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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委会回应: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恶意抢注申请
中国奥委会回应: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恶意抢注申请

摘要:

社会各界开展相关商业活动,应当保持理性,切实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

中国奥委会回应: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恶意抢注申请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影晞

原标题:中国奥委会回应: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恶意抢注申请


针对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中国奥委会发布郑重提示,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


8月18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提示,针对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社会各界开展相关商业活动,应当保持理性,切实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奥委会回应: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恶意抢注申请


提示强调,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运动员及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有依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提示全文如下:


社会各界开展相关商业活动,应当保持理性,切实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


运动员及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有依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提示。


中国奥委会

2021年8月18日


此前,IPRdaily曾就“杏哥”被抢注一事进行报道。杏哥一词来源于东京奥运会女子10米台跳水冠军全红婵的一段采访。彼时,商标网尚未能查询的相关抢注信息,所谓抢注来源于一份网传声明。


中国奥委会回应: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恶意抢注申请


此时,“杏哥”显然成为了抢注的头号对象。


“杏哥”商标被大量抢注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2021年8月15日,“杏哥”相关商标申请量已达54件,其中包括“杏哥”、“杏哥音乐娱乐”、“杏哥是谁”等商标申请。


中国奥委会回应: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恶意抢注申请

中国奥委会回应: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恶意抢注申请


最早申请“杏哥”商标的并非网传的2021年8月5日申请“杏哥”商标的杭州哈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是广州的一家公司,申请时间为2021年8月6日。


北京时间8月5日,全红婵在东京奥运会跳水女子10米台夺冠,此后,全红婵昔日采访被广为传播而获得“杏哥”的爱称。


有趣的是,网络上流传的“杏哥”商标抢注声明的公司在商标网中并未查询到,截至2021年8月15日,该公司最新申请的商标为2021年7月21日申请的“吼噶果”商标。


中国奥委会回应: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恶意抢注申请


“全红婵”、“金红婵”、“全红馋”等被抢注


“杏哥”都被抢注了,“全红婵”自然逃不了。据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2021年8月15日,“全红婵”商标已经申请了17件,最早申请“全红婵”商标的是深圳一家公司于2021年8月5日申请的,彼时,全红婵刚为中国代表团摘得第33枚奥运金牌。


中国奥委会回应: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恶意抢注申请

除了“全红婵”外,“红婵”的相关商标也被抢注。据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2021年8月15日,“红婵”的相关商标申请量已经78件,其中在奥运会期间,“红婵”相关商标申请量为72件。申请的商标有“红婵婵”、“红婵妹妹”、“红婵皇后”等。


中国奥委会回应: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恶意抢注申请

中国奥委会回应: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恶意抢注申请


最早申请“红婵”商标的由深圳一公司及个人于2021年8月5日申请。其中,申请深圳这家公司于当天同时申请了“红婵”以及“全红婵”商标。


除了以上相关商标申请,“全红馋”也被抢注了商标。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2021年8月15日,“全红馋”已被申请了6件商标,申请人为山东一公司、赣州一公司及一位个人,最早申请日期为2021年8月6日。


中国奥委会回应: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恶意抢注申请


不止于此,“金红婵”也被申请了商标。据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2021年8月15日,“金红婵”已被申请了29件商标,申请人为深圳、广州以及湖南的公司,最早申请日期为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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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贫苦家庭出来的孩子,一个“想多赚钱给妈妈治病”的孩子,在奥运会上一举夺冠,迎接她的本该只有掌声和荣誉,可是所谓的网红自媒体像是血蛭一样趴在全红婵的身上,家人被围追堵截,家门口成为拍照打卡地,各路亲戚纷纷上门,全红婵家人的生活被严重打扰,而对全红婵的商标抢注仍在“如火如荼”进行中。何其可悲,何其无奈!


无独有偶,杨倩、陈梦等奥运冠军姓名均被抢注商标。


“杨倩”商标被抢注


2021年7月24日,杨倩以251.8环的成绩获得2020年东京奥运会射击女子10米气步枪项目金牌,为中国队收获东京奥运会的首枚金牌。7月27日,杨倩与杨皓然获得2020年东京奥运会射击10米气步枪混合团体金牌,成为该届奥运会上首个夺得双金的运动员,也是中国射击队第一位在同一届奥运会上收获两枚金牌的运动员。


奥运首金、小黄鸭、美甲,这大概是杨倩给观众留下的最大印象。虽然在奥运会的热点新闻中她不如全红婵出现的次数高,但抢注的人并没有“遗忘”她。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2021年8月15日,“杨倩”相关商标已申请了7件,其中有5件商标为奥运会期间或结束后申请。申请人有陕西一公司及两个人申请,最早申请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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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商标被抢注


孙颖莎以4:0战胜伊藤美诚,提前预订了2020年东京奥运会女单金银奖牌。7月29日决赛,陈梦4:2战胜孙颖莎拿下女单冠军。陈梦与孙颖莎无疑是本届奥运会最受关注的女乒选手了。不过,在被抢注一事上,暂且只有孙颖莎一人逃脱。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2021年8月15日,在奥运会期间或结束后申请“陈梦”商标的有3个,申请人为江苏及浙江的一家公司,申请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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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利军”商标被抢注


2013年,谌利军先后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运动会举重项目和世界举重锦标赛男子62公斤级冠军。2015年,谌利军获得世界举重锦标赛男子62公斤级冠军并打破挺举和总成绩两项世界纪录。2019年4月,谌利军获得亚洲举重锦标赛男子67公斤级冠军,并打破抓举、挺举和总成绩三项世界纪录。2021年7月25日,在2020年东京奥运会举重男子67公斤级比赛中,谌利军获得金牌并打破挺举项目奥运会记录。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2021年8月15日,“谌利军”被益阳一公司申请了8件商标,目前,8件商标均已无效。据相关信息显示,并未发现该益阳公司与谌利军存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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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炳添”商标被抢注


2012年在伦敦奥运会男子100米比赛中,苏炳添以小组第三晋级半决赛,成为中国短跑史上第一位晋级奥运会男子百米半决赛的选手。2015年,在国际田联钻石联赛美国尤金站比赛男子100米决赛中,苏炳添以9秒99的成绩获得男子100米第三名,这个成绩不但打破了10秒00的全国纪录,并且也在正常风速下,成为真正意义上第一位进入9秒关口的亚洲本土选手。2021年8月1日,苏炳添在东京奥运会男子100米半决赛中以9.83秒刷新亚洲纪录。此后,“苏神”变更成为了苏炳添的代名词。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截至2021年8月15日,已有4件苏炳添商标申请,最早申请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申请公司为一家深圳公司,一家河南公司及一个人。目前除个人申请的商标,其他商标均已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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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功注册的商标由杨某申请,申请类别为第25类,主要用于服装; 婴儿全套衣; 雨衣;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围巾; 腰带; 婚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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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苏神”的商标也被抢注。据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截至2021年8月15日,“苏神”相关商标申请量已达42件,其中自奥运期间申请的有两件,由福州一公司及个人申请,申请类别为第10类和第1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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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未获授权或侵犯姓名权


对于奥运健儿姓名被抢注商标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称,对于社会公众所熟知的人物姓名,其姓名与自身商业价值紧密关联。如其本人或经其授权后的授权人以其姓名申请商标,不构成侵权;如未取得授权而申请注册的,则构成侵权。如商标注册人未取得本人授权而进行抢注,并且有胁迫该姓名权权利人进行“合作”,或索要高额商标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行为的,则属于恶意抢注行为。


常莎认为,如果企业或个人未获得本人授权而申请注册“全红婵”等商标,则侵犯了他们的姓名权。《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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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影晞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中国奥委会回应: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商标恶意抢注申请(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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