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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对商标恶意囤积认定的影响辨析
转让行为对商标恶意囤积认定的影响辨析

摘要:

坚决遏制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加大对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转让行为对商标恶意囤积认定的影响辨析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坚决遏制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加大对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数量迅速增长。与此同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囤积现象也愈演愈烈。实践中,诉争商标经转让后,受让人往往主张其不再构成恶意囤积商标,为此可能提出如下理由:诉争商标申请人是代受让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受让人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商标权;受让人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诉争商标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17.4所指情形;诉争商标被认定为恶意囤积商标会给受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诉争商标为申请人抢注受让人的商标,且获准注册超过五年,受让人已无法采取其他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让人为申请人抢注诉争商标所针对的对象,其基于成本考虑才决定有偿受让诉争商标,为节约社会资源,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或维持有效。


笔者认为,前述理由均难以成立,原因如下:


1.受让人难以证明申请人是代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实践中,部分权利人尤其是国外权利人因为不熟悉国内法律,或者出于更好地销售产品的目的,会授权国内经销商申请注册并使用其商标。此时诉争商标一般也不会构成恶意囤积商标。但受让人往往无法举证证明其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且其或者申请人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


2.受让人是否善意不影响对诉争商标申请行为的认定。首先,善意取得制度针对的是物权,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不是物权。其次,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处分权人”转让物权,而商标转让人显然是有处分权的人。再次,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善意受让人取得物权,但争议焦点不是转让人和受让人谁取得商标权,而是该商标是否为恶意囤积商标。


3.受让人是否具有使用意图不影响对诉争商标申请行为的认定。《审理指南》17.4中诉争商标使用的主体仅为申请人而非受让人。受让人的使用不影响诉争商标申请时的认定。当然,如果受让人证明申请人将诉争商标投入了商业使用,那么诉争商标有可能不构成恶意囤积商标。


4.受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弥补自己的损失。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假如受让人之前未使用类似商标,则诉争商标之上不会凝结商誉;假如受让人之前使用了类似商标,则之前形成的商誉会附着在类似商标而非诉争商标之上。因此,诉争商标是否无效并不会损害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受让人的损失主要在于交易成本。然而,受让人本可以通过异议、宣告无效等方式使诉争商标归于无效,即使受让人支付了商标转让的对价,在诉争商标归于无效后,其也可以基于合同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


5.恶意囤积商标的无效宣告不受五年的限制。如果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仅损害了受让人的权益,那么在获准注册五年后,受让人针对该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确难以成功。然而,由于恶意囤积商标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更严重的不良影响,法律也给予了更严厉的规制,恶意囤积的商标获准注册五年后,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仍有可能成功。


6.诉争商标归于无效更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对社会公众而言,恶意囤积商标消耗大量宝贵的行政和司法资源,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产生了严重的外部不经济效果。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对社会公众来说是一种高成本、零收益的行为。而对申请人而言,恶意囤积商标的成本由注册及维持成本、“维权”成本、交易成本、机会成本、违法成本等组成。


商标注册及维持成本由以下部分组成:受理商标注册费最低270元,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50元至100元,商标代理机构和律师收取的代理费用视具体情形而定。“维权”成本是指申请人提出侵害商标权之诉所付出的成本,以诉讼代理费用为主,且并不一定发生。交易成本是指申请人为完成商标转让所付出的成本,不论是主动寻求交易机会还是被动接受他人的要约,申请人付出的交易成本相对较少。“在存在稀缺的世界上,选择一种东西意味着要放弃其他一些东西。一项选择的机会成本,是相应的所放弃的物品或劳务价值”。恶意囤积商标几乎不需要申请人因此而放弃其他利益,故机会成本趋近于零。违法成本是申请人因为违法所需负担的成本,一般可能会由行政机关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或由法院依法给予处罚,并且一旦被认定具有恶意囤积行为,申请人名下的其他商标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囤积商标。申请人所获利益主要是由商标转让的对价和“维权”胜诉所获“赔偿”组成,以商标转让的对价为主。


因此,为了更好地遏制恶意囤积商标行为,需要尽量提高申请人违法成本,降低其商标转让收益,以保证其成本大于收益。如果因为受让人是申请人抢注诉争商标所针对的对象,就认定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或维持有效,则可能导致更多申请人在利益驱动下做出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从而不断推高社会成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犹如抱薪救火。


总之,注册商标恶意囤积情形已成为商标注册中的怪现象,坚决遏制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加大对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已成为多方共识。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影响正常的商标注册审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使申请人将商标转让给他人,也不能因此将申请商标的行为正当化。市场主体也应深化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申请人应当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尽力避免恶意囤积商标嫌疑;受让人在受让商标前应当仔细了解商标申请人和持有人的情况,在商标转让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转让行为对商标恶意囤积认定的影响辨析)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转让行为对商标恶意囤积认定的影响辨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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