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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以岭药业称市场上出现连花清瘟假冒商品,多个近似商标遭抢注;路威酩轩诉欧莱雅侵害商标权,两款涉案产品单价相差千余元
#晨报#以岭药业称市场上出现连花清瘟假冒商品,多个近似商标遭抢注;路威酩轩诉欧莱雅侵害商标权,两款涉案产品单价相差千余元

摘要:

聚和材料IPO拟发行2800万股,曾因专利侵权支付千万美元许可费

#晨报#以岭药业称市场上出现连花清瘟假冒商品,多个近似商标遭抢注;路威酩轩诉欧莱雅侵害商标权,两款涉案产品单价相差千余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科创板那些事儿#


聚和材料IPO拟发行2800万股,曾因专利侵权支付千万美元许可费


近日,聚和材料(688503.SH)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2,800万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25.02%。


聚和材料是一家专业从事新型电子浆料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目前公司主要产品为太阳能电池用正面银浆,采取直销、经销相结合的方式,将正面银浆产品销售至终端太阳能电池生产商。


招股书显示,2021年8月以来,江苏索特及其美国子公司SolarPaste陆续在中国、美国共发起4起以聚和材料为被告的专利侵权诉讼。公司及江苏索特为应对前述专利纠纷,均投入了较高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管理人员的精力亦被上述纠纷所分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发展。经过交涉,公司与江苏索特于2022年8月7日就境内外全部诉讼及专利无效申请达成庭外和解,同时为了更好的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支持行业持续自主创新,公司与江苏索特签订了《交叉许可协议》。


据协议约定,公司需支付江苏索特1,299万美元的许可费用,相关费用分两年支付,第一年支付650万美元,第二年支付649万美元,由于江苏索特需支付给公司300万美元的许可费用,每期各150万美元。二者相减后,公司每期需要支付的净额为500万美元、499万美元。(来源:乐居财经)


#投资者问#


海联金汇: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共拥有138项发明专利、246项实用新型专利和344项软件著作权


有投资者向海联金汇(002537)提问,公司获得了哪些技术专利?专利适用性高不高?


公司回答表示,您好,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共拥有 138 项发明专利、246 项实用新型专利和 344 项软件著作权。谢谢。(来源:同花顺财经)


澳柯玛:公司在低温、节能、物联网等十几项技术领域拥有多个专利,多个规格型号的产品经鉴定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有投资者向澳柯玛(600336)提问, 产品有没有进入供销社大食堂?


公司回答表示,您好:公司产品适应范围广泛,拥有全球领先的制冷核心技术。公司在低温、节能、物联网等十几项技术领域拥有多个专利,多个规格型号的产品经鉴定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公司在家用、商用、工程等领域拥有众多客户。谢谢您的提问。(来源:同花顺财经)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谎称拥有《太阳花》版权骗取授权使用费,男子因合同诈骗罪获刑


#晨报#以岭药业称市场上出现连花清瘟假冒商品,多个近似商标遭抢注;路威酩轩诉欧莱雅侵害商标权,两款涉案产品单价相差千余元


(来源:IPRdaily视频号)


中国卫星应用专利申请数量全球第二


#晨报#以岭药业称市场上出现连花清瘟假冒商品,多个近似商标遭抢注;路威酩轩诉欧莱雅侵害商标权,两款涉案产品单价相差千余元


(来源:IPRdaily视频号)


比亚迪注册高端汽车品牌“仰望”商标


#晨报#以岭药业称市场上出现连花清瘟假冒商品,多个近似商标遭抢注;路威酩轩诉欧莱雅侵害商标权,两款涉案产品单价相差千余元


(来源:IPRdaily视频号)


中国首富钟睒睒:商标被多方抢注


#晨报#以岭药业称市场上出现连花清瘟假冒商品,多个近似商标遭抢注;路威酩轩诉欧莱雅侵害商标权,两款涉案产品单价相差千余元


(来源:IPRdaily视频号)


以岭药业称市场上出现连花清瘟假冒商品,多个近似商标遭抢注


11月22日,上市公司以岭药业发布声明,表示近期市场上出现诸多名称为“连花清温茶”“链花清温茶”“莲花清温膏”莲花清温口服液“”莲花清温植物饮料“及”莲花清温丸的商品,该公司称,这些产品均不是以岭药业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


#晨报#以岭药业称市场上出现连花清瘟假冒商品,多个近似商标遭抢注;路威酩轩诉欧莱雅侵害商标权,两款涉案产品单价相差千余元


(截图来源:以岭药业声明)


以岭药业方面还表示,上述产品与该公司生产的“以岭连花清瘟” (药品)及下属公司生产的连花品牌“连花清菲茶”(饮品)品牌名称、外包装等相近或相似,极易混淆,已经有消费者对此产生重大误解。


据了解“连花清瘟”“连花”“连花清”“连花清菲”为以岭药业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连花清瘟胶囊”的外观设计专利未授权他人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连花清瘟卖断货”的消息频频登上热搜,相关消息披露,部分地区出现连花清瘟胶囊/颗粒“一盒难求”的现象。虽然以岭药业方面表示连花清瘟产能已有较大提升,且根据市场需求“以销定产”,但是针对产能生产上,以岭药业方面已在河北、北京等地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相关短期工完成药品包装、清洗及切药工作,薪酬在4000元至6000元不等。(来源:南方都市报)


路威酩轩诉欧莱雅侵害商标权,两款涉案产品单价相差千余元


近期LVMH(路威酩轩)集团关联公司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与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裁定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路威酩轩公司诉称,该公司旗下品牌法国娇兰于2010年推出名为“ABEILLEROYALE 帝皇蜂姿”、以蜂蜜为基础的护肤产品,并注册商标。被告欧莱雅公司于2019年模仿“ABEILLEROYALE”在中国大陆境内推出名为“NECTARROYAL 花蜜奢养”的护肤产品,其在广告宣传中故意采用与娇兰产品广告内容相同的设计元素,明显攀附娇兰的商誉和市场影响力,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原告认为,被告欧莱雅公司产品的“NECTARROYAL”字样与“ABEILLEROYALE”商标构成近似,涉嫌商标侵权。此外,被告欧莱雅公司产品的成分并非花蜜,而是蜂蜜,使用“NECTAR(中文含义为“花蜜”)ROYAL”和“花蜜奢养”作为说明,很可能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原告路威酩轩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欧莱雅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并向其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


据悉,被告欧莱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路威酩轩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随后,被告欧莱雅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法院驳回被告欧莱雅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来源:新京报)


#局里那些事儿#


国知局:同意建设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


国知办函运字〔2022〕976号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关于申请建设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的请示》收悉。《“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实施专利导航工程,提出深化专利导航服务模式,组织开发专利导航数据产品、分析工具、应用平台。加快专利导航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数字化、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对于加快提升专利导航服务水平、优化专利导航服务供给、提升专利导航助力产业创新的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协会组织开展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请按照我局工作部署,加强平台建设的机制和条件保障,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按阶段推进完成平台建设工作,规范平台运营管理,确保按进度实现预期功能,有效发挥出其公益型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我局将在政策协同、业务指导、宣传推广等方面对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予以支持,运用平台推进完善专利导航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专利导航服务体系。


特此致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贵州开展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近日,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印发通知,部署在全省范围开展为期2个月的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整治商标代理行业乱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广泛摸排违法线索。各地加强与辖区内品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等方式,收集摸排违法线索。对于辖区外的重大违法线索,可报上级对口部门协调处理。


二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查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对于多次违法开展代理业务以及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切实形成震慑。


三是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履行商标代理职责和义务,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查等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对于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恶意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格提供服务、通过网络展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等行为。坚持检查与规范相结合,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约谈、提出意见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涉嫌违法线索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


四是强化信息归集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将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对于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恶意注册申请商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商标代理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同时,做好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信息归集,将有关查处情况通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做好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信息的整理分析,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五是加强执法监管衔接。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违法线索移送和定期会商。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职责分工做好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管工作。对于转交的案件线索,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六是加强区域执法协作。加强区域间联络会商、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在办案中发现相关商标代理机构涉及外地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涉案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可根据需要请求开展协查。涉案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调查,并及时协查回复。


七是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并将相关工作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考核,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通过专项整治,切实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创新创业和推动经济回稳向上提供更加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来源:新浪网)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非法制售“东阿阿胶”“桃花姬”商标标识,多人获刑罚


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告人迟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万元。被告单位东光县某塑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迟某某在未经“东阿阿胶”“桃花姬”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即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许可下,找到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王某某,向王某某提供“东阿阿胶”“桃花姬”商标标识图案,委托其制作印有“东阿阿胶”“桃花姬”等注册商标的塑料手提袋。因某公司不具有制造该类塑料手提袋的资质及能力,王某某与担任被告单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魏某某商定由该公司加工生产。王某某以450元一张的制版价格,委托东光县某电雕制版有限公司的管某某制作假冒“东阿阿胶”“桃花姬”注册商标标识图案的辊筒制版4张,交由某公司利用该辊筒制版制造假冒的“东阿阿胶”“桃花姬”的塑料手提袋18450个。2021年7月,迟某某再次联系王某某印制涉案塑料手提袋,王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由某公司制作该塑料手提袋18100个,两次共计36550个。2022年1月3日,东阿县公安局在迟某某处查获上述塑料手提袋11100个。


另查明,被告人迟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货款13034元,王某某向被告单位某公司支付货款10599元,王某某获利2435元。迟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的36550个手提袋,除11100个未销售外,向于某某销售8600个,销售金额6320元;其余16850个手提袋对外零星销售,每个手提袋售价0.8元或1元不等,按每个手提袋售价0.8元计算,迟某某至少获利676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迟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王某某、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魏某某作为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非法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迟某某、王某某、魏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某公司均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迟某某、王某某、某公司、魏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迟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结果,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保护知识产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鲁网)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Nova再次上诉失败,加拿大最高法院阐释专利侵权案中的利润核算方式


2022年11月18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对Nova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在侵权赔偿金额方面是在加赔偿款项最多的案件之一,也是在加拿大法律中首次出现所谓的“跳板利润”的案件。该案对其他日后同类的专利侵权纠纷或将产生较大影响。


诺瓦化学公司(以下简称“Nova”)和陶氏化学公司(以下简称“陶氏”)是塑料行业的竞争对手。陶氏获得了用于垃圾袋和食品包装纸等产品的厚度薄而韧性好的塑料的专利。在Nova制造和销售包含有陶氏专利的产品时,陶氏在2010年以专利侵权为由向Nova提起诉讼。


加拿大联邦法院裁定Nova侵犯了陶氏的专利。作为救济措施,陶氏要求法院根据Nova公司侵犯该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来计算其赔偿金额,这被称为“利润核算”。为了确定Nova应付给陶氏的侵权赔偿数额,法院使用了如下方法计算:Nova通过销售侵权塑料获得的收入,再扣除Nova为生产专利塑料所支付的费用。


这些涉诉专利塑料中的主要化学成分是乙烯(ethylene)。Nova生产乙烯的成本低于在市场上购买到乙烯的成本。但Nova请求法院在计算时使用的方式为从其销售侵权塑料获得的收入中扣除乙烯的市场成本来替代扣除实际成本。加拿大联邦法院拒绝这一要求了。法院在计算必须支付给陶氏的金额时扣除了Nova生产乙烯的实际成本。


陶氏公司在诉讼时还辩称,除了Nova在专利到期前获得的利润外,在陶氏的专利到期后,陶氏还应该获得Nova因侵权而获得的部分利润。侵权人在涉诉专利到期后会更快地占领市场份额。从这种优势中获得的利润被称为“跳板”利润(springboard profits)。


加拿大联邦法院同意了陶氏关于跳板利润的侵权赔偿要求。Nova随后在2017年向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减少侵权赔偿数额。Nova在上诉中辩称,如果Nova没有使用其乙烯来制造涉诉的专利塑料,则它将把乙烯出售给第三方,因此Nova应该能够保留出售乙烯所能获得的收益。联邦上诉法院不同意Nova的说法并维持了原判,要求Nova对陶氏化学公司支付6.45亿加元(约为4.82亿美元)的赔款。Nova随后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22年11月18日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并驳回了Nova的上诉,认为下级法院在给出裁决时没有使用错误的计算方式。


#晨报#以岭药业称市场上出现连花清瘟假冒商品,多个近似商标遭抢注;路威酩轩诉欧莱雅侵害商标权,两款涉案产品单价相差千余元


判决书首页


法官马尔科姆·罗(Malcolm Rowe)代表大多数法官撰文说,在Nova案件当中,下级法院使用了正确的利润核算方式。他还表示,陶氏有权获得跳板利润。


多数法官驳回了Nova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的新论点。Nova曾表示,它本可以使用自己的乙烯生产出一种完全不同的塑料,用于制造桶和板条箱;还辩称,它应该能够保留销售上述产品本来应可以赚到的钱。


大多数的法官认为,应该只扣除那些具有可比性但不侵犯专利产品的利润。因为桶和板条箱塑料与涉诉的专利塑料完全不同,因此它们不能作为假设性的非侵权选择权。马尔科姆·罗法官表示:桶和板条箱塑料市场和涉诉专利的塑料市场并没有交集。对涉诉专利的塑料感兴趣的潜在买家不会购买桶和板条箱塑料作为替代品。(来源:IPtoday)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以岭药业称市场上出现连花清瘟假冒商品,多个近似商标遭抢注;路威酩轩诉欧莱雅侵害商标权,两款涉案产品单价相差千余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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