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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审查原则及审查纠正程序适用
个案审查原则及审查纠正程序适用

摘要:

同案不同判。

个案审查原则及审查纠正程序适用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同案不同判。”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吕冲


众所周知,商标案件审理是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即便如此,审理的过程也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由于不同的个案涉及到的具体证据、实际情况等都不相同,而审查员、法官在主观性或者过往判例等因素的影响下,对法条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理解,进而导致审查决定或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回归到商标层面,《商标法》经过多次修改、以及数十年的社会实践,已经具备了一套完整的确权、维权和行政救济流程。虽然目前商标争议案件频发,社会各界对商标的认知不一、进而导致评价的缺失,但是得益于法律法规制度性保障,才让每一位权利人的合理诉求都能够得到保护。


2017年8月2日,佛山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好机友”商标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完成对上述商标的实质审查后,在初审公告阶段,异议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2018年8月20日、总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5657815号、第29类“好机友”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母公司在先注册的第5157894号 “好丽友”商标、第12046808号“好丽友及图”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在中国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混淆或误认。


个案审查原则及审查纠正程序适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好机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食用油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7894号“好丽友”、第12046808号“好丽友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鱼(非活的);食用油”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糖果;小甜饼”等商品上的“好丽友”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但是,本案被异议商标“好机友”与“好基友”读音相同,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系兜底条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8条的8.6中也明确: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官方文献,或者宗教等领域人士的通常认知,能够确定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虽然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中援引了《商标法》第30、44.1、13、32、4、10.1 (7)、10.1(8)、7条等诸多条款,但是纵观异议申请书全文未有字眼提及到“好机友”与“好基友”读音相同这一情况。可见该理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审查员发现的。而事实上,“好机友”同名商标此前及此后一段时间里在第20类、第30类等多个类别均核准注册,笔者甚至还查询到在2013年的时候“好基友”的初审公告。《商标法》第十条属于禁注禁用的绝对条款,规定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倘若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那么在实质审查阶段理应被驳回,自然不可能进入到初审公告环节甚至最终核准注册。这充分说明了“个案审理”的原则,几乎不会采纳同名商标或同类判例的情形。退一万步说,即便真的有漏网之鱼逃过了初步审查,商标局依然可以在后续的初审异议、无效宣告、复审等审查或评审流程中启动内部纠正程序,还可以依申请行政复议或依职权无效宣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由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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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个案审查原则及审查纠正程序适用——以第25657815号“好机友”初审异议案为例,案号(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6611号)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吕冲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个案审查原则及审查纠正程序适用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个案审查原则及审查纠正程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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