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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商标“善意取得”的判定
小议商标“善意取得”的判定

摘要: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这项制度是否可以在商标法中适用呢?

小议商标“善意取得”的判定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原标题:小议商标“善意取得”的判定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那么,这项制度是否可以在商标法中适用呢?下面这起KS商标转让纠纷案,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一、基本案情


2009年,原告阿翼申请注册涉案商标KS。2010年,有人以“阿翼”的名义与全润公司就KS商标的转让签订了一份合同,转让费用总额为5.8万元。2013年,全润公司与力士达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涉案商标又转让给了力士达公司。2018年,阿翼以全润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协助转回商标给自己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全润公司赔偿阿翼经济损失5.8万元。阿翼、全润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和规定应适用于商标权的流转。在案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当年被转让系有人假原告之名对涉案商标进行了无权处分。全润公司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结婚证、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等,上述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全润公司已实际支付商标转让费。在转让人持有涉案商标注册证原件、名为“阿翼”出具同意转让涉案注册商标的声明书之公证书以及商标转让所需的其他材料的情况下,全润公司与转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并支付商标转让费。在上述商标的受让过程中,全润公司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依法办理了商标转让登记手续,其对涉案商标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最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理评析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善意取得的分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而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财产除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之外,还存在着其他财产类型,例如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在注册商标转让已经十分普遍的今天,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和商标市场交易的安全同样成为十分必要的问题。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与财产客体的具体类型无关,既可以适用有形财产,也可以适用无形财产,这就为商标权适用善意取得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而商标权的公示制度,则为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现实可行的基础。具体来说,受让人通过商标登记信息所了解的表征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几乎不发生分离。基于强大的表征权利的公信力,受让人的信赖和善意就有了应受法律保护的理由,从而满足了善意取得适用的内在要求。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善意取得的判断


以下结合前述案件具体情况谈谈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善意取得的判定中的三个考虑因素。


第一,商标转让人具有令人合理信赖的理由。商标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转让商标的主体在外观上具有令受让人信赖其有权处分的理由。这种理由可以来自于商标管理机关的登记信息所产生的公信力。本案中,被告可以通过在商标局的登记信息知悉原告是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在查阅转让人持有的涉案商标注册证原件、名为“阿翼”出具同意转让涉案注册商标的声明书之公证书以及商标转让所需的其他材料的情况下,从外观上看,被告信赖对方有权转让涉案商标的理由是较为充分和合乎常理的,这种信赖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受让人受让商标出于善意。关于如何确认善意,理论上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我国学者倾向于“消极观念说”,即受让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所转让的权利。但是,受让人如果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知道的,则不适用善意取得。例如,在交易中获得的信息,足以引起一般人对处分人的合理怀疑,而受让人却置之不顾,出于懈怠而贸然从事,即属于重大过失。关于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有学者认为,明显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稍加思考即可避免的,即为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的善意,可以参考以下事实综合判断:1.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2.让与人身份可疑或交易时行踪可疑;3.受让人与让与人存在亲密关系。本案中,如前所述,被告对于转让商标的相关信息已经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对于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合理程度的调查,具有信赖对方的合理理由,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第三,受让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之一是保护交易安全,因此,受让人只有通过买卖、互易、出资、债务清偿等行为继受取得财产,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另一个宗旨是保护受让人利益,而对于受让人无偿取得的情形而言,则失去了对受让人利益保护的必要,原权利人在对无权处分人的求偿方面也会更加困难。同时,受让人有偿取得财产,也是判断受让人善意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受让人不但应该有偿取得被转让的权利,而且应该以合理价格取得。本案中,全润公司就KS商标付出了5.8万元的转让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价格显失合理。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如果交易行为构成了善意取得,那么将在三个方面产生法律效力:就善意受让人而言,在办理转让手续后取得商标权;就原权利人来说,其拥有的权利归于消灭,消失的权利转化为对无权处分人的损害赔偿之债的债权;就无权处分人而言,其在无权转让中取得的对价没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原权利人。如果其在无权转让中没有取得对价或者取得的对价不足以赔偿原权利人受到的损失,就要继续承担对原权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博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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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商标“善意取得”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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