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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国知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批复;俄公司获“绝杀”系列新式轻型单发战术战斗机专利权
#晨报#国知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批复;俄公司获“绝杀”系列新式轻型单发战术战斗机专利权

摘要:

国知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批复 ​

#晨报#国知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批复;俄公司获“绝杀”系列新式轻型单发战术战斗机专利权

#局里那些事儿#


国知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批复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请示》(浙知〔202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第四章第二节第六条对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检、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而且2019年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对电子数据的客体、真实性和证明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促进行政司法标准统一,在行政裁决中,如有当事人提交区块链等相关电子证据,可参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3月18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知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补充证据采用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专利侵权案件补充证据采用问题的请示》(皖知函〔202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通过上述方式未送达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应在口头审理前提交并相互交换,并在口头审理中进行质证,确认其证据的证明力。口头审理中原则上不接受当事人新提交的证据。如果相关当事人当庭提交的新证据确有充足的客观原因不能提前交换,且确实对案件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重新组织证据交换,并在进行质证后使用。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3月18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家版权局:2021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同比增长24.30%


中国国家版权局日前通报了2021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据介绍,2021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6264378件,同比增长24.30%。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登记信息统计,2021年全国共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3983943件,同比增长20.13%。


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总体呈现稳步增长趋势,相较于2020年,湖南、河北、云南、安徽等省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率均超过了100%;甘肃、海南、内蒙古、河南、湖北等省(区)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率均超过了50%。


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占登记总量的41.92%,其次是摄影作品,第三位是文字作品。


同时,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统计,2021年全国共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280063件,同比增长32.34%。从登记区域分布情况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区域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登记量约144万件,占登记总量的63.1%。从登记区域增长情况看,增速最快的是东北地区。


此外,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统计,2021年全国共完成著作权质权登记372件,同比下降3.13%;涉及合同数量357个,同比增长4.69%;涉及作品数量1078件,同比下降12.43%;涉及主债务金额452906.2万元人民币(以下同),同比增长11.59%;涉及担保金额432986.1万元,同比下降10.31%。(来源:中国新闻网)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烤翅店门头装潢“撞衫”别人商标,判赔3万元!


2013年和2017年丁某分别申请注册了“01”和“02”商标,2015年和2018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丁某分别取得上述商标,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2月6日和2028年11月27日。两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等。2021年,丁某发现郑州市某区烤翅店使用了“翅道”商标。郑州市某区烤翅店经营者系李某,李某于2008年注册成立“郑州市某区李家烤翅吧”,2015年更名为“郑州市某区翅道烤翅店”。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丁某将该烤翅店诉至管城法院。


管城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丁某系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对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案中,被告郑州市某区翅道烤翅店在其餐饮店铺门头、店铺装饰装潢、餐具、收付款凭证上使用了“XX翅道”,该使用项目与原告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同,被告使用的“XX翅道”,包含“翅道”二字,其仅在前面加上表明品级的词汇,不能使二者有效区别,且二者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经过审理,管城法院判决被告郑州市某区翅道烤翅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来源:管城法院)



擅自使用他人官方微博蹭“知名度”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企业官方微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件。判决指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官方微博,如果满足涉案微博满足“有一定影响”的条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使用涉案微博进行宣传的行为,不足以使包括微博粉丝在内的相关公众误以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具有特定联系或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与误认,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情形。


A公司一审起诉称其自2013年开始使用涉案微博进行宣传推广,刘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将涉案微博密码披露给B公司,B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微博认证为本公司官方微博,并进行使用。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刘某及B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微博曾归属于A公司所有,因此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A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时间戳认证视频截图等证据,涉案微博曾经由A公司运营并作为其官方微博使用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可以认定A公司曾使用涉案微博进行推广宣传。


关于B公司使用涉案微博进行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析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旨在禁止混淆行为,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常见的商业标识混淆行为,并规定了兜底条款。根据条文规定,足以造成混淆是该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构成要件,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混淆的标准应当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第(一)至(三)项明确规定被仿冒的商业标识需“有一定影响”。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以外的仿冒行为,如果达到“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则可适用兜底性条款,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混淆行为。该条第(四)项作为兜底条款,其适用的前提是第(一)至(三)项以外的商业标识“具有一定影响”。


本案中,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将A公司曾使用过的官方微博认证为本公司官微,并使用该微博平台进行宣传推广行为,由于涉案微博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商业标识,故本案有适用兜底性条款的余地。此时,为判断B公司使用涉案微博的行为是否“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特定联系”,涉案微博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对此,认定涉案微博是否具有“一定影响”需考虑以下两个方面问题:1.“有一定影响”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2.“有一定影响”应当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鉴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微博经A公司的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B公司的使用涉案微博进行宣传的行为,尚不足以使包括微博粉丝在内的相关公众误以为两公司具有特定联系或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与误认,B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


对于B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的适用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B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造成的市场混淆行为或者说是整体行为性的仿冒混淆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评价,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宜适用原则性条款进行规制。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来源:知产北京)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北京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基地建设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召开2022年首都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基地工作会。会议回顾总结了2021年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基地工作整体情况,部署了2022年工作任务。各基地代表就基地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当前存在的问题、需求及如何进一步发挥各基地资源优势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并对北京市如何拓展工作触角,提升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水平积极建言献策。


会议指出,推进首都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基地建设,旨在提升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规模和水平、探索助力首都企业“走出去”。十年发展历程让这支队伍不断扩大,工作内容更加充实,14家基地与10余个国家开展了广泛交流,建立了43家海外站点,工作成效显著。


会议强调,各基地要继续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工作能力,不断丰富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内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在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中讲好知识产权故事,切实承担起提升首都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水平的重要职责。(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广东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连续9年居全国第一


2022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推进视频会议在广州召开。


记者获悉,2021年,广东省知识产权系统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动知识产权质量提升,推进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供给水平,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广东在首次中央对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检查考核中获评优秀等次、在全国“双打”绩效考核中位列第一档次,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连续9年居全国第一。


2021年,广东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保护发展、商标品牌发展指数均居全国第一;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273家,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战略性产业发明专利授权、有效发明专利和商标注册量、PCT专利和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量、中国专利奖获奖量均居全国第一;建成13个国家级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15家省维权援助分中心、9家市县级维权援助机构和181个工作站,指导多家企业在海外诉讼获胜;发布40万件专利估值研究报告,发行13只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和全国首只商标证券化产品,专利商标质押金额增长33%,地理标志质押融资实现破冰,专利转让许可活跃度和知识产权金融化指数居全国第一;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的18%;出台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体系建设方案,建设省级智能化平台和17家国家级公共服务网点,实现骨干机构、服务窗口全省覆盖,推动“一窗通办”“一站式办理”和“掌上办”;在粤港澳大湾区创设12个香港知识产权问询点。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麦教猛表示,2022年广东将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作用,更加聚焦战略产业集群和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需求,着力完善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更加注重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着力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2022年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开创新局面。


具体来说,会议提出,2022年,广东省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产业竞争力提升;推动知识产权高水平创造,培育经济高质量发展源头活水;强化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全力打造“知产融合”创新生态;优化知识产权高品质服务,让创新成果更好惠企便民;统筹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和国际合作,着力服务好重大国家战略和双循环发展大局。(来源:南方日报)



福建制定《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贯彻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全省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力争达到10件,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250万件,作品著作权登记量达到18万件。


《实施方案》提出,到2035年,福建省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国内前列,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完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闽台知识产权融合发展取得更大突破,知识产权国际化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建成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强省。


《实施方案》就“完善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设支撑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打造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人文社会环境”和“深化双循环格局下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等六个方面部署了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重点任务。


《实施方案》强调,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完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实施方案执行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总结,对工作任务加强督促落实,纳入相关工作评价,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和省政府请示报告。在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中,注重考核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成效。(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云南公安启动严打食药环和知识产权犯罪


近日,从云南省公安厅获悉,云南全面启动“昆仑2022”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围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和伪劣商品犯罪、破坏生态环境和生物安全犯罪、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犯罪5个方面开展打击。


本次专项行动,云南警方将严厉打击使用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私屠滥宰,生产、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产品、非法添加物质犯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水、饮料、茶叶食品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紧盯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及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等领域违法犯罪,重点打击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群众关注度高、国家重点管制的各类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打危害人民生产生活安全的制售假冒伪劣等犯罪、科技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假冒专利、非法复制发行图书教辅、侵犯著作权、涉企知识产权犯罪以及跨国、跨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来源:昆明日报)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俄公司获“绝杀”系列新式轻型单发战术战斗机专利权


俄罗斯苏霍伊公司近日获得了“绝杀”(Checkmate)系列一款新式轻型单发战术战斗机的专利权。


据塔斯社3月24日报道,苏霍伊公司研发的首款Checkmate系列战机于2021年莫斯科国际航展期间推出,首飞时间预计为2023年,量产时间是2025年。(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央视新闻客户端)



强生骨科被判专利侵权,面临2000万美元罚款


近日,在陪审团裁定强生公司的骨科和神经外科设备业务,侵犯了犹他州一名骨科医生的专利后,DePuy Synthes德普伊辛迪思面临2000万美元的罚款。


(DePuy Synthes是强生的子公司,在关节重建、创伤、脊柱、运动医学、颅颌面、电动工具和生物材料领域提供全球最全面的骨科产品和服务组合之一)


在最初于2020年10月提起的诉讼中,医学博士加里·林恩·拉斯穆森(Gary Lynn Rasmussen)指控DePuy“未经许可或赔偿”使用了他的两项专利发明。据称,他的机械装置被整合到DePuy的膝关节系统产品中,用于置换手术。


有争议的两项专利包括一种可以维持膝关节韧带张力的装置,并在整个关节成形术过程中帮助调整关节的对齐。拉斯穆森声称,该设备依赖于他的技术来调节膝关节韧带的张力;DePuy至少从2009年起就知道自己拥有这项技术的专利,因为强生子公司利用他的文件起诉自己的专利申请至少可以追溯到那一年。


这位外科医生还详细介绍了他在2012年至2014年间为将该技术授权给德普伊所做的努力,期间他说他会见了该公司的代表,向他们提供了关于他的技术的演示和专利信息,甚至参加了强生公司赞助的小组活动。


诉状称,在达成协议之前,许可谈判于2014年“破裂”,此后拉斯穆森表示,DePuy继续依靠他的专利申请来执行自己的专利。


这位外科医生指控DePuy犯有多项故意侵犯专利的罪名。他声称,违反行为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因为DePuy不仅“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和/或进口” Balanced Sizer设备,而且还诱使客户和其他第三方使用该设备,并向他们提供有关该设备的“说明、文档、教程、营销材料等”。


根据法庭文件,在本周做出的一项裁决中,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的陪审团裁定DePuy通过销售其Balanced Sizer设备侵犯了两项专利中的一项。与此同时,DePuy反驳拉斯穆森的专利无效的说法,却遭到了所有指控的否认。


因此,陪审员建议对该设备制造商处以2000万美元的罚款。然而,他们还得出结论,DePuy侵犯拉斯穆森的专利是故意的,这一裁决通常会给法官进一步增加建议惩罚的余地。


针对这个结果,DePuy表示,将立即向初审法院寻求审后救济,如有必要,将提出上诉。(来源: 思宇研究院)



泰国《版权法修正案》:改善版权保护并为加入WIPO条约做准备


2022年2月24日,泰国2022年《版权法修正案》(以下称“修正案”)在泰国皇家公报(Royal Thai Gazette)上发布。该修正案将自发布之日起180天后,即2022年8月23日生效。修正案将废除1994年《版权法》(以下称“现行法案”)中的部分条款并修订若干相关条款。修正案的目的是改善对版权作品的保护,并为泰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做好准备。本文将对修正案中的5项重大变化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修正案中的主要条款


1.摄影作品版权保护期延长


根据修正案,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延长至摄影师有生之年及去世后50年。不过,如果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在2022年8月23日之前到期,则不适用延期保护。


2.调整服务提供商和服务用户的定义


根据修正案,“服务提供商”的定义已经扩展至包括互联网托管服务提供商和搜索引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这是对现行法案规定的中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缓存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进行的补充。


此外,修正案还将新增“服务用户”的定义。为了与新设立的删除机制相一致(第3点将讨论),服务用户被定义为服务提供商的用户,无论服务是否免费。


3.设立针对网络平台上侵犯版权材料的删除机制


修正案规定的新机制允许版权所有人在网络平台上直接对侵犯版权的作品采取行动,而无需通过传统的法院程序。


简而言之,这个过程先由版权所有人向服务提供商发出删除通知,以删除或限制对此类侵权作品及其引用或超链接的访问权限。在收到通知后,服务提供商必须立即按照版权所有人的要求行事,并通知被指控侵犯版权的相关服务用户。


在这方面,内容被删除或访问受限制的被指控服务用户可以向服务提供商发出反通知以重新发布内容或取消访问限制。在收到反通知后,服务提供商必须向版权所有人提供该通知的副本,并重新上传内容或取消对内容及其引用或超链接的访问限制。不过,前提是版权所有人在服务提供商收到反通知后的30天内未对被指控服务用户提起诉讼。


4.根据安全港原则免除服务提供商责任


修正案引入了安全港原则的拓展概念,以免除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服务提供商免于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情况包括:


(1)明确公告了终止为屡次侵犯版权的服务用户提供服务的措施并且确实按规则操作;

(2)遵守专门针对相关类型服务提供商制定的法定条件。


综上所述,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则可以推定服务提供商无需承担版权侵权的责任。这与现行法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现行法案规定服务提供商只有在遵守法院的禁令救济以停止侵权行为或删除侵权材料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5.扩大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责任范围


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责任被扩大到任何可能导致访问权限控制的技术保护措施失效的行为。此类责任也适用于导致此类技术保护措施无效的服务、产品或设备的制造商、销售商或分销商,除非可根据修正案相关条款免除其责任。


二、其他要点


由于技术的快速变革,加强对版权所有人的保护和对服务提供商的保障对于继续鼓励版权作品的创作和合法使用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这方面,修正案鼓励服务提供商重新审查其与现行法案保持一致的措施,并确保其运行也符合修正案的规定。(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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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国知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批复;俄公司获“绝杀”系列新式轻型单发战术战斗机专利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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