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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红牛商标案浅谈新时代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
从红牛商标案浅谈新时代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

摘要:

该案判决厘清了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界限,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释放出平等保护国内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是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进一步提升,我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譬如涉案标的金额超过37亿元的 “红牛”商标权属纠纷案的审结,明确传递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红牛”商标权属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由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上诉,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集团”)胜诉,天丝集团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该案判决厘清了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界限,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释放出平等保护国内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是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华彬工厂及销售公司被判停止生产销售红牛,人民法院累计判罚超3亿元


在红牛商标权属纠纷经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后,天丝集团作为红牛系列商标权利人的合法身份进一步得以确认。华彬集团为了巨额的经济利益,在商标授权和合资公司经济期限均届满的情况下,即使最高法终审判决之后,却依然未经天丝集团合法许可,违法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下称“华彬红牛”)。


红牛权利人天丝集团只能通过继续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1 年 12 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民初42号判决书一审判决:华彬集团旗下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判决前述三方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同时前述三方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 1 亿元人民币;2022年5月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 0106 民初 15728 号一审判决:华彬集团旗下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前述三方连带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 2.19 亿元人民币。自此,华彬集团收到的法院侵权“罚单”金额已累计超3亿元。


据了解,华彬集团在中国市场的三个红牛工厂——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2009年、2012年注册成立,目前的控股股东均是华彬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且100%控股,而华彬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是严彬2009年成立的独资企业,故上述工厂皆处于合资公司的体系外。


经查询,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在北京注册,原名北京华商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后改商号为“红牛”,但是该公司是由华彬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彬)100%控股的公司,与合资公司没有任何股权上的隶属关系。


根据华彬集团于2018年主动披露信息,自红牛进入中国20多年来,红牛在中国的累计销售额就已经高达1453亿元,另外,华彬集团主动公开的2019年至2021年红牛销售额分别为223亿元、228亿元、218亿元。天丝集团和合资公司的红牛商标许可协议以及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均早已届满,在最高法已经终审明确红牛商标归天丝集团所有、法院对华彬的侵权罚单已经累计超过3亿元之后,华彬集团未停止过“对抗”。


“中国红牛”到底是不是中国的民营企业?


即便是浙江法院和广州天河法院一审已经判决华彬关联公司侵犯天丝集团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其赔付天丝集团侵权损失累计逾3亿元的情况下,华彬集团依然屡屡以“中国红牛”的名义频频发声。


华彬发布的声明,落款几乎都是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查看“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的股权结构可知,这里边唯一的中方资本是持股 1%的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控股股东天丝集团许氏家族和华彬集团都是外资,且同为泰国华人创办的企业。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这个合资公司在工商登记的营业期限于 2018 年 9 月届满之后,还不断提起诉讼,不断以“中国红牛”名义发声。


合作伙伴、经销商被置于风险高地,需承担法律风险


在华彬集团继续生产销售侵权红牛产品的过程中,将侵权风险隐患转嫁给了经销商以及消费者,为其产业链的“上下游”各环节相关方带来了严重隐患。


2023年1月,天丝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华彬集团在江西省的经销商)、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华彬红牛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赣01民初622号】”的一审判决,判决指出:被告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华彬红牛”商品系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10月3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 01 民初3631号】一审判决,判定沈阳市海容鑫商贸有限公司(华彬集团在辽宁省的经销商)销售的“华彬红牛”属于侵权商品,侵害了天丝集团红牛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前述判决书均认定根据天丝集团和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签署的最后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终止,该合资公司在许可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


事实上,经天丝官方证实,除商标许可协议到期且未予续期外,天丝集团早已不再向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红牛香精了。于是,华彬集团不得不变更原料供应商,这也是消费者普遍反应红牛口味变淡的根本原因。


司法保护+行政维权双管齐下 加强社会监督共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行政和司法两个途径。除了司法上的侵权认定,天丝集团同时也诉诸行政执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曾对各商超经营者发出过行政指导提示:“现市场上销售的非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红牛饮料涉嫌为侵犯红牛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各经营者在经营相关产品时应履行好进货查验及索票索证义务,以免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 30 个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了对“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政查处工作,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计出具各类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告诫提示书等近4000 余份,同时,京东、天猫、中石油、中石化、沃尔玛、家乐福、大润发等主流线上线下渠道都已经全面下架了华彬集团生产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的年度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而推动消费领域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的协力共治。中国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力度均在不断加大。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家作为企业的掌舵人,需要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消费者需要提高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在社会各方的努力下,加强社会监督共治,各方合力,才能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从红牛商标案浅谈新时代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


来源:新法治报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从红牛商标案浅谈新时代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从红牛商标案浅谈新时代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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