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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洞察》:于春博|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IP洞察》:于春博|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摘要:

加强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提升我国种业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可以促进良种创新,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这对于我国的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加强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提升我国种业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可以促进良种创新,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这对于我国的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IP洞察》:于春博|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前言


种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基础。在育种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的种业知识产权,往往通过植物新品种权和专利权两种路径进行保护。202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的形式,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为亲本保护拓展了新路径。


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指出,“种业是现代农业、渔业发展的基础,要把这项工作做精做好”。今年5月,新华社文章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对种业振兴念兹在兹,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只有用自己的手攥紧中国种子,才能端稳中国饭碗,才能实现粮食安全”,为种业改革发展指明方向。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小小的种子,连着“国之大者”。创新求变、攻坚克难、保护利用……神州大地上,种业发展,如破土而出的种子,蓬勃、茁壮[1]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核心,而种业也是我国农业领域的重要部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就是在保护我国农业的发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防止假冒伪劣种子的流通,保证种子的质量和安全,这对于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十分重要。加强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提升我国种业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可以促进良种创新,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这对于我国的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植物新品种的亲本


植物新品种往往作为植物新品种权的简称,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本文中所说的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的植物品种,无论是否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或者是否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条件,统称为植物新品种。


亲本是指在植物育种中,通过有性杂交或自交等方式所得到的种子材料,是植物新品种选育的基础。亲本通常包括父本和母本,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可以大致认为杂交中父本提供花粉,母本的子房(胚珠)接受花粉即可结出果实,果实即植物新品种的种子。当然,实际的育种过程要负责很多。从原理上说,亲本杂交的方式包括正交和反交、单交和复交、回交等。杂交的亲本又常常出自自交系,自交系是由某个优良亲本连续自交多代,经过选择而产生的基因型相对纯合的后代群体。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自然界中的野生植物:野生植物资源丰富,是植物育种学家选育新品种的重要资源库。通过野外考察、采集和引种驯化等方式,可以获取具有优良性状的野生植物种子材料。


已有的品种:通过对已有品种的改良和杂交,可以获得具有更好性状的新品种。例如,通过杂交两个不同的品种,可以得到具有更优良性状的杂种后代。


人为创造的新品种:通过人工诱变、转基因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可以创造新的植物品种。例如,通过基因工程手段,可以将某些具有优良性状的基因导入到某个植物品种中,从而获得具有更好性状的新品种。


二、植物新品种亲本保护的意义


根据以上的介绍,植物新品种的亲本可以比作杂交植物新品种的父亲和母亲,其重要性在育种领域不言自明。因此,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亲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植物新品种亲本的应用可以提高作物产量。通过对不同品种之间的杂交育种,可以创造出新的高产优质品种。例如,我国享誉世界的杂交水稻,即是由其各种的亲本培养而成。此外,一些果树品种也可以通过杂交育种实现高产优质的目标。


其次,植物新品种亲本的应用可以改善作物品质。有些作物的品质不佳,如小麦中的赤霉病、大米中的镉含量过高等问题,都可以通过杂交育种来解决。通过对低品质材料和高品质材料的杂交,可以获得更高品质的新品种。例如,我国科学家通过杂交育种成功培育出了一种名为“红优一号”的红色优质苹果品种,其口感好、色泽鲜艳、糖度高等优点深受消费者喜爱。


第三,植物新品种亲本的应用可以增强作物的抗病虫能力。有些作物容易受到病虫害的侵袭,如水稻、小麦等。通过对这些作物与其他抗病虫能力强的品种进行杂交育种,可以创造出新的抗病虫品种。


第四,植物新品种亲本的应用还可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传统的育种方法往往依赖于自然选择和基因突变等随机过程,难以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的快速扩张需求。而植物新品种亲本的应用则可以通过人工控制育种过程,加速新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同时,通过合理利用杂种优势,可以减少农药的使用量,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第六条规定了,不得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理解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影响到其子本的培育和销售。在实践中,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父本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


三、亲本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条件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是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三,也是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之十四。该案中,华穗种业公司是“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和“万糯2000”的亲本“W68”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其以搏盛种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搏盛种业公司承担有关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搏盛种业公司构成对“W68”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判决其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搏盛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W68”作为亲本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如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在二审判决书中[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植物新品种的亲本是否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主要涉及三个具体问题。


第一,植物新品种的亲本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在满足构成商业秘密保护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植物新品种的亲本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


第二,亲本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是否具有秘密性,应当以其是否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为标准。关键点在于,具有秘密性的对象应当是指具体的技术信息内容,而非只是技术信息的名称或代号。权利人对育种材料实际控制,并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具有秘密性。


第三、亲本是否经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认定保密措施时,应当考虑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植物生长必须施以合理的种植管理,具备一定的制种规模。在进行田间管理中,采取的保密措施不能要求达到万无一失的标准。通常,达到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即可。


四、亲本保护路径分析


中国采用专门立法模式对植物新品种相关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过去主要有专利权保护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两种主要路径。对于植物育种的方法、植物品种相关的功能基因、编码蛋白以及载体等,往往采用专利权保护。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是对于特殊情况的禁止性规定,《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了其禁止的内容,提供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因此,在理论上,《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与《专利法》的保护互相补充,构建了植物新品种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4]。而以上的案例表明,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一种重要的保护路径,进一步完善了该保护体系。


因此,目前植物新品种的亲本的保护路径主要有三种:


第一,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上述指导案例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的亲本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在于采用“合理”的保护措施。要达到此标准,需要有比较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第二,采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都是依据申请,由国家行政部分审查并授权的权利。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亲本而言,其本身也是一个植物品种,因此,其品种本身同样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因此其本身可以排除专利保护的路径。植物新品种的亲本具备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单独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第三,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亲本的周边权利,例如培养方法、设备等,可以申请专利权保护


对于植物新品种本身,为了实现其商业价值,必须销售、推广。而《种子法》规定,销售、推广前必须经过省级种子管理部门的审定。并且,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也视为丧失新颖性。也就是说,如果进行了销售、推广或者审定,并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则该品种会因为丧失新颖性而永久丧失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因此,其短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但是长期来看必须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才能得到保护。


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与植物新品种本身不同,亲本并不一定需要销售、推广,只要作为其子本的植物新品种得到销售、推广,就可以实现其商业价值。因此,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亲本,育种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保护路径。


五、总结


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路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技术和管理等多个方面。申请人在进行植物新品种培育的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保护植物新品种亲本的重要性,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其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同时,政府和社会也应加大对植物新品种培养的支持力度,为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参考文献:
[1] 新华社,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习近平总书记关切事丨种子的“芯”愿,2023.05.14,http://m.news.cn/2023-05/14/c_1129612928.htm
[2]最高人民法院,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之十四案例评析。
[3]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
[4]罗霞,植物育种成果的专利权保护,[J].知识产权,2020(2):39-47。


(原标题: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IP洞察》:于春博|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IP洞察》:于春博|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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