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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洞察》:吴蔚|专利权利书细节中的魔鬼:a 是指one or at least one?
《IP洞察》:吴蔚|专利权利书细节中的魔鬼:a 是指one or at least one?

摘要:

专利起草人应慎重考虑不定冠词‘a’和‘an’的正确使用。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专利起草人应慎重考虑不定冠词‘a’和‘an’的正确使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蔚


《IP洞察》:吴蔚|专利权利书细节中的魔鬼:a 是指one or at least one?


“a”是最小的词之一,但并非最简单的——大部分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对其含义都可能存在分歧。在Niz-Chavez v. Garland, 141 S. Ct. 1474 (2021)一案中,法院做出了5-3的决定,并认定“a”在关于“a notice to appear”的法规中意味着“one”。尽管Niz-Chavez案不涉及专利权权利要求的解释,但我们应该关注这个微小的词。在最高法院的裁决不久后,这个问题再次出现,这次是在一个专利案件中。


A是指one还是one or more?


在Azurity Pharms., Inc. v. Alkem Lab’ys Ltd, No. CV 19-2100-LPS, 2021 WL 5332406 (D. Del. Nov. 16, 2021)一案中,双方争议一个出现在三个相关专利中的术语“a buffer”。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格式是:A formulation, 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 (i) enalapril or a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salt or solvate thereof; (ii) a buffer; (iii) a preservative that is sodium citrate; and (iv) water. The issue is whether “a buffer” should mean only one buffer or at least one buffer.


法院强调了一个一般性原则,即除非专利权人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审查历史中明确表示要将“a”或“an”限制为“one”,否则“a”或“an”应理解为“一个或多个”。法院还指出,这个普遍规则通常适用于开放式权利要求或部分开放式权利要求。


法院认为,由于该权利要求是部分开放式的性质,因此这一一般规则适用于争议的权利要求。法院进一步认为,说明书中“the singular forms ‘a’, ‘an’, and ‘the’ include plural reference unless the context clearly dictates otherwise”这一语言进一步支持这种解释。考虑到说明书中的定义,法院认为“a buffer”意味着“at least one buffer”。


被告主张,专利权人在母专利的审查历史中的陈述构成了放弃附加成分的声明,包括多个缓冲剂。被告声称,专利权人根据一组狭窄的成分区分了母专利与先前技术,并引用了专利权人的陈述:“在先技术中没有一种是教导或建议只包括依那普利、柠檬酸、柠檬酸钠、苯甲酸钠、三氯蔗糖和水的所述浓度和pH值的组合”。此外,在相关专利申请的审查中,当专利审查员反驳称,“comprising”一词的开放式性质并未明确排除其他成分时,专利权人将“comprising”修改为“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以克服审查员的论点。


法院持不同意见,并强调排除某成分必须明确无误。专利权人仅仅认为所声称的发明只有四个成分,以区分先前技术中的十个或更多的成分。专利权人从未将单一缓冲剂作为唯一的要素,用以区分所述权利要求与先前技术中含有的多个缓冲剂。专利权人将“comprising”修改为“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而不是“consisting of”进一步表明,专利权人没有放弃具有多个缓冲剂的实施方式。因此,术语“a buffer”应该被解释为“at least one buffer”。


一个而且仅一个


然而,不定冠词“a”或“an”并不总是意味着“one or more”。在Aug. Tech. Corp. v. Camtek, Ltd., 655 F.3d 1278, 1282 (Fed. Cir. 2011)一案中,有关权利要求中提到:“a wafer provider for providing a wafer to the test plate; a visual inspection device for visual inputting of a plurality of known good quality wafers during training and for visual inspection of other unknow quality wafers during inspection.”争议问题是是否该将“a wafer”理解为“多个晶圆”。法院认为,这里的“一个晶圆”应该是“一个而且仅一个晶圆”。法院推论,将“一个晶圆”解释为“多个晶圆”将使“a wafer”变得多余,因为在权利解释中,为所有术语赋予意义的原则优于使某些术语多余的权利解释方法。法院还研究了同一专利家族的其他专利,并发现如果“a wafer”是多个晶圆,技术将无法实现。考虑到权利要求的语言和说明书的内容,法院得出结论:“a wafer”意味着“一个而且仅一个晶圆”。


启示


专利起草人应慎重考虑不定冠词“a”和“an”的正确使用。通常情况下,当权利要求是开放性的或部分开放性的时候,术语“a”或“an”意味着“一个或多个”,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然而,这并不是一个死规定,不定冠词“a”或“an”也可以表示“一个而且仅一个”。专利起草人应确保在审查和申请中的陈述之间的一致性。


(原标题:专利权利书细节中的魔鬼:a 是指one or at least one?)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英文原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蔚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IP洞察》:吴蔚|专利权利书细节中的魔鬼:a 是指one or at least one?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IP洞察》:吴蔚|专利权利书细节中的魔鬼:a 是指one or at least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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