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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件,聊一聊对AI人工智能生产物的粗浅思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鸿儒 好丽友中国区知产负责人
1、前言
近期(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判决引发了大家的关注和热议,对于AI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问题,有的人支持、有的人反对、有的人中立。虽然对于AI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笔者的了解有限,但是愿意从一名普通人的视角,结合(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件,聊一聊自己对AI人工智能生产物的粗浅思考。
2、判决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一为“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如下要件:1.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是否具有独创性;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本案中,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具备了要件1和要件3。因此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判断要件为“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
对于“智力成果”要件,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希望画出一幅在黄昏的光线条件下具有摄影风格的美女特写,其随即在StableDiffusion模型中输入了提示词,提示词中艺术类型为“超逼真照片”“彩色照片”,主体为“日本偶像”并详细描绘了人物细节如皮肤状态、眼睛和辫子的颜色等,环境为“外景”“黄金时间”“动态灯光”,人物呈现方式为“酷姿势”“看着镜头”,风格为“胶片纹理”“胶片仿真”等,同时设置了相关参数,根据初步生成的图片,又增加了提示词、调整了参数,最终选择了一幅自己满意的图片。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对于独创性的要件,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综上,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3、对智力成果与独创性的思考
“智力成果”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众所周知猴子的自拍照不构成作品。“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而本案有趣的点在于,没有猴子,却有AI,图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
由于存在AI人工智能与人的“合作”,在判断独创性、智力成果要件时,需要先分析AI和人的分工、作用和贡献。笔者认为,在使用AI人工智能生成产品的过程中,对构成作品的要求不仅是体现人的智力投入,更应当明确是在作品的“创作”上体现人的智力投入。也就是说,人对作品的创作贡献需要达到实质性的程度,作品需要是源于本人意志的思想表达。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公开资料和相关调研显示,StableDiffusion模型是由互联网上大量图片和其对应文字描述训练而来,该模型可以根据文本指令,利用文本中包含的语义信息与图片中包含的像素之间的对应关系,生成与文本信息匹配的图片。该图片不是通过搜索引擎调用已有的现成图片,也不是将软件设计者预设的各种要素进行排列组合。通俗来讲,该模型的作用或者功能类似于人类通过学习、积累具备了一些能力和技能,它可以根据人类输入的文字描述生成相应图片,代替人类画出线条、涂上颜色,将人类的创意、构思进行有形呈现。
虽然说该模型的作用或者功能类似于人类通过学习、积累具备了一些能力和技能,但其应当有特定的运行机制和原理。笔者从上文表述大胆猜想:StableDiffusion模型将互联网上的大量图片进行要素细节的拆分,与文字描述对应,不断的训练和自我迭代。比如当模型使用者认可了一个图片要素与文字描述的关系,则该对应关系将进一步丰富数据库,即模型使用者成为训练和迭代的一环,从而StableDiffusion模型掌握数据库图文的规律,根据指令不断优化产出。作为StableDiffusion模型使用者需要做的是输入指令、参数,进行不断的调整,直到生成令自己满意的图片。这样,生成图片时AI和模型使用者的“合作分工”就比较明确了。
考虑到一般美术作品在创作前和创作过程中,作者对作品的形态和表达应当心中有数。所谓胸有成竹的创作,应当内心有大致的概念、轮廓、线条走向,甚至局部具体的细节设计。也许由于个人技艺的原因,可能最终的画作没有完全符合心中所想,但画作应当是作者内在意志和思想的外在表达,技艺问题由作者在其他层面(如艺术)承担结果。
我们并不要求美术作品一定是作者手绘,创作可以借助和使用工具,目前市场上也存在众多绘图软件,为创作和表达提供便利。但是借助工具创作绘制作品,应当有作者内在向外的体现。原告在生成图片时通过向StableDiffusion模型输入提示词、调整参数,对生成图片的选取发表了意见,但并未对构成美术作品基本表达(如线条)进行选择。也就是说,模型使用者对美术作品创造尚未达到实质贡献,而更倾向于创意、构思和审核。
其一、从整体上,原告借助StableDiffusion模型生成图片的过程更像是一个委托设计项目的甲方,对乙方设计师提出创作要求,但并没有指定创作的具体表达。乙方设计师反馈稿件后,甲方再次提出修改要求,如此往复,直到产生令甲方满意的设计产品。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权属的情况下,著作权的权属不言而喻应当属于乙方。甲方作为需求方、审稿人、图片筛选人,虽然提供了构思方面的贡献,但其属于抽象概括法的金字塔结构偏上层的内容,除非这些构思是创作的核心表达和价值体现,否则模型使用者对生成图片的贡献相对有限,图片不应当构成作品,模型使用者不应当成为著作权人。
其二、从细节上,本案原告向StableDiffusion模型输入的“棱角匀称的脸,完美的皮肤,皮肤毛孔,梦幻般的黑眼睛,红褐色的辫子,均匀,长腿,长筒袜”等指令,笔者认为属于创作的构思要求,是需求的表达。面对这些较为模糊的形容性指令,从数据库中调取图片要素、组装融合、以及对线条等细节表达进行选择和展示的是StableDiffusion模型,而非模型使用者。故,笔者认为在创作生成图片的贡献上,StableDiffusion模型使用者的贡献并非实质性的。只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AI智能非常强大,将数据库中的图片精细打碎,匹配组合输出,让模型使用者的体验和感受更好,选择参与的空间更大,能够生成更加符合模型使用者需求、令使用者满意度的图片,这是AI智能产品的提升与进步。
再举两个不甚恰当的例子,一、如果我们讨论的是借助AI生成文章的情况呢?AI使用者对撰写文章提出需求,比如:职场汇报风,年终总结,体现办理案件数量,具体真实,体现优势,差异化,突出重点等云云。AI反馈文稿,AI使用者不断提出修改意见,最终AI使用者选择了一篇自己满意的文章,这个文章到底是谁创作的呢?可以构成作品吗?使用者可以成为作者吗?二、著作权涉及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即使在同一领域内,也应当区分讨论。比如摄影作品,需要借助照相机、手机这样的工具,将瞬间的画面定格、保存。在那个特定的瞬间,眼前所见之物不可变,客观存在。摄影则像是对这个客观存在在精确复制基础上的创作演绎,包含了作者选择纳入镜头前的对象、构图、明暗、光线等,所以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范围是创作空间内的个人演绎。由此引发的思考是,如果AI生成物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也应当区分和明确作者的选择空间和作品的保护范围。
当然,我们承认在借助AI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时候,实质创作与构思审核的界限有些难以界定。假如AI使用者输入的指令是头身比、脸型、比例数据呢?到底要到什么程度的指令输入才可以在量与质的平衡中突破实质性的贡献比,认为是人的实质贡献的创作?AI何以称之为AI?借助AI时,人的创作空间在哪里?尚需不断探索。
4、对AI数据库的思考
AI智能生成物与数据库资源的体量、丰富程度,素材分解颗粒度、与文字描述等输入指令的匹配程度等有关。在排除AI记录保留使用者偏好的前提下,原则上数据库越丰富,生成物差异性越大,相同指令得出不同结果的可能性越大,但是AI智能不可能突破数据库及学习迭代的规律,创造一个全新的表达。这与人类创作不同,即使面对相同的要求,不仅100个人存在100个不同创作结果的可能性,还非常可能存在差异极大或创新程度极高的情况,这是AI智能尚不能实现的人类智力创造。
我们可以看到,对于AI智能来说数据库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和基础。这涉及到数据库来源、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范围的问题,我们暂且不表。仅关注数据库的层面,AI人工智能高效便捷的生成产品的基础,是利用算法将数据库中的原始作品和AI使用者迭代的“作品”打碎、匹配、改进、融合来进行“创作”,这种情况下,数据库中原始作品面临着因AI智能发展而被弱化的趋势和风险。甚至可以说越是智能、高明的AI模型,数据库中差异化作品对AI产品本身的贡献度越大,但在AI生成物中的贡献体现程度相对越低。AI生成物可能综合了千万个数据作品,而与这些数据作品的任何一个都不近似。如此,一个高独创性的作品,一旦被AI吸收,如石沉大海,迅速被淹没、融合入AI生成物。面对AI人工智能迅猛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我们期待科技的力量和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站在全产业生态的视角来考虑鼓励和保护等问题。即使AI生产物可以构成作品,也应当慎重考虑其在著作权保护中的地位和范围,不影响人类独立的实质性创作的产生、传播和作品价值。
5、小结
综上,对于AI生成物,需要考虑AI使用者在创作上的实质贡献,是否体现了使用者的创作性选择,以及AI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AI生成物与传统作品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审慎的判断。对AI生成物的保护,亦应当站在全产业生态的视角,鼓励AI发展的同时,不影响人类的实质性创作和传播。
(原标题:“AI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案件引发的思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鸿儒 好丽友中国区知产负责人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AI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案件引发的思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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