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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与“獐子港”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獐子岛”与“獐子港”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摘要:

目前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獐子岛”与“獐子港”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收案信息 | “獐子岛”与“獐子港”构成近似商标吗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围绕“獐子岛”与“獐子港”的商标行政纠纷案。


“獐子岛”与“獐子港”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獐子岛”是辽宁省大连市一座环境优美、盛产海鲜的岛屿,同时也是第三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9类水生贝壳类动物、海参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围绕“獐子岛”与“獐子港”的商标行政纠纷案。


原告于2017年在第29类甲壳动物(非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獐子港”商标(简称诉争商标)。


第三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獐子岛”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獐子岛”商标经使用已构成驰名商标,原告与其均处于大连辖区,对其“獐子岛”商标理应知晓,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与“獐子岛” 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唐蕾 审四庭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獐子岛”与“獐子港”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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