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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春秋】做一个“于法有光”的当代法律人
【一点春秋】做一个“于法有光”的当代法律人

摘要:

面对国家危亡,法律人以其独有的智慧和勇气,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上,为中华之振兴做出了不负历史的重大贡献

原标题:【一点春秋】做一个“于法有光”的当代法律人


【一点春秋】做一个“于法有光”的当代法律人

熊福田(1887年-1964年)资料图片


近代中国,灾难深重。面对国家危亡,法律人以其独有的智慧和勇气,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上,为中华之振兴做出了不负历史的重大贡献。熊福田先生(见12月2日第7版《于法有光 薪火相传》),就是其中一位值得我们永远缅怀和效法的法律人。


熊先生历经满清、民国、新中国三个时代,担任过律师、县长、医生等多重社会角色,曾经风光无限,也曾身陷囹圄,终归平淡超然,他的经历折射出了近世中国的动荡与沧桑。


纵观熊先生的一生,“于法有光”的法律佳话实践了一个法律人对公理和正义的无限忠诚,成就了他人生中至为光辉的篇章。


斯人已逝,精神长存!熊先生的人生光辉终究没有被历史的风尘所掩盖,他用生命诠释的大义和担当,仍然值得今天的法律人不断挖掘和传承。“于法有光”应当作为每一个法律人的座右铭,时刻记取和践行。


今日之中国,已非当年军阀混战的乱世,民族独立,国家富强,政治清明,法治彰显。在中国的历史上,法治从未受到如此重视,社会也从未如此有序。当代的法律人无需像熊先生一般,代理一起案件竟要冒着生命的危险,“于法有光”已经被赋予了新的时代要求。


于法有光,当钻研法律,精通业务


现代社会生活日益复杂、民众权利意识强烈、利益冲突加剧、法律规则繁复缜密,法律职业需由受过长期专门训练、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方能胜任。


一个法律人于法不精几乎是不敢想象的事情:若为律师,则不仅不能提供有益的法律帮助,还会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若为执法者、司法者,则不仅不能实现正义,还必然造成冤假错案,更何谈“于法有光”!一个称职的法律人,必须在法律职业中深入钻研,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洞察世事人情,逐渐培养高超的专业能力。


对于法律人而言,除掌握深厚的法学知识外,至少还应当具备听、说、读、写、思、处六种基本的职业技能。


善于倾听体现的是法律人的个人修养,能够赢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也只有善于倾听,才能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发现争议焦点和矛盾的关键,找到解决纠纷的突破口;法律人的工作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说服,法律人的说必须亲切和蔼、于法有据、清楚严密、自信有力、把握分寸;读是法律人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典型案例、法学理论以及与法律相关的人文社科,甚至自然科学著作都要广泛深入阅读;法律文书、理论文章是表达法律人专业意见和思想的主要形式,写作能力显得至关重要;法律人的职业思维,不同于一般人的大众思维,也不同于政治思维,必须严守规则性、中立性、独立性、确定性等要求;法律人跟社会各界广泛接触,既要善于独处,更要善于和他人相处,待人大方得体,亲和力强,善于合作。


于法有光,当忠于法律,崇法护法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执法、司法活动并不是对法律规则的机械套用,必然存在大量的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自由裁判,加之法律规则隐含的巨大利益,极易受到各方力量的干扰。法律职业的价值,就在于面对繁杂的纷争,借助精深的法律技能,在每个案件中找寻到通往正义的有效路径。


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孜孜以求的正是法律规则背后更高的善——正义。正所谓“不要让技巧胜过了你的品德”,法律人的品德就是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正义的坚守,绝不能为利益所惑、权势所迫,沦为政治、人情、金钱的奴隶。


哈耶克说,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法律本身更为重要。他强调的法律人的质量,不仅指专业技能,更应当指向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只有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能真正做到于法有光。


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以公正、廉洁、中立、担当等为核心内容,其之所以重要根本无需证明,道理显而易见,但是知易行难,要彻底做到极为不易。我国古人提倡知行合一,不仅认为知是行的前提,更强调二者本不可分割,知而不行,不算真知。


知必行,知即行,如此才能达到知行合一。对于善恶好坏,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主要不是体现在知与不知,而是行与不行,知而行之的人,往往具有强大的精神力量和可贵的道德勇气。作为法律人,最为要紧的是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中,时刻保持对法律的忠诚、对职业的珍爱、对当事人的敬畏,坚决抵制各种干扰与诱惑,追求公平正义,从而彰显崇高的职业操守和独立人格。


于法有光,当作为每一个法律人的坚定信念


法律人既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最狭义的法律职业从业者,还包括从事与法律相关职业以及法律辅助职业的人。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服务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独特作用。庞大的法治工作队伍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都属于法律人的范畴。

  

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法律职业共同体既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法治建成的重要标志。法律人作为法律秩序的维护者、法律信仰的实践者、法律发展的推动者,是社会进步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甚至关系到法治乃至国运的兴衰成败。


法律人以法律为业,首先是将法律作为职业,以法律技能当作谋生的手段,在此基础上,更应将法律作为事业,因为法律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工具,还关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人的价值与尊严,值得毕生去追求。


国家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将极大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


法律人身份不同、职责各异,只要每一个法律人尽忠竭力,时刻践行“于法有光”,履行好共同的职业使命,来自不同角度的光芒,定能照亮现代法治的大厦。也唯有如此,法治建设才能取得成功。


背景链接:熊福田先生1887年出生于四川石柱(今属重庆),1912年东渡日本求学,考入东京明治大学攻读法律,1915年学成归国。初于成都高等师范学校及政法学堂讲授法学,后被任命为四川省高等审判厅民一庭庭长、成都地方检察厅厅长。1925年底,避居重庆从事律师职业。


1928年,在中共四川省委书记张秀熟、团省委书记蔡明钊等23名党团负责同志“危害民国罪”一案中,熊先生担任全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翔实调查、精心辩护,致全案被告人从轻发落,无一牺牲。事后,熊先生胸怀大义,代理费分文不取,省委特赠予其镌刻有“于法有光”四字的银盾一枚,以表谢忱。


建国后,熊先生被任命为四川省川东万县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人民法院(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前身)首任院长。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肃反”和“反右”运动中,熊先生受到错误对待,被收留审查和下放农村,后被安排在石柱县人民医院担任中医师,1964年因病离世。1979年,组织为熊先生平反,恢复名誉,明确熊先生为辛亥革命者。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孙启福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


【一点春秋】做一个“于法有光”的当代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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