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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落实举措 | 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界定、申诉
“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落实举措 | 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界定、申诉

摘要:

为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落实举措 | 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界定、申诉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落实举措


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为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要求,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制定以下具体举措。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领导小组”。保护中心负责同志任组长,保护中心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运用部,牵头负责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日常工作,沟通协调相关事宜,督促、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主任由综合运用部负责人兼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推动落实。根据在专利预审、企事业单位备案、宣传引导等环节涉及到的相关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各部门依职能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在分工负责的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备案管理


加强对备案主体的资质审核,审核其注册资本、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数量、生产经营情况等,真正挡住“三无”空壳公司进入备案名单,从源头杜绝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发生。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案件,对提交备案申请的创新主体进行审查,对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创新主体暂不予备案,并逐一耐心沟通,告知及时处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案件,对已经备案的创新主体进行再次核查,及时督促相关申请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未按要求及时处理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四、建立受理环节主动排查机制


认真排查提交到保护中心的预审案件。对于通过公开资料无法获知申请人的研发方向、或者申请人提交异常大量预审案件等情况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的研发证明等材料,通过综合研判,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预审案件一律不予受理,并将相关线索及时报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五、健全预审环节主动核查机制


对已经受理的预审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对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九种行为,对可能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案件组成三人合议组审慎做出初步认定。对于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充分证明材料,答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沟通或现场查看等。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相关专利案件视为撤回。认定属于非正常申请的专利案件一律驳回,相关信息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建立举报工作机制


设立举报专线,由专人负责。及时受理、核查和处理社会公众反映的非正常专利申请问题。建立台账、完善办理流程,鼓励举报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提升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精准度,并将相关线索同时抄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七、实行分级分类治理


对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创新主体区别不同情况分级分类治理。对积极主动撤回并全面自查整改的,可酌情从轻处置,但在相关案件主动撤回或申诉成功前,暂停预审资格;对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取消备案资格,并依据《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列为C级进行管理。


八、加强专利信用管理


依据《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建档留痕。将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信用状况及时报送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通过跨部门的整体联动,形成对行为人的约束和限制,使失信主体无处可藏,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协同治理格局。


九、强化代理机构行为管理


依据《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规范》,对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等违法行为的相关机构暂停快速预审服务资格。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大对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等违法行为的管理力度。


十、建立健全“红名单”制度


将依据《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认定的A级备案主体建成“红名单”库。入库主体享受优先备案审核、推荐进入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专家库入库专家、滨海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和保护中心专利导航项目企业微导航优先备选资格等相应激励。通过奖优罚劣的机制逐步杜绝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十一、畅通信息交换渠道


畅通信息交换渠道,第一时间通报、处理和反馈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将重点问题线索、主动核查和举报线索等情况及时报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充分发挥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的职能,加强与市场监管、财政、科技、公安、法院、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整体治理局面,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十二、加大正面宣传引导


通过公众号、微信群及网站等形式及时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通知、政策解读等;有计划地开展相关培训宣讲,分享经典案例,剖析其危害,进一步提高创新主体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正确认知,从根本上认识到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不仅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而且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专利制度,彻底根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2022年2月25日


延伸阅读:


“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落实举措 | 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界定、申诉


近日,有网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留言询问“国知局能否发个一'判断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标准'的课件,便于代理人进行事先判断”。


实际上,早在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发布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以下简称《办法》)公告,公告中公布了9类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


首先,《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给出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基本定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都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其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非穷举式列举。


1.关于“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是指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经过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多件专利申请,无论这些专利申请是同时提交还是先后提交的,既包括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拼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也包括对不同设计特征或要素原样或细微变化后,进行简单拼合、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并不包括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允许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


2.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其中“编造、伪造或变造”主要指编造、伪造不存在的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技术效果等行为;或者对已有技术或设计方案加以修改变造后,夸大其效果,但实际无法实现该效果的行为。


3.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是指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数量或内容明显超出了申请人、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例如:某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但经查证,该公司没有参保人员和实缴资本,实际为无科研投入、无研发团队、无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


4.关于“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是指没有科研人员实际参与,仅利用计算机手段随机、无序地形成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不是真实的创新活动。例如,提交的多件申请内容完全是利用计算机技术随机生成的技术方案、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


5.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是指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申请人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故意将本领域常规的或者本可以通过简单步骤实现的技术路线或设计方案复杂化处理,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技术改进和设计改进,尤其是通过罗列大量、细微非必要技术特征形成的权利要求,本质上毫无必要地缩限了保护范围。


6.关于“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是指为逃避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故意通过注册多个公司、利用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或使用多个公司地址而将本属于同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从时间、地点、申请人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散提交的行为。


7.关于“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出于非市场竞争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为。例如,某机构或个人将审查期间的专利申请或获得授权后的专利进行批量转让,且转让人所持有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与其经营业务没有必然关联;或者受让人明显不是出于技术实施或其他合理法律目的受让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行为。二是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行为。实践中发现存在出于不正当利益目的,将未对发明创造作出贡献的人变更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8.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以及无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直接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以及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提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如何申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将在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秉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审查原则进行处理。经申请人意见陈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纳入正常审查程序继续审查。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


相关阅读:

1、注意!这9种行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能否申诉?如何申诉?

2、国知局:解读8种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


来源:IPRdaily综合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落实举措 | 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界定、申诉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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