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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侵权!“青花椒”案二审宣判
不构成侵权!“青花椒”案二审宣判

摘要:

1月13日,备受关注的成都某火锅店“青花椒”商标维权案在成都二审宣判

不构成侵权!“青花椒”案二审宣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不构成侵权!“青花椒”案二审宣判


1月13日,备受关注的成都某火锅店“青花椒”商标维权案在成都二审宣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判决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2年1月13日,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超成律所”)冯建坤、杨雪律师代理的“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二审判决,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胜诉,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不构成侵权!“青花椒”案二审宣判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四川高院)


二审由四川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担任审判长,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省商标协会、省律师协会,以及青花椒行业协会等人员旁听庭审。


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治日报、中国新闻社、人民法院报、人民网、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等官方和社会媒体进行庭审直播。


一审判赔3万元,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上诉


2016-2018年,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受让、注册取得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其商标内容均含“青花椒”文字。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9月,该公司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擅自在店招使用“青花椒”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12月18日,成都中院作出判决,五阿婆火锅店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被告五阿婆火锅店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构成侵权!“青花椒”案二审宣判

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店招(图片来源:封面新闻)


冯建坤律师:对“青花椒”文字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本次庭审的焦点在于邹先生经营餐馆招牌中的“青花椒”使用到底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冯建坤律师称,第一,考虑到上诉人“青花椒火锅鱼”是上诉人经营的招牌特色菜,对于餐饮企业而言,在店招中展示招牌特色菜,招揽客户,是行业的通用习惯,上诉人在店招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鱼火锅”并非是用于识别餐馆服务提供者的商标性使用,而是作为自身经营特色菜品的名称使用。


第二,即便属于服务的商标性使用,上诉人使用的“青花椒鱼火锅”标识与涉案商标在字体、文字组成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结合涉案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涉案商标的使用地域、上诉人的具体使用方式、餐饮行业地域性特点、四川餐饮行业使用习惯以及消费者的识别习惯等因素,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鱼火锅”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进而不构成侵权。


第三,鉴于“青花椒”是“青花椒鱼火锅”的主要原料,上诉人在菜名中使用“青花椒”属于描述自身产品特点的正当使用。


第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营地域和消费者群体没有重合,不会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自身也没有因此获利,不应当承担赔偿。


第五,本案影响涉及面广,需要防止相关主体进行大规模商业性的维权,以符合商标侵权的填平原则,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法院审理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


一、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且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味料,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意义:本案对于诸如“青花椒”这类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如何认定侵权提供了参考


本案对于诸如“青花椒”这类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如何认定侵权提供了参考。四川高院指出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显著性相一致,对于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四川高院认为侵权认定应当结合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和被告的主观意图,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权,并受法律保护,但是不能阻止他人正当使用。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性律师事务所,拥有专利、商标版权诉讼团队和专业调查团队,提供确权、诉讼、侵权分析、合同起草、转让许可谈判、管理咨询等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曾荣获“中国杰出知识产权诉讼团队” 荣誉称号。


在此案代理过程中,超成律所积极协助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进行案件分析、公证办理等,对“青花椒”不侵权进行全面的论证,通过努力,最终取得胜诉。


本案代理律师


杨雪

超成律所商标版权律师、商标高级代理人

不构成侵权!“青花椒”案二审宣判


冯建坤

超成律所资深商标版权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成都市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

不构成侵权!“青花椒”案二审宣判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不构成侵权!“青花椒”案二审宣判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不构成侵权!“青花椒”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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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侵权!“青花椒”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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