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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未动,知产先行——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启示录(四)
产品未动,知产先行——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启示录(四)

摘要:

本文对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常用的维权措施进行介绍。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对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常用的维权措施进行介绍。”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欣蕾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产品未动,知产先行——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启示录(四)


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都是我国企业走出去常选择的目的国,同时也都是知识产权强国,有着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司法制度。对于出海的中国企业来说,这些国家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在周密布局自身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为我所用,在竞争中压制对手;也可能在冒然投入海外市场的情况下为其所累,被竞争对手排挤出局。


为了帮助企业对这四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体系有更多的了解,本文以下分四篇分别对四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常用的维权措施进行介绍。


第四篇 日本篇


一、日本专利制度概况


日本作为亚洲最早开始近现代法制化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体制也较为完善,知识产权的种类与中国类似,分为商标、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每种权利有独立立法。


另一方面,日本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分为行政、司法和执法三个分支,行政主要负责权利的授予和授权后审查,司法主要受理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执法主要是海关和警察的职能。


二、特许厅审理专利订正和无效案件


日本特许厅(Japan Patent Office, JPO)主要负责专利和商标的授权和授权后的订正程序和无效程序。

专利订正审判程序,是指专利在授权后,如果专利权人发现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对专利的权利要求等进行修改的程序。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对无效请求的审查由三至五名审判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对于无效请求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审查非常宽松,根据日本法律的规定,任何受到专利权存在的影响的公众都可视为利害关系人,而不限于直接竞争者或者侵权诉讼的被控侵权方,而由于专利权是对世权,因此理论上任何公众都可构成,实践中通常只要是同行业的人士就认为是利害关系人。对于特许厅做出的无效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起诉。


三、专利权人常用维权手段


3.1民事诉讼程序


日本诉讼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分别称为一审、控诉审(二审)和上告审(三审),通常一审和二审对事实和法律问题均有涉及,三审只关注法律问题的争议。


相应地,日本的法院也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第二级是各地方高等法院和东京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最高级是日本最高法院,一审案件原则上由第一级法院受理。


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不受理知识产权诉讼,同时也并非所有的地方法院都对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享有管辖权。实际上,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性较强,在日本知识产权诉讼是专属管辖的,一般由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受理专利、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一审案件,而商标、外观等对技术要求不那么高的侵权一审案件所有的地方法院都可以受理。

二审案件由一审地方法院对应的高等法院管辖,而东京、大阪地方法院审理的技术性较强的上诉案件统一由东京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以统一裁判标准,达到相似案件的判决具有更高的确定性的目的。

类似于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东京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除了受理所有技术性较强知识产权侵权的上诉案件外,还受理不服特许厅针对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无效决定的行政案件一审。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合议庭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重大案件的合议庭由五名法官组成。除此之外,法院还配备有法院调查官,专门对技术问题进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同时法院还可以聘请非专职的专门委员,通常是在各个专门技术领域具有渊博知识的教授和研究人员,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技术知识进行说明和解释。中国法院的技术调查官制度类似于日本法院调查官和专门委员的融合。

对各高等法院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裁决不服的,可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


3.2临时禁令程序


与德国和韩国类似,在日本,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单独提起临时禁令程序以制止侵权行为,该程序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彼此独立。

以专利侵权的临时禁令程序为例,只有东京和大阪的地方法院对临时禁令的一审享有管辖权。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在日本临时禁令能够获得的救济除了停止侵权行为,还有由法院保管侵权产品以等待最终的判决生效后对侵权产品进行处理。

与大多数国家对临时禁令的要求类似,在日本,申请临时禁令的权利人需要通过初步证据(prima facie)证明两点以获得禁令,1)胜诉可能性,需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确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而被诉侵权方可能通过证明专利权是无效的(例如正在向日本特许厅进行无效请求)或者侵权不成立等来反驳;2)临时禁令的紧迫性,权利人证明其正在遭受严重的损害或紧迫的危害。

临时禁令的一审程序通常会进行双方参与的庭审,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进行庭审会破坏禁令的效果的时候,不进行庭审也是可以的。临时禁令的一审通常会需要几个月可以获得裁决。

如果一审裁决驳回了禁令的申请,权利人对裁决不服的,需要在2周内上诉至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如果一审裁决批准了临时禁令,被禁令方不服的,可以向做出禁令裁决的法院提出异议(objection)。

对于已经批准的临时禁令,如果在后的民事诉讼中被生效判决认定涉案的专利权无效或者被诉侵权不成立,那么申请临时禁令的权利人需要赔偿因错误申请临时禁令而给被禁令方造成的损害,这一点与中国类似。

下图对日本特许厅和三级法院构成的知识产权审理体系进行了总结。


产品未动,知产先行——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启示录(四)

图片来源: An International Guide to Patent Case Management for Judges (wipo.int)


相关阅读:

产品未动,知产先行——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启示录(一)

产品未动,知产先行——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启示录(二)

产品未动,知产先行——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启示录(三)


产品未动,知产先行——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启示录(四)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欣蕾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产品未动,知产先行——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启示录(四)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产品未动,知产先行——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启示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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