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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暂停!中国商标网及网上服务系统将于4月29日暂停服务;5月1日起!《厦门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规则》施行
#晨报#暂停!中国商标网及网上服务系统将于4月29日暂停服务;5月1日起!《厦门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规则》施行

摘要:

“版权AI智审”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开庭公告#


华为汽车销售公司被华为起诉,涉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与苏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为汽车销售”)及昆山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昆山华为汽车销售”)之间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天眼查司法案件信息,华为作为原告,针对上述两家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两起案件均定于4月29日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晨报#暂停!中国商标网及网上服务系统将于4月29日暂停服务;5月1日起!《厦门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规则》施行


据悉,华为此次起诉的主要焦点在于商标权的保护以及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华为认为,苏州华为汽车销售和昆山华为汽车销售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华为商标相似的标识,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华为的商标权。同时,华为还指控这两家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造成了不良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苏州华为汽车销售和昆山华为汽车销售的名字中均含有 “华为”二字,但经过股东信息查询发现,这两家公司与华为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股权关联。苏州华为汽车销售由三位自然人股东共同持有,而昆山华为汽车销售则由苏州华为汽车销售持股70%。(来源:CNMO 科技消息)


#IPO那些事儿#


飞宇科技北交所IPO“卡壳”:公司拥有106项专利


苏州飞宇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科技)近日公告称,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拟将该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4月7日。

据了解,此时距离北交所过会提交注册近9月,飞宇科技尚未获得证监会一纸获准批文。

资料显示,公司拥有授权专利106项,其中发明专利12项、实用新型专利94项,“新型高精度汽车全景天窗及智能焊接技术”、“隔热罩成型技术”、“五轴联动工装技术”、“新能源汽车电池箱结构设计及制造技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持与保障。

飞宇科技主要从事精密金属部件及精密模检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为汽车、新能源储能、5G通讯等终端行业领域客户提供精密金属部件等产品的系统化解决方案。(来源:IPRdaily综合瑞财经、同壁财经)


#局里那些事儿#


暂停!中国商标网及网上服务系统将于4月29日暂停服务


因系统升级改造,2024年4月29日晚20:00起中国商标网及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停止服务,5月6日08:00恢复服务,4月30日当天商标注册大厅及商标受理窗口停止办理业务。为保障广大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权利,期限届满日为4月30日的答辩、回文、缴费等时限延长至5月6日。请妥善安排申报及缴费等相关事宜。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4年4月22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2024年度第三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院线电影)


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24年度第三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当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2024年度第三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院线电影)

#晨报#暂停!中国商标网及网上服务系统将于4月29日暂停服务;5月1日起!《厦门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规则》施行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北京首个区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上线


近日,北京市首个区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石景山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石景山分中心也于同日揭牌。

新平台集合了知识产权数据检索、数据展示、运营管理及保护等功能,可以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链接服务科技型企业。平台尤其解决了一些小微企业的窘境——对知识产权服务有需求,但经费有限。平台上线后,一位具有3至5年经验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官将为这些企业免费答疑。

目前,石景山区有1523家企业被列为知识产权培育服务对象,其中有360家初创期企业、985家发展期企业和178家上市准备期企业。新平台面向这些企业分层建库,提供差异化的知识产权服务。

平台还围绕虚拟现实、工业互联网、科幻产业等石景山区重点产业,提供156个细分分支、约430万条全球专利数据,解决技术人员获取专利信息不便、数据单一等问题,提升专利信息使用效率。(来源:金台资讯)


5月1日起!《厦门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规则》施行


《厦门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规则》已于2024年3月6日经第七届厦门仲裁委员会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来源:厦门仲裁委员会)


5月1日起!《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施行


对于专精特新企业,河南将拿出满满的诚意予以支持。日前,省长王凯签署第225号省政府令,《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来源:河南政府网)


江苏苏州张家港市《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将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2024年4月18日,江苏苏州张家港市《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T/ZJGSZSH 001-2024团体标准正式发布,并将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标准包括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机构与职责、涉密节点管理、涉密人员管理、商业秘密载体管理、涉密区域管理、涉密活动管理和商业秘密维权、检查与评估以及指导与服务要求等内容。不仅适用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也适用于企业聚集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为企业提供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来源: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版权AI智审”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4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版权AI智审”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出席启动仪式。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部分省份法院开展“版权AI智审”试点工作,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抓实数字法院建设,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更好发挥著作权审判助力优秀文化传播利用、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有力服务和支撑高质量发展。

“版权AI智审”是数字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以数字技术赋能知识产权诉源治理,借助“以图搜图”技术和海量数据底池,实现“图片查重”“创新参考”“侵权比对”三大功能,进一步解决涉图片版权案件原创权属认定、相似度比对等难题。这一举措将显著提升著作权审判查明事实和认定判断的准确度,有利于降低权利人维权取证难度、有力打击权利滥用和有效防范虚假诉讼,从而做实“抓前端、治未病”,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从源头预防图片版权类纠纷,为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繁荣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启动仪式上,播放了浙江法院制作的“版权AI智审”视频短片,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版权AI智审”共享协议,开启以“数字”革命带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审判提质增效的有益尝试和探索,不断致力于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美专利商标局人工智能指南强调了从业人员和公众面临的风险


2024年4月10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公布了一份针对人工智能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关于在向该机构提交申请的准备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指南。

该指南发布的两个月前,该机构就向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及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发布了一份关于滥用人工智能工具的指导性备忘录,澄清了现有规则在提交人工智能材料方面的适用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的2023年年终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该指南的制定,该报告承认人工智能在法律职业背景下的益处和危险。该报告还特别提到了美国总统乔.拜登(Joe Biden)《关于安全、可靠和可信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该命令指示USPTO局长在与版权局局长进行协商后,就可能采取的与版权和人工智能有关的行政行动向总统提出建议。

2月10日的《联邦公报》通知草案以2月的人工智能指南为基础,旨在提醒专业人士、创新者和企业家注意该机构的现行规则,以防范人工智能的潜在“危险”。这些规则包括诚实守信义务、签名要求、信息保密、外国申请许可和出口法规、现行电子系统的政策以及对客户应承担的责任。

与2月6日针对TTAB和PTAB发布的指南类似,这份新指南重申了一点,即该机构要求签名并由签名人证明所有陈述都被认为是真实的且已通过“在当时的情况下合理的调查”确认的相关要求,同样适用于在人工智能辅助下提交的材料。指南还指出,“提交给该机构的任何材料都必须由提交该材料的一方或多方进行审查”“这些当事方应对其中的内容负责。仅仅依靠人工智能工具的准确性并不是一种合理的调查。”

虽然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通常不必向该机构披露,但“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有可能会遗漏、误报甚至使人‘混淆’信息或对信息产生‘幻觉’,提交材料的一方或多方必须确保内容中的所有陈述都是其所知的真实情况,并且是基于被认为是真实的信息得出的”。

该指南还提供了专利和商标方面的示例。例如,关于在发明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问题,该机构表示,“如果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对《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定义的可专利性具有重大意义,则必须向USPTO披露此类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情况。该机构2月12日发布的《关于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人身份的指南》中对此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该指南称,从业人员还有责任避免提交或申请已知无法获得专利的专利权利要求,因此,如果权利要求是由人工智能工具起草的,则必须对权利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并“格外谨慎”以验证其技术准确性。此外,如果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来起草所谓的“预言性示例”(描述了合理预期的未来结果,如尚未进行的实验),该指南解释称,“这种情况应采取适当的谨慎措施,以帮助读者将这些示例与实际工作示例区分开来(例如通过使用适当的时态)。”

该指南还概述了人工智能工具的广泛使用带来的潜在的行政问题,特别是在信息披露声明(IDS)中填写引文以供提交和收集在先技术参考文献方面。该指南指出:“虽然人工智能可能对一些专利申请人和从业人员具有吸引力,但不受限制地使用人工智能会带来增加向USPTO提交的IDS申请数量和规模增长的危险,这可能会给该机构带来大量积压和处理不相关的申请的负担。”因此,IDS的签署方应确保删除不相关的信息,以免材料“被解释为出于不正当目的而提交的文件,因为它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不必要的增加在该机构进行任何程序的费用”。

在商标申请方面,应特别避免任何不能显示商标在商业中实际使用的人工智能生成的样本,也不能显示实际在市场上不存在的其他人工智能创建的证据,以及如在专利背景下提交的“不必要的或累积的材料”。

关于一般文件申请,该机构解释称,例如,用于自动填写表格或将文件上传到USPTO网站的人工智能工具无法进行电子签名,也无法获得USPTO.gov的账户。该指南还强调了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在无意披露客户信息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潜在机密性影响。

该指南还强调:“具体而言,从业人员必须注意人工智能工具可能使用位于美国境外的服务器的可能性,这增加了输入此类工具的任何数据被可能出口到美国境外的可能性,这可能违反现有的相关出口管理和国家安全法规或保密令。”(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暂停!中国商标网及网上服务系统将于4月29日暂停服务;5月1日起!《厦门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规则》施行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晨报#暂停!中国商标网及网上服务系统将于4月29日暂停服务;5月1日起!《厦门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规则》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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