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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小春: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状况
屈小春: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状况

摘要:

本文主要对三件影响较大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主要对三件影响较大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屈小春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屈小春: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状况


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自2014年开始,中国将GUI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长期以来,GUI外观设计在中国的司法保护状况备受关注,也充满争议。本文主要对三件影响较大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案例一: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江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号:(2016)京73民初276号】


(一)判决摘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2016)京73民初276号】的判决中认定如下[1]

1.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直接侵犯

(1)涉案专利视图中所显示的产品为电脑,其名称亦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可见,涉案专利为用于电脑产品上的外观设计。“电脑”这一产品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2)被诉侵权行为是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因被诉侵权软件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相应地,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不可能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据此,即便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的用户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侵犯其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2.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用户实施的行为仅为下载被诉侵权软件至其电脑的行为,并不存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电脑等行为。原告虽主张用户存在销售或许诺销售预装有被诉侵权软件的电脑的可能性,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这一事实。基于此,在本案中并不存在直接实施涉案专利行为的情况下,即便确如原告所述被诉侵权软件属于侵权产品的中间物,被告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据此,原告的相应主张不能成立。

(二)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决影响

该判决严格适用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强调了“产品”对外观设计的限定作用,在不存在“直接侵权”的情形下,即便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的用户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告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行为。该判决作出后,引发了持久的争议,公众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力度产生了质疑,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企业申请和布局GUI专利的积极性。


案例二:金山公司诉触宝公司、触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9)沪73民初399号】 该案入选202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


(一)判决摘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诉上海触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宝公司)及上海触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中认定[2]

1.涉案专利为包含动态GUI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因移动终端设备本身为惯常设计,则GUI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动态GUI应同时考虑基础界面整体样式及其全部动态变化过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影响程度。本案中,部分版本侵权软件的界面与涉案专利设计10的界面在整体界面设计和动态变化过程上均较为相近,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的界面设计。

2.包含GUI的产品从硬件到底层操作系统再到应用软件由不同主体提供,呈现出“软硬分离、软软分离”的特点。在用户操作侵权软件在手机屏幕上呈现侵权GUI的过程中,开发侵权软件的主体、开发操作系统的主体、制造手机的主体以及最终操作触发侵权GUI的各主体彼此独立、分别实施了无意思联络的独立行为,上述数行为结合在一起客观导致了侵权结果的发生,但各主体的主观状态和行为性质均存在差异。手机生产者、手机操作系统开发者的行为均不以侵权为目的。手机用户虽然下载安装了侵权软件并且主观上也确有可能已知手机呈现的GUI设计效果而刻意追求,但使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本身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而侵权应用软件的开发者即两被告,虽然没有直接制造和销售侵权手机本身,但侵权GUI的外观设计已通过程序语言固化于侵权软件中,用户只需进行与软件适配的常规操作就必然呈现侵权GUI在手机上的全部动态过程。侵权软件的开发者对该特定GUI设计效果的发生明确知晓,并意图追求此后果的发生。因此,在用户使用软件呈现侵权手机外观的过程中,软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以生产经营目的开发侵权软件相当于制造了含有侵权GUI的手机的最主要实质部分,侵权软件上架以供下载的行为亦相当于许诺销售及销售了含有侵权GUI的手机产品的最主要实质部分。本案应当认定两被告制造(开发)、许诺销售、销售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二)判决结果

1.两被告停止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3.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三)判决影响

本案被业界评为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破冰之案。传统上,外观设计专利强调以特定工业产品为载体,软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也难与电子产品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GUI外观设计专利面临维权困境(注:参见案件1)。本案探索了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充分考虑包含GUI的工业产品的特点,尊重该领域的行业发展规律,认定GUI软件是GUI生成所无可替代的实质性组成部分,认定开发并上架生成侵权GUI的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并首次对动态GUI的比对规则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3]


案件三:金山公司诉盟家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沪民终281号】


(一)判决摘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中,认定如下[4]

1.关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涉案外观设计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专利视图为带有图形用户界面动态变化过程的手机。涉案专利简要说明中载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屏幕中的图形用户界面;移动通信终端为现有设计”。据此,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专利视图显示的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

2.关于外观设计比对方法及结论

2.1比对方法

(1)本案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载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屏幕中的图形用户界面;移动通信终端为现有设计”。故对于涉案专利而言,专利视图显示的移动通信终端通常为现有设计。在进行比对时,应主要考察图形用户界面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

(2)涉案专利表示在图片中的设计为图形用户界面的静态图和动态图,比对时应当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既考虑基础界面的整体样式及其整体或细节的全部动态变化过程,又要结合具体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考虑各个界面、各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影响程度。

2.2比对结论

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落入涉案专利设计10的保护范围。

3.上诉人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能呈现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图形用户界面系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应用而生,一般经软件运行而呈现。产生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安装在电子产品中,借助电子产品的操作系统运行后,即可呈现图形用户界面。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从硬件到底层的操作系统再到应用软件等一般由不同的主体提供,呈现出“软硬分离、软软分离”的特点。故对于已经被授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要结合图形用户界面的自身特点进行判断。本院认为,采用与制造实质相同的方式,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应用于产品上,即可认定为实施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

本案中,当软件被用户下载并安装在手机中,经用户在操作系统中操作软件运行后即可在手机中呈现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的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因此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系基于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用户、软件开发和提供者共同参与才得以在手机上呈现。但在这一过程中,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仅是为运行软件提供环境,并未提供用户图形界面。使用软件必然需要用户操作进行下载安装运行,该行为本质上是上诉人提供软件行为的必然结果,因此,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用户仅仅是为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在手机上呈现提供环境或条件,其行为与专利权人权利受到损害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上诉人开发并提供软件供用户免费下载,必然会导致被诉侵权界面在手机上呈现,使得涉案专利被实施,该行为与侵犯专利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二)判决结果

1.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455426.5)的侵害;
2.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
3.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0元。

(三)判决影响

该案沿用了案件2的裁判观点,并结合包含GUI的产品特点“软硬分离、软软分离”,进一步提炼出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方法和侵权认定思路,弱化了“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作用,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审理规则。


总结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早期的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诉江民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审理尺度相对保守,无法为GUI外观设计专利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金山公司诉触宝公司、触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结合含GUI外观设计产品的特点,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原则和侵权责任认定进行了大胆的突破,解决了长期以来GUI外观专利保护面临的困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山公司诉盟家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沿用了金山公司诉触宝公司、触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的思路,并进一步提炼出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


可以预见,随着现行《专利法》(2020修正)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专利审查指南》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的修订,今后中国对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力度会逐渐加大。


作者简介


屈小春: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状况


姓名:屈小春

职务: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联系方式:nancyqu@changtsi.com

+86 10 88369999

简介:屈小春律师主要从事商标、专利、著作权、域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授权确权和争议解决工作,包括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代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执行案件及谈判案件。屈律师持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重执业资格,并具有十五年以上的从业经验,在涉外商标、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执行、谈判策略及实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她曾经成功地协助多个世界500强公司保护其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权等反不正当竞争权利,充分保护了客户的市场优势。


屈小春: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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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2016)京7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
[2](2019)沪7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
[3]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触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触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2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4](2022)沪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

(原标题: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状况)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屈小春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屈小春: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状况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屈小春: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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