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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九)│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制度特色
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九)│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制度特色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OAPI的部分专利相关法规,尤其是与中国专利法规的一些不同之处。

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九)│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制度特色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本文主要介绍OAPI的部分专利相关法规,尤其是与中国专利法规的一些不同之处。”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罗闻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制度与中国专利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着相似之处,同时在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权授予和专利权保护方面又都具有自己的特色。中国企业在相关成员国实施专利布局时,有必要了解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制度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与中国专利制度的不同之处。


一、概述


非洲大陆幅员辽阔,拥有着仅次于亚洲的面积和人口,在中国的“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中国已在非洲投资多年,是非洲最大的外来投资国。二十年来中非贸易额增长了20倍,中国对非直接投资增长了100倍。截至2020年底,中国对非投资存量已经超过了434亿美元。这些年来,在非洲申请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也日益增多。


非洲有两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性体系,即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下文简称为OAPI)。OAPI是在非洲由官方语言为法语的一些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地区性联盟,总部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目前OAPI包括17个组织成员国:喀麦隆、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 刚果(布)、乍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科摩罗。


OAPI主要负责审查和颁发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产品或服务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品种等的保护证书,同时还负责文献信息传播和知识产权培训与普及。


OAPI的专利制度基础来自于《班吉协定》。本文主要介绍OAPI的部分专利相关法规,尤其是与中国专利法规的一些不同之处。


二、OAPI专利的申请类型


与中国专利制度对应地,OAPI专利申请的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和方法,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限于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是线条、颜色和图案。如果一个客体既可以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也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那么该客体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申请,而只能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


OAPI专利申请采用“先申请”制。三种申请均可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其中发明、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文件应当在自申请日起的6个月内提交,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文件应当在自申请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对于OAPI也是适用的。


在申请类型上,OAPI的规定有一个独特之处。OAPI规定发明、实用新型这两种类型的申请可以在授权或者驳回之前进行相互转化。也就是说,在缴纳相关费用并履行相关手续之后,发明申请可以转化成实用新型申请(需满足实用新型保护对象的要求),而实用新型也可以转化成发明申请,并保留申请日。在转化完成之后,原申请视为撤回,且转化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笔者认为,OAPI这样的规定赋予了申请人更多的考量余地,使得申请人可以根据形势需求比较灵活地选择申请类型,有其可借鉴之处,但同时也给审查工作带来了一些负担。


三、OAPI专利申请的审查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OAPI提交专利申请,也可以向申请人所居住的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该成员国的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转交给OAPI。


OAPI对专利实施和执行统一的立法,立法被视为每个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各成员国放弃了自主审查专利的权力,OAPI颁发的专利保护证书自动在各成员国生效。


OAPI对于专利申请授权条件的规定与中国相似。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单一性等等。审查遵循听证原则,给予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或者修改文件的机会。在OAPI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对于针对申请文件完整性缺陷和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答复的期限为三个月,并且有一次延期30天的机会。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在授权前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及摘要,但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请的公开内容。


申请人如果收到申请不具备单一性的审查意见,在收到审查意见的六个月内,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的申请日与原申请相同。


四、OAPI专利权的授予


OAPI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5年,但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连续续期两次,每次为期5年。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最长可达15年。


专利申请在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由OAPI授予专利权并向申请人发放专利证书。申请人可以书面请求推迟一年授权。在这一年期间内,申请人能够随时放弃这一请求。但是,对于已经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申请人不能享受请求推迟授权的权益。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附加证书(certificate of addition)是OAPI专利制度的一大特点。在专利存续期间,专利权人或相关权利人有权对专利做出改变、改进或补充,这类改变、改进或补充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由OAPI记载在一份或多份附加证书中。附加证书的形式与主专利证书相同,并且具有与主专利证书相同的效力。


主专利证书到期终止时,所有的附加证书也一并终止。而当主专利被无效时,并不会导致相应的一份或多份附加证书自动无效。对于多个专利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共同拥有的专利,其中任何一人所取得的附加证书,其他专利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也同样因此而受益。如果附加证书申请未被授权,申请人可以将附加申请转化成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原申请的申请日。对于公布的已授权专利和附加证书,任何人都可以从OAPI获得正式的专利副本。


从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处获得实施其专利权权利的人,可以从随后授予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附加证书中受益。反过来,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也能够受益于随后可能授予已获得实施该专利权权利的人的附加证书。例如,A获得了一项专利权并许可B实施,之后A对该专利做出改变、改进或补充而获得附加证书,那么B也可以获得实施该附加证书的权益。反之,如果B获得了该专利的附加证书,那么A也可以获得实施该附加证书的权益。由此可见,附加证书与主专利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


五、OAPI专利权的保护


对于产品发明专利,构成侵权的行为有:(1)制造、进口、许诺销售、销售和使用该产品;(2)为许诺销售、销售或使用而持有该产品。对于方法发明专利,构成侵权的行为包括使用该方法以及对于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行的以上产品侵权行为。


可以看到OAPI的专利权保护与中国专利权保护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持有侵权产品也属于侵权行为。举例来说,如果A厂家为生产经营目的在国内购买了侵权产品存于仓库中而未实施其他行为,那么在中国专利保护实践中,该厂家的侵权行为难以成立,因为并不符合制造、进口、许诺销售、销售和使用这些要件。在中国实践中专利权人如果得知A厂家有购买行为,一般只能等待厂家的进一步行动,对进一步行动取证后再提起诉讼,以保证诉讼的成功率。然而根据OAPI的规定,持有也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专利权人或相关权利人此时不需要等待厂家的进一步行动,直接起诉该厂家侵权并胜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专利权人的维权时机,能够更大程度地阻止侵权人对于专利权人权益的损害,有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构成侵权的行为有:制造、进口、使用、接收、销售、为销售而展示(display for sale),其中“为销售而展示”可以对应于中国专利法规定的“许诺销售”,而“接收”是与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不同之处。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接收侵权产品,无论是购买还是以其他手段获得,均构成侵权行为。


从以上对于侵权行为的定义来看,OAPI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侵权行为划立了更宽的范围,方便了专利权人的维权,对于专利权人更加友好,也更加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


与中国专利制度类似,OAPI还规定了以下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a)由专利所有人或经其同意而在成员国领土上推向市场的与标的物有关的行为;

(b)使用临时或意外进入成员国领空、领土或水域的外国飞机、陆地车辆或船只上的对象;

(c)在科学和技术研究过程中为实验目的进行的与专利有关的行为;

(d)任何人在成员国领土上授予专利所依据的申请的申请日(或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为优先权日)之前善意地使用该项专利或为这种使用作出有效和真正的准备的行为,只要这些行为在性质或目的上与实际的或计划的早期使用没有不同。


以上四种行为与现行中国专利法七十五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相似,但是与中国专利法相比,少了其中一项行为: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因此,对于以上关于专利医疗器械的制造、进口和使用行为,OAPI将其视为侵权行为。


深刻了解OAPI对于专利侵权和不侵权行为的规定,对于企业在OAPI成员国的经济活动以及维护自身权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六、小结


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非洲大陆的知识产权法律,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集申请、审查和实施于一体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对于把握中国企业的发展机遇而言尤为重要。同时,了解OAPI专利制度的优劣之处以取长补短,对于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也是很有启示意义的。例如,OAPI对于专利侵权行为认定的扩展、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类型的转换等等这些独特的制度都可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纳入未来中国专利法修改的考虑范围,以期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对社会经济更加有推动力的专利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 Bangui Agreement, ANNEX I, PATENTS.

2. Bangui Agreement, ANNEX II, UTILITY MODELS.

3. Bangui Agreement, ANNEX IV, INDUSTRIAL DESIG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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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制度特色)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罗闻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九)│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制度特色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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