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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探析  ​
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探析 ​

摘要:

当事人知悉‘左营’商标在本地的知名度,其行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

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探析  ​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当事人知悉‘左营’商标在本地的知名度,其行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1日,山东省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鄄城县左营宏缘食品有限公司关于维护“左营”商标知识产权的投诉书,投诉鄄城县某食品加工厂侵犯其知识产权。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标有“左营”手工绿豆丸系列产品共计18箱,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左营”手工绿豆丸商标的相关手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侵权的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鄄城县左营宏缘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左营(zuoying)”商标2017年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此商标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将“左营”商标用于生产销售的手工绿豆丸产品上,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2日共加工生产“左营”手工绿豆丸产品750箱。鄄城县左营宏缘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书明确,这些产品“不是我公司及我公司授权公司生产的,属于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综上,鄄城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涉案商品至查获时已销售732箱,剩余18箱,其中已售牛肉绿豆丸315箱/每箱60元,已售香酥绿豆丸206箱/每箱50元,已售芝麻绿豆丸211箱/每箱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鄄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侵权商品18箱,并处罚款5万元。


焦点分析


本案中,关于“左营”商标的使用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左营”是地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任何人基于正当目的均可合理使用商标中包含的描述性成分,商标权利人对此无权干预。


另一种观点认为,“左营镇”是地理名称,但“左营”是鄄城县左营宏缘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注册的商标,并于2017年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当事人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上对“左营”字样突出使用而非客观的描述性使用,显然已经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


最终,办案人员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当事人与鄄城县左营宏缘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绿豆丸产品的同业竞争者,显然知悉“左营”商标在本地的知名度,其行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办案思考


笔者认为,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认定有三个基本步骤。一是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二是确定侵权的具体对象,包括侵权的注册商标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下一步比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夯实基础。三是将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比较,认定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商品。通过这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将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明知其使用的商标已被注册使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该商标并以此牟利。此类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业权的商品,造成商品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后果严重,危害较大。因此,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商标侵权行为 认定标准探析)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作者:高志龙 山东省鄄城县市场监管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 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探析 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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