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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歌曲“大田后生仔”权利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了 !
​网红歌曲“大田后生仔”权利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了 !

摘要:

为什么在诉前申请行为保全?

​网红歌曲“大田后生仔”权利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了 !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大田后生仔”“世间美好与你环环相扣”权利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了 


网红歌曲权利人

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杭州互联网法院

作出首个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12月2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杭州某科技公司与广州某科技公司申请诉前停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听证,依法作出裁定,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并停止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某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页、电脑客户端、手机客户端、 pad端及其他移动终端等)传播、提供涉嫌侵犯申请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合法著作权权利的案涉歌曲的全部音频内容;驳回申请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为保全申请事项。


为什么在诉前申请行为保全?


申请人诉称:


1.涉案歌曲均系在网易云音乐平台首发,词、曲作者和表演者均将著作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给云音乐公司,后云音乐公司将著作权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2.涉案歌曲播放量大、传唱度高、影响力强、极具价值,系网易云音乐平台独特竞争优势。


3.被申请人经营的平台持续、反复、恶意侵权,性质恶劣。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发送104次下线通知,被申请人在平台持续提供侵权音频内容924次,持续侵权恶意明显。此外,该平台曾因相同事由被处以诉前禁令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也曾多次以其他平台侵权为由申请诉前禁令,其对涉案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识。


4.被申请人实施涉案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严重损害。其平台上提供了924个不同版本涉案歌曲的音频内容,每个版本的音频内容都有数百数千用户进行评论,已经造成云音乐平台流量和用户的流失。


5.被申请人的持续恶意侵权行为应受严惩。


故请求法院:1.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某平台传播、提供申请人享有合法著作权权利的2首歌曲的音频内容;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其他一切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某平台非法传播、提供申请人享有合法著作权权利的2首歌曲的侵权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


1.被申请人已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并下架涉案歌曲;


2.被申请人具有足够偿付能力,能够为涉诉内容提供反担保,能够有效保障申请人维权目的实现;


3.涉案两首歌曲已发行一段时间,热度已下降,商业价值亦相对降低,涉诉被控侵权行为已不再具备必要性和紧迫性,不采取诉前禁令不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法院认为


本案涉案歌曲属于高热度、高知名度和高关注度的内容,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影响力,能够为其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被申请人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两首歌曲的行为会分流流量和用户,掠夺了相关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和商业机会,造成经济损失,故被控侵权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同时,涉案歌曲目前是网络上爆红热门歌曲,其传唱度和经济价值处于高峰期。被申请人运营的平台作为在网络音乐市场上具有较高份额的音乐平台,拥有庞大用户基数和丰富终端渠道,结合网络终端设备的普及性以及网络传播的迅捷性,被申请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如不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会造成涉案歌曲非法传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和涉案歌曲热度的进一步减损,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扩大,故要求被申请人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具有紧迫性。


再者,被申请人平台上持续、反复、多次提供不同版本的涉案歌曲的音频内容。经权利人多次警示、通知下线,被申请人仍未根本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多次重新上线。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持续侵权的可能性大,以强制手段要求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具有必要性。


最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不会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给其造成的损失有限。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诉前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且申请人提供了150万元的现金担保,故申请人的诉前禁令申请复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流媒体时代,网络歌曲依靠互联网进行传播和播放,其传唱和流传时间具有时效性,其热度和关注度直接关系着作品的价值,能够有效转化为流量和用户,从而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对在网络音乐市场上具有较高份额的音乐平台提供未经授权的作品,权利人申请诉前行为禁令的,法院应着重审查涉案作品的权力来源及采取诉前行为禁令是否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接下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将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为目标,进一步注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



附:民事裁定书全文


杭 州 互 联 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2行保1号



申请人:杭州某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某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


申请人杭州某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某科技公司申请诉前停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进行听证,杭州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刘某,广州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听证。


申请人提出如下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某平台(网站、某电脑客户端、手机客户端、pad端及其他移动终端)传播、提供申请人享有合法著作权权利的2首歌曲的音频内容;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其他一切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某平台(网站、某电脑客户端、手机客户端、pad端及其他移动终端)非法传播、提供申请人享有合法著作权权利的2首歌曲的侵权行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经授权取得涉案歌曲《大田后生仔》和《世间美好与你环环相扣》(以下简称涉案两首歌曲)相关著作权,有权对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涉案两首歌曲具有极高的播放量、传唱度和热度,且其影响力和价值持续上升,已成为网易云音乐平台独特的竞争优势,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影响力。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运营的某平台上发布多版本涉案歌曲的翻唱内容,多次向其发函警示,但该平台反复上线提供不同版本的侵权内容。截至2019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已在某平台持续提供侵权音频内容924次,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发送104次下线通知但侵权行为仍未停止,持续侵权恶意明显。因某平台在网络音乐市场份额高,用户体量大,被控侵权行为传播速度快且影响范围广,如不制止该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被控侵权行为。


被申请人答辩称:1.被申请人已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并下架涉案歌曲;2.被申请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能够为涉诉内容提供反担保,能够有效保障申请人维权目的的实现;3.涉案两首歌曲已发行一段时间,热度已下降,商业价值亦相对降低,涉诉被控侵权行为已不再具备必要性和紧迫性,不采取诉前禁令不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对申请人的诉前禁令申请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初步证,本院认定如下:


林啟得为涉案歌曲《大田后生仔》的词曲作者及表演者,其将涉案歌曲首发于网易云音乐平台,并将涉案歌曲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杭州网易云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云云公司)。网易云公司将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给广州网易公司和申请人,并授权其以自己的名义对有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均在授权期限内。该歌曲发行后,在网易云音乐热歌榜排名第二位,总播放量已超5亿,日均播放量逾2000万,百度搜索指数达11984,并被人民日报评选为2019年十大背景音乐。


在网易云音乐平台首发的涉案歌曲《世间美好与你环环相扣》的曲作者、表演者为柏松,词作者为尹初七。柏松、尹初七将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给网易云公司,并授权其可进行转授权和维权。后网易云公司将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给广州网易公司和申请人,并授权其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提起诉讼时均在授权期限内。该歌曲播放量超2亿,日均播放量达1500万,百度搜索指数达 23174。涉案两首歌曲均多次为主流媒体报道和评论,在网易云音乐平台上的评论数量已超30万,连续多周登榜云音乐热歌榜。


被申请人是某平台的著作权人和运营者。自2019年11月起,某平台上多次发布过不同版本的涉案两首歌曲内容。申请人发现后,向被申请人发函警示、通知下线。截至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104次下线通知。听证中,被申请人确认其收到的申请人提交的侵权链接下架申请超50条。


听证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及某平台上发布过涉案两首歌曲的事实无异议。被申请人确认其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双重身份,某平台中的音乐部分由其提供,部分由用户上传。其对于投诉一般采取“一投诉、一审查、一删除”的处理模式,就涉案两首歌曲接到投诉申请后未设置关键词予以屏蔽阻止上传。


经当庭核实,某平台上仍存在涉案两首歌曲其他版本的内容。


申请人为本次诉前行为保全提供了金额为150万元的现金担保。


以上事实有首发凭证、权利转让声明、授权书、许可合同、时间戳、百度指数、投诉下架申请等初步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本案中,申请人系涉案两首歌曲的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经著作权人授权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有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某平台上提供涉案两首音乐的行为,涉嫌侵害申请人享有的涉案两首歌曲的著作权的可能性大,且被申请人对此无异议。故本院认为,本次诉前禁令的争议焦点为针对被控侵权行为采取诉前禁令是否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本院认为,流媒体时代,网络歌曲的热度、关注度、知名度能够转化为流量和用户,从而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本案中,百度搜索指数、音乐排名及播放量、评论量等表明涉案两首歌曲是热门网络歌曲,属于高热度、高知名度和高关注度的内容,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影响力,能够为其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某平台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两首歌曲的行为势必会分流相应的流量和用户,掠夺了相关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和商业机会,会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


同时,网络歌曲依靠互联网进行传播和播放,传播速度快且影响力大,其传唱和流传时间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其热度和关注度系作品的价值关键因素之一。涉案两首歌曲目前是网络上爆红的热门歌曲,其传唱度和经济价值处于高峰期。某平台作为在网络音乐市场上具有较高份额的音乐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基数和丰富的终端渠道,结合网络终端设备的普及性以及网络传播的迅捷性,被申请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如不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会造成涉案音乐作品非法传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和涉案两首歌曲热度的进一步减损,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扩大,故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具有紧迫性。


再者,从在案证据和当事人听证时的陈述看,某平台上持续、反复、多次提供不同版本的涉案两首歌曲的音频内容。经权利人多次警示、通知下线,被申请人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导致被控侵权音频内容可以多次重新上线。被申请人抗辩其在听证前已下线全部涉案两首歌曲,但经当庭核实,某平台上仍存在涉案作品。结合被申请人采取“一投诉、一删除”的侵权链接审查方式及其对涉案两首歌曲的多次投诉后仍未采取关键词屏蔽的方式,确保根本性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等因素,本院认为某平台持续、重复侵权的可能性大,以强制手段要求被申请人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具有必要性。


最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不会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给其造成的损失有限;相对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害明显较小,故对被申请人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理应禁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诉前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且申请人提供了150万元的现金担保,故申请人的诉前禁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州某科技公司立即删除并停止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某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页、电脑客户端、手机客户端、 pad端及其他移动终端等)传播、提供涉嫌侵犯申请人杭州某科技公司享有合法著作权权利的《大田后生仔》和《世间美好与你环环相扣》歌曲的全部音频内容;


二、驳回申请人杭州某科技公司其他行为保全申请事项。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杭州某科技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杭州某科技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裁定效力维持至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生效时。


审  判  长    王  江  桥

审  判  员    沙       丽

审  判  员    叶  胜  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  忆  纯

书  记  员    史  凯  杰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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