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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人物】一名知识产权人30年的执着与坚守!
【IP人物】一名知识产权人30年的执着与坚守!

摘要:

今天,笔者特与大家分享30年专利生涯期间发生的诸多第一次事件。

【IP人物】一名知识产权人30年的执着与坚守!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苟红东[1]  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原标题:专利老兵IP人生中N个第一次


笔者自大学毕业一头扎进知识产权行业30年,就与知识产权结下了不解之缘,从专利事务所“勤杂工”干到全面负责宝鸡市知识产权工作;笔者见证着我国专利事业发展的进程和我国改革开放及法制建设取得的进步与成果,并竭尽所能为热爱并改变人生的知识产权事业贡献力量。今天,笔者特与大家分享30年专利生涯期间发生的诸多第一次事件。


题记:专利老兵苟红东,大学毕业一头扎进知识产权行业30年,从专利事务所“勤杂工”干到全面负责宝鸡市知识产权工作;当被人皆称专家时,均以“专利老兵”自称,其职业经历中在专利事务所从事过专利流程管理、专利文献检索服务、专利技术中介服务、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纠纷代理;在地方知识产权局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宣传和培训,专利行政执法到宝鸡市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负责人。


30年的专利工作生涯与知识产权结下了不解之缘,期间发生的诸多第一次事件,特分享给大家,期待与各位同行回味我国专利事业发展的进程,见证我国改革开放及法制建设取得的进步与成果。


一、我第一次听说,并了解专利概念——与专利结缘


1985年夏天的一个中午,正值大一期末考试期间,我在西北大学学生食堂吃饭时买到当天出版的《西北大学校报》,校报上连载有专利小知识,抱着好奇心浏览了一下。我当时觉得不可思议,按照我从小受到的教育都是科学无国界,发明创造应该大公无私的共享才对,用专利垄断起来岂不是天下大乱。后来就特别留意并坚持看每周的连载,终于明白专利制度是激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从而带动经济发展的很好的制度,发达国家早已经实行几百年了。当时我国正值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引进更多先进技术,与国际接轨,才有了我国专利制度的诞生。


后来,进入专利所,才了解到我国专利制度的出笼,当时也是遇到了很大阻力,特别是很多老干部担心给国外企业专利保护后会严重阻碍我国化工、医药行业发展,引起药价大幅度上涨造成老百姓看不起病。但是,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先生高瞻远瞩,力排众议,还是坚持成立了中国专利局,并加入了多个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条约,使得中国的改革开放融入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也才有了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出台。


自从了解了专利的概念后,凡是看到“专利”或“发明”等字眼就特别感兴趣。记得1987年,广西有个杂志叫《发明与人才》创刊,在报纸上做广告征求代理,我就被“刊物名”深深吸引,并去信,与同学做了该刊物的代理销售,作为我在大学期间勤工俭学的一份工作。平时开饭时,我们就在学校食堂门口摆地摊卖杂志,周末背着杂志在西安各高校去推销。虽然辛苦,所获也不多,但乐在其中,自己也被杂志文章中描述的发明“天那水”的创业人物不屈不挠的精神所鼓励,在校期间一直坚持勤工俭学,不仅没有靠家里供养,而且还给在农村的老父亲寄钱,在我们当地一时传为佳话。  


二、我第一次走进专利事务所——注定了IP人生


1988年7月大学毕业时,按照成绩和政策,我本来应该分配到宝鸡市当时很出名的国营大厂,由于照顾班上其他同学,班主任找我谈话让我到宝鸡市人事局。我到人事局报到后,历经波折,等待了三个月后,人事局通知我到宝鸡市专利事务所(管理处)面试。当时,我国的地方专利代理机构都是国家事业单位,大部分在科委下面所设,并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模式(即事务所和管理处是一个单位)。面试我的是老所长,在了解了我基本情况后,问我:“是否知道专利是什么”,我就把在校报上看到的说给老所长听,老所长大喜过望,很快告诉我国庆节后来上班。上班后,有单位老同事问我与老所长什么关系,怎么这么快,这么简单就能录用,我一脸懵懂。后来,回想起来大概是我化学专业是单位代理人专业布局所急需,另外校报上看到的专利知识给我加分不少。因为当时专利法实施时间只有三年时间,绝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专利是什么,看来冥冥之中,母校那张校报决定了我后来的30多年IP人生。


三、我的第一份专利工作是勤杂工——夯实业务基础


1988年10月,不满23岁的我进入宝鸡市专利事务所开始了专利工作生涯。上班第二天,领导就派我到位于上海的中国专利干部学院学习一个多月,经过一个多月的学习,对专利有了系统了解,也具有了代理工作的基本能力。学习结束后,原以为我也算百里挑一的重点大学本科毕业,发挥的专业特长,能干很高大上的工作,结果领导安排给我的工作是:收寄信件,装订专利档案,油印文件,流程和费用管理,描图加上专利文献整理和检索服务,同时在代理人忙时还需要接待咨询和接听电话,刚开始觉得除了专利文献检索还能用到大学所学,其余简直是小学生干的,自感大材小用。


但是,随着慢慢接触这些工作,才体会到领导的良苦用心,通过整理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形成的专利技术档案并装订成册,了解了从接到技术交底书到专利授权全过程,并且仔细阅读的话,能通过代理人文件撰写和答复过程慢慢体会一份好的专利文本的形成需要付出艰苦劳动。自己也从这些文件中汲取了很多对自己以后执业生涯非常有用的营养。流程和费用管理,则让我对专利审批流程和管理烂熟于心。即使看起来又脏又累的油印文件,不仅磨练了我的不急不躁的性格,也让我体会到了代理人的艰辛,同时还掌握了专利局对申请文件印刷的严格要求。


由于,我大学没有学机械制图,开始描图时总是很慢,质量也没有保证,在领导要求下自学机械制图和机械原理,掌握了一门新技能。接待咨询时,自己感觉法律知识欠缺,于是报名参加了法律专业自学考试,并最终取得法律专业文凭。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为我以后从事专利纠纷代理和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从勤杂工开始,逐渐受代理人指派做一些简单案件撰写或审查意见答复及申请补正工作,慢慢熟悉了专利业务,在1993年首次全国专利代理人统一考试中以优异成绩取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由此开启了我专利代理执业的新职业。


在专利代理人执业期间,我独立或与其它代理人合作,代理了超过千件专利申请,同时还负责建立了全市性专利文献服务体系,每周以信件方式有针对性给企业发布相关专利文献;另外还对所代理的优秀专利积极向企业推荐,进行技术贸易。


四、我运营成功的第一件专利卖了天价——初识专利价值


1991年夏季,我在《中国技术市场报》给宝鸡市龙泉中学一个高中生发明的“彩色磁性书写板”发了广告,广东高要一私营企业老板看上该专利技术,随后,签署了专利技术受让合同,以十二万元价格购买了该技术。在当时万元户还属于富豪的阶段,我给一个中学生的技术卖到了天价,我也获得了大家的赞许。但是后来该技术在产业化过程中并没有实现,原因是其中一个像小米粒大小的塑料部件需要做成八面体,而且八个面颜色还需要不一样。尽管当时这个学生做的有样品,是用手工花了很久时间打磨组装的,但当时条件下没有制作出该部件的设备,导致老板投资失败,后来按照合同约定退了转让费,老板也说看了样品才签的合同不怪我,但是后来在做技术中介时,我就吸取教训,不仅要了解技术本身,还要对加工和实施细节进行多方考证。在后来的执业过程中,促成了很多专利技术落地实施。


其实,当时这个工作叫技术经纪人,之所以要用今天时髦的运营概念,我也是为目前业界浮躁气息所困惑。目前大量搞专利运营的机构和人员,很多一不懂也不钻研技术,二不懂法律,一味利用金融概念跟风炒作。我接触的一些运营平台,洋洋自得的认为所谓的运营成果就是把别人专利转让给企业做高企认证,卖给个人评职称。如果我们的专利都是这些用途,不仅丧失了专利的核心价值,也会把专利发明人引入歧途。


同时这个经历也对我以后在关注非职务发明人专利转化难问题时,有了更多思考。我到了知识产权局后,当地媒体多次报道过民间发明人专利转化难问题,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引起了地方领导重视,我几次约媒体用这个案例来说明除了政府支持,发明人还需要从技术本身可实施性考虑存在问题,在媒体发表后获得了发明人理解,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


五、我第一次参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见识专利威力


1991年秋季,我市发生了一起企业使用员工非职务发明的专利侵权纠纷,我作为合议组成员参与了案件处理。专利权人秋某的一项《万向轮》非职务发明专利,经过口头协商由自己所在企业车间制作样品,样品作出后企业试用效果不错。当时,我国家具行业刚刚起步,该产品在沙发上使用非常受欢迎,于是企业大量销售。专利权人要求企业支付报酬,企业负责人觉得要求过分,认为企业员工做出的发明创造给企业使用是应该的,拒绝付费。专利权人要求专利管理处处理。通过我们办案人员到企业说服教育,企业负责人认识到了错误,主动要求付给使用费,并随后按照销售额给付使用费。通过参与该案处理,我第一次见识了专利的威力,是一件专利让自负的企业负责人给自己职工鞠躬道歉,并付给了专利使用费。


我随后将此案办理经过写成报道,给中国专利报上投稿,并被登载,这是我写的稿件第一次被正式出版物发表,看到我的名字和文字变成了铅字,老婆高兴地把稿件剪辑粘贴在日记本上保存。在以后的日子里有时翻到这一篇不足千字的小文章,自豪感油然而生。


虽然,现在回过头看,当时专利管理部门和代理机构合署办公,又是裁判员又做运动员不符合法制要求,但是,这在当时特殊情况下对于培养专利业务及执法人才,快速解决纠纷和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我第一次代理专利侵权纠纷就到了最高法院,确认了专利权失效的时间—— 一鸣惊人


1994年6月份,我的客户宝鸡某铝箔厂为所购买专利缴纳年费时给我发牢骚说买这个破专利还惹了一身官司,被西安法院判决给别人赔偿12万元。在我追问下,企业负责人才说出了事情原委。原来是宝鸡某铝箔厂1993年10月份购买了从西安某研究所辞职的员工一项汽车尾气处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推向市场后效益很好,后来与宝鸡某材料厂签订合作协议准备大干时被宝鸡某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告到了法院,在一审诉讼所聘请律师不懂专利业务,仅仅以自己购买专利不侵权为由抗辩,结果法院以所购买专利为权利人专利从属专利为由,判决构成侵权并赔偿12万元。


后来经过我查询专利公报,涉案专利为旋流式节油器(申请号:89208621.1;申请日:1989-06-13;授权公告日:1990-12-05),但发现1994年5月4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已经公告该专利由于未按时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由于该专利申请日为1989年6月13日,根据当时的专利法实施细则88条,我认为该专利权应当追溯至其应当缴纳年费的1993年6月12日专利权终止。而某铝箔厂1993年10月份才购买专利开始生产,明显是专利权终止之后才可能进行生产,不应该构成侵权。于是在办理了委托手续后以专利权终止后实施专利不构成侵权为理由,以两被告名义将上诉状递交到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想到陕西省高院却认为专利权终止事项公告日为1994年5月4日,专利权终止日应当为1994年5月4日,两被告实施专利的时间是在专利权终止前,侵权责任不能免除,只是改变了西安市中级法院停止侵权的判决,仍然维持了12万元的经济赔偿。


满以为胜券在握,却没有想到官司仍然留了一个大尾巴,而且在二审判决后,法院随即强制执行了判决,金属材料厂帐上的12万元被法院强行划拨给了原告。为讨个公道,我准备了长达14页的申诉状,直接递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主要从法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告日的来历等多个方面论述了没有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的终止的,应当追溯到专利申请日才公平合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以书面函方式通知陕西省高院,对于专利权终止的时间应当采纳我的意见,即涉案专利权应当追溯至其应当缴纳年费的1993年6月12日专利权终止。在后来的再审程序中,法院合议庭阐明了该专利权应当于1993年6月13日终止,在此前提下,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原告返还已经执行的12万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的协议。


该案自原告起诉到执行返还终结历时7年,历经三级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终于改变了当时法院系统关于专利权终止应该自公告日计算的主流看法,后来一审法官感叹到小山城,宝鸡竟然会有这样的人才,同时自感法院系统应该更多了解专利业务流程。


通过该案,初出茅庐的我才明白了简单的一个法律条款,不同的人会有天壤之别的看法。就比如本案中专利权终止是以公告日还是自未交费当年申请日为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系统依据1984年版专利法第4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中“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规定,坚持认为专利权终止事项未经公告,社会公众无法得知专利权法律状态,因此,被告在未公告前实施专利以放任态度对待专利权有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对我在代理意见中援引1984年版专利法实施细则88条(期满未缴纳专利年费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日起,其专利权终止)不缴费即终止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专利法效力更高,未予以支持。


而专利系统却都持和我一样的看法,通过走访国家知识产权条法司,更坚定了我的信心。到最高院申诉时,我除了坚持援引实施细则88条外,还通过检索找了同样是申请日为6月13日,而1993年未缴纳年费的几个专利的终止公告,结果因未交费而公告的时间差距很大,有些自该缴纳年费时间只差8个月(因为有6个月滞纳期),而最长的竟然有3年多。如果按照公告日终止专利权的逻辑,同样是因为没有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有些只多保护了8个月,而有些要多保护3年多,这样及其不公平,这个时间长短完全取决于专利局内部工作效率。而如果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88条,只要没有缴纳年费,全部以申请日终止,对所有专利权完全一致,非常公平。同时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缴纳年费义务,专利保护的前提是专利权人尽了缴纳年费的义务。如果按照公告日终止,专利权人不缴纳年费,多保护几个月到几年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是对社会公众极大伤害。因此以未缴纳年费当年申请日为专利权终止日公平合理。


在后来的执业生涯中,我无论在在代理案件还是处理案件过程中,不会仅仅拘泥于某一条款的规定,我往往特别注意全面把握法律精神,会从立法本意、社会效果等多个方面注意案件处理的结果。


七、我第一次坐在法院被告席,明确了专利权生效时间—宝鸡市专利行政诉讼第一案胜诉


2016年3月,我已经全面负责宝鸡市知识产权局的工作。首次,以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坐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被告席上。这是专利法实施以来宝鸡市第一起专利行政案件,为确保胜诉,我没有请代理人,而是亲自参加了法院的三次公开审理。


案件的起因是请求人李培林就其“水泥撒布机”(专利号:201530047870.X ,申请日:2015-02-16; 授权公告日:2015-07-29)外观设计专利因与被请求人陕西国利通达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向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提交处理请求,宝鸡局经审查立案后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请求人在涉案专利授予之前制造并销售粉料撒布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作出处理决定驳回了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请求人不服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2016年1月以宝鸡局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理由认为专利权应该自申请日算起,其所提供被请求人生产销售产品的时间虽然早于专利授权日,但是明显晚于专利申请日,因此被请求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后的制造、销售行为属于侵权。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代理律师援引专利法42条关于专利保护期限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认为如果不从申请日起开始保护,则缩短了专利保护期限,因此只有从申请日起保护才符合法律规定,也才更加公平合理。


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决定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1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同时该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载明: 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生效。因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该自2015年7月29日起生效,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未经该项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才可能构成专利侵权。请求人指控被请求人生产并销售的粉料撒布机,其供货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5月3日,合同履行完毕为2015年6月12日,均早于该专利权生效时间。故被请求人在涉案专利授予之前制造并销售粉料撒布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宝鸡局处理决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于2016年7月作出判决维持处理决定,驳回专利权人诉讼请求。


专利权自授权公告日起开始保护,即权利人只有专利授权后才能享有对抗侵权的权利。权利人代理律师仅以专利法42条中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为依据,认为专利权应该自申请日起保护并主张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对专利制度的核心不够了解。专利制度的核心是申请人公开技术换取保护,专利只有公开后社会公众才有可能了解其技术方案和法律状态,才有可能避免发生侵权,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尚未授权公告前,社会公众无法了解技术方案和法律状态,让社会公众承担侵权责任是不公平的。同时专利法11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才具有禁止他人实施的权利。


实际上,该案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经过我多次与法官深入沟通探讨后,法院也支持了上述观点。该案为宝鸡市第一件专利行政案件,并以知识产权局胜诉结案,合议组在案件处理以及行政诉讼中的专业素养得到了高度评价。


2018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我将这个案件和上述第六个案件合并撰写了《专利权的生效与终止》来纪念我从事专利工作30年,在媒体上发表,获得了业内热烈反响。


八、我第一次异地办案办成了全国典型案例


2015年6月,我受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指派,作为合议组长参加了榆林市知识产权受理的10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其中,河南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龙成公司)诉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侵犯其“内煤外热式煤物质分解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一案,榆林局作出不侵权结论驳回专利权人请求后,龙成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龙成公司不服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榆林局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正确;龙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于2016年6月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后来,龙成公司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我作为代理人主要陈述要正确合理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切忌按照权利人主张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做过大解释,以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我还用教科书和权利人同日提交的发明专利审查档案来印证,权利人对权利要求解释超出了合理范围,包含了公知技术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撤销榆林局处理决定和一、二审法院判决,责令榆林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在最高院再审期间,天元公司提出专利权无效,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2018年3月21日作出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


至此,表明龙成公司在维权过程中主张权利的专利权利要求1无法获得保护,同时也支持了我在榆林局处理决定和在最高院再审中的主张意见,证明榆林局处理决定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的正确性。


该案首先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专利侵权处理决定,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历时三年,最后由专利权无效决定最终支持了行政处理决定的结论。我作为案件行政处理过程合议组长和三级法院行政案件审理的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案件。


该案入选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专利案件,同时一审阶段列为2015年西安中级法院十大典型案件,2016年二审判决后列入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办公室专利保护典型案件;并入选国内众多知识产权期刊、网站典型案件。


通过参与该案的处理和代理,我体会到了专利执法工作的艰辛,同时通过和三级法院接触,对专利行政执法更加有信心。同时也认识到我国对专利保护采取行政司法两条途径的选择非常适合我国国情,专利行政执法更专业更便捷的优势非常明显,但是要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官业务交流,以达到执法标准的统一。


九、我第一次承担知识产权研究课题,过了一把学者瘾


专家、学者和科学家是我自小心中的偶像和奋斗目标。可是由于后来工作一直是从事具体事务性工作,与学术研究基本不搭界,但我养成了一个良好的习惯,对平时所办理的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都会记录并从双方当事人、执法者三个角度总结经验教训,倒也积累了不少东西,也在平常讲座中大量运用。2013年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征集全省知识产权软课题研究项目时,在时任省局领导启发下,我申请了《专利行政执法新模式研究》软课题,幸运得到立项。在研究中,我将二十多年积累的案例资料逐一梳理,按照案件简介、焦点问题、各方(双方当事人、执法者)长短(经验教训)、点评启示五个方面对每个案件和所反映的问题做了分析,对专利纠纷案件从立案、审理到作出结论全部环节,从行政执法角度对程序、实体问题给出了建议。总结出了专利侵权纠纷要遵守以下操作模式:


1、立案阶段:依法请求,严格审查,节约资源。

2、调查阶段:主动出击,搜集证据,化解难题。

3、审理阶段:明辨是非,以理服人,程序合法。

4、结案阶段:晓之以理,调处结合,维护正义。

5、日常执法:预防为主,遏制侵权,保护专利。


以上操作模式与司法保护居间裁判的方式比较,有助于突出专利行政执法效率高,执法程序简便、主动、快捷的优势,能够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实施,在目前实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行政执法快捷迅速实现保护尤为重要。


该课题顺利通过了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验收。通过这次承担软课题研究,也算过了一把学者瘾,同时自己在工作中更加注意发现问题。我在负责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工作中,积极探索通过专利保险工具促进专利运用和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有幸于2017年再次承担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课题《以专利保险促进专利运用和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研究》课题。


后记: 这就是一个IP老兵专利生涯中N个第一次中的九个第一次。其实提笔来写的时候,三十年间很多第一次涌上心头,有感恩、有委屈;有成功、有失败;有被称道致谢的时候,也有被人误解的无奈。按照中国人习惯本想凑十个以满足十全十美,但我坚决就此止笔,因为我知道,行百里者半九十,在余下的几年,我将竭我所能,为我热爱并改变我人生的知识产权事业贡献力量。


我夫人说她经常把街上宣传栏里的“专刊”远远就看成了“专利”,看来命运注定了我的IP人生。我女儿后来大学也在我的影响下学了知识产权专业,并现在攻读博士学位。知识产权不仅伴随了我全部的职业生涯,也渗透到了我的家庭和生命中。


在写这些文字时,夫人翻出了我女儿上五年级时发明的《盲人安全手杖》,并用耳濡目染的零散专利知识撰写了权利要求书,我称赞她写的也算有模有样,附于文后,博大家一乐。


【IP人物】一名知识产权人30年的执着与坚守!

专利老兵女儿11岁时的小发明和自主撰写的权利要求书



注释:

[1]作者简介:介苟红东,现任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主持工作)。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1988年毕业于西北大学化学系,获理学学士学位,1993年考取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后从事专利代理工作十多年,在专利事务所从事专利文献检索分析、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无效纠纷代理、专利诉讼代理,参加工作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学习,获得法律专业文凭。自2008年开始为陕西省知识产权讲师团三期连续聘任讲师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注册讲师;中国西北专利侵权纠纷判定中心专家组聘任专家。


自毕业后进入知识产权行业近30年来,一直在知识产权事业第一线从事专利代理和专利管理工作,代理过上千项专利申请业务,参与了宝鸡市绝大部分专利无效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代理机构改制后进入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行政执法,主导了宝鸡市几百件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特别是近几年受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指派在指导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和执法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2015年主导处理的西峡龙成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入选西安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全国知识产权十大案件。2013年独立完成了陕西省知识产权研究课题《专利行政执法新模式研究》并通过验收,2017年承担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课题《专利保险构建全方位专利保护体系研究》。撰写过多篇知识产权理论文章,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苟红东  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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