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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评价中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新审查指南的实践指导
创造性评价中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新审查指南的实践指导

摘要:

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新审查指南提出的创造性评价三步法,明确展示了该指南如何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引导审查员维护客观性和公正性。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新审查指南提出的创造性评价三步法,明确展示了该指南如何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引导审查员维护客观性和公正性。”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黄小栋


创造性评价中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新审查指南的实践指导


引言 >>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确保创造性评价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探讨新审查指南如何通过其创新的三步法评价方法,加强这两方面的实践指导,避免评价中的主观偏误。


新的审查指南在创造性评价的三步法中明确指出: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应当与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匹配,不应当被确定为区别特征本身,也不应当包含对区别特征的指引或者暗示。目的是避免在创造性评价的第三步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逻辑陷阱,从而错误否认发明的创造性。


创造性评价的三步法,具体为: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首先识别出与待评估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此步骤是基础性的,需要全面审视现有的公开资料,包括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等各种公开资料,以确定一个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评价的基准。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接下来,确定待评估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这一步骤涉及到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分析,明确识别两者之间的差异,即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进行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确定时,审查员应遵循客观分析原则,确保评价过程不受个人偏见影响,从而保证评价的公正性。此过程不仅要求审查员具备深入的技术知识,也要求他们采取无偏见的态度进行评估,以确保每一项发明都根据其真实的创新性和技术贡献得到公正的对待。


(3)评价是否显而易见:最后一步是评估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个评价标准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核心,此过程涉及主观判断。


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需要对技术特征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进行客观分析。应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将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确定为区别特征本身,或者将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包含对区别特征的指引或者暗示,这显然导致技术问题的确定得过于具体化或者上位化,从而容易判定发明为显而易见,进而错误地直接否认发明的创造性。


为深入阐释此原则,审查指南还适应性地增加一个消费电子设备的案例。在该案例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消费电子设备,包括对用户进行账户授权的生物认证单元,该认证单元基于指纹和选自掌纹、虹膜、眼底、面部特征中的至少一种认证方式的组合。说明书记载,通过至少两种认证可以使用户账户更加安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消费电子设备,仅基于指纹信息进行身份认证。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消费电子设备=指纹认证单元+其他认证单元(掌纹、虹膜、眼底、面部特征),采用至少两种生物特征进行身份认证。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消费电子设备=指纹认证单元,仅采用一种生物特征进行身份认证。区别技术特征=采用至少两种生物特征进行身份认证。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提高消费电子设备的用户账户安全性,因此确认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消费电子设备的用户账户安全性”。


然而,若将重新定义的技术问题过度具体化为区别特征本身,则会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定义为:“如何增加掌纹等至少一种生物认证方式”;若技术问题定义过于泛化,含有对区别特征的指引或暗示,则会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定义为:“如何提高消费电子设备的用户账户安全性”。不论采用哪种定义方式,都相当于将“技术启示”直接融入技术问题中,这容易导致误判发明为显而易见,从而错误地否认其创造性。


我们再进一步简化设计该案例,本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可概括为a+b,其中a实现技术效果X,b实现技术效果Y;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为a。区别特征=本发明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方案的差异=(a+b)-a=b。要错误地直接否认专利创造性的简单而直接的方法:(1)将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仅定义为b,即区别特征本身。那么根据三步法进行评述创造性时,任何一件发明创造都将不具备创造性,显然这是明显错误的。(2)若将技术问题定义包含区别特征的指引或暗示,如“通过增加b以实现技术效果Y”,那么根据三步法进行评述创造性时,任何一件发明创造都将不具备创造性,显然这是明显错误的。


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新审查指南提出的创造性评价三步法,明确展示了该指南如何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引导审查员维护客观性和公正性。通过具体案例的探讨,我们见证了新指南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尤其是在区分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微妙差异,以及评估发明的创新性方面。新指南强调了在创造性评价过程中,重要的是要避免事后诸葛亮式的逻辑,即通过后知后觉的视角错误地质疑发明的创造性。相反,它要求审查员从客观的角度出发,考虑发明在其技术领域内是否真正提供了非显而易见的技术进步。


此外,新审查指南通过强调技术问题的正确界定以及区别特征与技术效果之间联系的重要性,有效地避免了对发明创造性的误判。这不仅提高了专利审查的准确性,也增强了整个专利系统的信任度,促进了一个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审查环境。最终,这有助于激励创新,保护真正的创新活动,同时防止那些基于误解或过度广泛的技术解释而获得的专利。


综上所述,新审查指南的实施是专利审查领域的一大进步,它不仅促进了审查过程中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为确保专利审查质量和提升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有效性提供了重要支撑。随着这些原则的广泛采纳,预期将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原标题:创造性评价中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新审查指南的实践指导)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黄小栋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创造性评价中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新审查指南的实践指导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创造性评价中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新审查指南的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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