欧盟所有成员国签署协议的国家和地区:香港、新喀里多尼亚、阿曼、卡塔尔和台湾。连泰国也承诺2019年底之前签署、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或与欧盟所有成员国签署协议。[16]
因此,随着反避税网络的日渐细密,没有太多技术含量的生产线式的所谓国际税务筹划将被淘汰,跨国企业现有的税务架构面临诸多挑战,技术难度大幅提升。
2、重新审视现有税务架构
虽然有诸多全球反避税公约协定等,但不得不说,其并不能完全消除税务筹划,因为相关这些公约协定整体建立在成员国独立缔约权的基础之上,各缔约国对其他各项的选择立场各异,本身就产生了很多差异,而差异本身就是税务筹划的基础。例如MLI公约,即使被专家预测其将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反避税标准,但仍是对已有双边协定进行的修改,香港只选择了该公约的16个条款中的4个必须条款,瑞士和新加坡只选择了6个条款,而传统著名的控股公司设立地荷兰则选择了16项中的15个条款,一般选择的条款越少,受该公约束缚就少些,相应的税务筹划的空间就大些,当然这不是绝对规则,需要综合个案进行评估。尤其在搭建海外离岸架构的投资平台时,应当着重考虑投资目的地国以及投资母国的税法风险,结合税收协定优惠、转让定价安排、无形资产调配等方式,在充分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基础上打造经济利益与税收利益一致化的离岸架构,从而规避税法风险,节约跨国税务成本。[17]
除了全球性的公约协定,各国家地区也频频有新的举措,跨国企业税务筹划格局悄然改变。例如2017年12月22日,特朗普签署了《减税与就业法案》(Tax Cuts and Jobs Act),将公司税率从35%降到21%,而且企业海外利润汇回从35%改为如果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形式持有则按照15.5%征税,如果是其他形式持有则按照8%征税,并可在8年内分期支付,而且整体税制从全球征税转为有限属地征税,在满足持股比例、持股时间、所得类型等一定条件下,美国企业取得的来自于境外公司的股息红利100%免税。因此在全球反避税环境和“美国30年来最大的减税政策”影响下,2018年1月17日,苹果官网发布一则声明,称苹果将加速在美投资和就业创造,并将大规模汇回海外利润,根据近期修改的税收法案,海外利润汇回后将产生的税收额大约是380亿美元。[18]
3、完善关联企业间知识产权相关的各项规则和制度
(1)制定适当的知识产权转让定价规则
OECD的BEPS行动计划其第8至10项要求,提出应制定适当的转让定价规则,确保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一致。通过适当的知识产权转让定价规则或者特殊措施确保企业不会仅因合同约定的风险分配或者仅因提供资本而获得不合理的回报;防止关联企业间通过风险转移或过度资本分配的行为进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投入资本但不执行任何功能的企业仅能获得无风险的回报,即没有经济实质类似“现金盒”性质的企业不应获得额外的回报;确保在知识产权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以及利用的过程中执行功能、使用资产并管理的企业,尤其是能对相关外包功能及特定重大经济风险实时控制的企业与享受知识产权收益的主体相一致。[19]
(2)建立内外一致的知识产权制度
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九条规定,如果两家关联公司之间在无形资产使用或转让中达成或施加的交易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会达成的条件,此时,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条件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跨国公司应确定其内外许可、转让政策的一致性,关联企业间知识产权使用或转让,也应遵循公平竞争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转让定价应与关联企业与独立第三方交易时遵循相同的标准,应建立内部转让定价政策并在集团各成员间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3)建立规范的关联企业间合同制度
关联企业间知识产权的研发、转让、许可等也要建立完整的合同制度,明确根据法律安排中的条款和条件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律所有权人,包括相关的注册、授权协议、其他相关合同、其他能显示法律所有权的文件、合同中列明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约定的关联企业应承担的风险;识别关联企业间实际进行的交易,避免根据不具有经济实质的合同安排确定转让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分配必须由实际商业决策作为支持确定合同中安排的相关条款与企业的实际行为一致,使承担重大经济风险的主体可以对知识产权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和利用的风险进行实际控制并拥有承担风险的财务能力;跨国企业还应定期评估集团内关联企业合同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备有规范的关联企业间合同制度和程序将有助于保持集团公司内部的一致性,尤其是当许可使用条款对确定市场费率和证明市场公平竞争交易价格十分重要时,可以有助于帮助公司抗辩转让定价审计。
(4)建立和完善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根据OECD规则,当缺乏书面条款或者事实情况与合同书面条款不符且不能提供补充性证据时,实际的交易情况必须根据既定的事实情况进行推断。因此关联企业最好能够以书面形式记录其关于知识产权重要权利分配的决定和意图。相关证明文件最好能具体说明关联企业所承担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职责、责任和权利,以及提供资金、负责研发、维护和保护知识产权及执行利用知识产权的功能的生产、市场营销和分销企业;最好能描述跨国企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收益和支出如何根据集团成员所做的贡献在其间进行分配,以及相应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最好能证明合同内规定的价格和其他条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且,上述书面合同等文件资料,最好应当在关联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或利用的交易发生时或发生之前就完成。这些证明文件具体可包括书面合同、公开记录(如专利或商标注册信息)、往来邮件或其他通讯录、与企业内部交易相关的某些公开的数据库可供参考的许可条款、上市公司按照证券部门要求提交的合同材料等,会计分录应与合同以及内部政策保持一致。为了符合税务报告的要求和做好应对税务部门转让定价审计的准备工作,建立和完善证明文件管理制度,持有足够的材料以证明其交易中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对跨国集团十分重要。
注释:
⒈《G20税改风暴:跨国公司如临大敌》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链接http://money.163.com/14/1115/06/AB2Q55FG00253B0H.html
⒉《自贸协定视角下知识产权避税问题研究》朱一青 《电子知识产权》 , 2014 (9) :72-78
⒊《如何避免知识产权成为主流避税工具的窘境?》来源: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链接:http://www.ichinatax.com/key_areas_view_id_500.html
⒋《知识产权保护实务全书》主编:郑成思 中国言实出版社1995年11月
⒌在本段落中,金融资产指现金、资产工具、获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以及交换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合约权利或义务,或金融衍生品。例如债券、银行存款、股票、股份、远期合同、期货合同、掉期交易等。
⒍OECD《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第8-10项行动计划》OECD 2015版 国家税务总局2015中文版 中国税务出版社
⒎《“三明治”避税》刘国东 链接https://wenku.baidu.com/view/273d5071e2bd960591c67728.html
⒏《华税分享:三种典型的海外投资离岸架构》,华税律师事务所
⒐参见《Memorandum: Statement of Senator Carl Levin(D-Mich) before U.S. Senate Permanent Subcommittee on Investigations on Offshore Profit Shifting and the U.S. Tax Code – Part 2 (Apple Inc.) May 21,2013》
⒑参见《How Starbucks Avoid U.K. Taxes》http://uk.reuters.com/article/uk-britain-starbucks-tax/special-report-how-starbucks-avoids-uk-taxes-idUKBRE89E0EW2012101
⒒《国际税基划分视野下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张泽平 叶莉娜 《现代法学》2016年3月 第38卷第2期
⒓《成本分摊协议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涉外税务》2012年第2期https://www.gaodun.com/guoshui/588027.html
⒔《苹果将大规模汇回海外利润,你get到信号了吗?》陈俊超,来源:“跨境金融监管”微信公众号
⒕《苹果公司税务筹划案例分析》来源:“后鲁说国际税”微信公众号
⒖《德勤知识:BEPS 是什么?为什么?对你有何影响?》来源:艾尔肯的博客 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eca3670102wea9.html
⒗《离案架构,全球喊打,你是不是该上岸了?》来源:“后鲁说国际税”微信公众号
⒘《华税分享:三种典型的海外投资离岸架构》,华税律师事务所
⒙《国际反避税公约》来源:“后鲁说国际税”微信公众号
⒚OECD《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第8-10项行动计划》OECD 2015版 国家税务总局2015中文版 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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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木杰 腾龙一期
供稿: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研究院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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