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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日本、韩国和美国,侵权赔偿数额是怎样算的呢?
在德国、日本、韩国和美国,侵权赔偿数额是怎样算的呢?

摘要:

在德国、日本、韩国和美国,侵权赔偿数额是怎样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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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日本、韩国和美国,侵权赔偿数额是怎样算的呢?


在德国、日本、韩国和美国,侵权赔偿数额是怎样算的呢?


1、什么证据被经常用于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比如专家证言、会计账册、销售数据)?如果这些证据由一方当事人提交,如何保障这些证据的真实性?2、法院会使用专家证言和专家报告吗?法院会依职权启动使用专家的程序吗?这些专家可以自主选择评估的原始资料和评估方法吗?如果发现专家计算的赔偿数额不合理,法院如何处理?3、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赔偿的计算方法不能达成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对相关数据提出质疑,法院如何处理?法院可以基于证据酌定赔偿数额吗?如果可以,法院酌定的原则是什么?


德国


德国没有所谓的证据发现程序,故专利权人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很大程度上依赖侵权人提供相关文件。为了能准确计算侵权赔偿数额,德国法律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即专利权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侵权人提交账册资料的申请。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侵权赔偿数额可以有三种计算方法,分别是专利权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侵权人因侵权的获利。专利权人可以在得到侵权人提供的财务账册后,选择一种对己最为有利的计算方法。另外,侵权人在提供相关账册时,不仅要提供与侵权产品的数量相关的账册,还要提供所有与其侵权利润相关的账册。如果侵权人主张扣除相关的开销和成本,其所提交的账册必须使原告能够评价是否存在或在何种程度上存在这些因侵权产品所直接发生的开销和成本。在大多数案件中,这意味着侵权人不得不公开侵权产品的整个成本架构。只要侵权人提供的账册中反映的信息不够完整和清楚,其提交义务就没有完成,侵权人将被法庭强制修改所提供的账册。总的来说,对侵权人而言,提供账册的过程是痛苦的。德国占优的观点认为,被告还有义务同时提供账册的支持文件,如账单、收据等原始文件。如果被告持有与计算损失相关的其他文件,如资产负债表、结算单等,法庭也会要求被告一并提交。如果原告怀疑被告未尽账册提交义务,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请,要求被告出具一份书面宣誓书,保证其提交的账册资料已经是尽可能地完整和准确。宣誓书必须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宣誓书一旦发现作假,宣誓人将面临刑事指控。正因为如此,一旦法庭要求被告提交账册资料,被告都会如实提交,从而避免原告怀疑而被法庭要求出具宣誓书。


德国法院在赔偿数额认定过程中,很少使用专家报告或专家证言。原因之一是,一旦被告按照法庭要求提交了账册资料,就轮到由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这些信息来证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德国法院认为,此时由法庭来判断原告的结论是否正确,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事实问题。第二个原因是,德国法律给了法院酌定赔偿数额的自由度。该规定是基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是不可能在数字上非常精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赔偿数额的举证是毫无意义的。法庭的酌定必须建立在考虑案件所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法庭必须查明所有与计算赔偿数额有关的事实,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在被允许酌定赔偿的具体数额。尽管如此,根据被告提交的账册资料进行赔偿数额的估算,有时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此时,法庭就会聘请专家,如会计师事实所,来解决这一问题。法庭会签发书面的命令。在命令里,法庭应当明确专家要回答的问题。法庭还会在书面命令里详细说明专家应当遵循的法律及调查原则。专家调查必须基于当事人提交给法庭的事实和文件。如果专家需要当事人提交进一步的文件,其应当先告知法庭,法庭在与当事人商量后决定是否命令持有相关文件的当事人提交。对于由专家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法庭没有义务必须采纳。专家的工作仅仅是为法庭解答专业问题。裁判案件是法庭的责任,不是专家的。当然,如果法庭决定不采纳专家的意见,它必须给出充分的理由。


在德国,最常采用的计算方法是被告的侵权获利。在计算被告侵权获利时,法院有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计算侵权产品的总体利润是多少。总体利润等于销售额减去成本。如上所述,只有与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直接关联的成本才能够扣减。对此,法庭应当考虑以下问题:被告的雇佣成本是多少,其中直接与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关联的费用是多少?某一特定雇员是否只操作被诉侵权的设备(如果是,他的工资将被作为成本扣减),是否还操作其他未侵权的设备?被告的运输费是多少,其中直接与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关联的费用是多少?…尽管要考虑许多问题,但最后,采用一些假设、推断及简化是不可避免的,无论当事人还是法庭都必须经历一个相当痛苦的涉及诸多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计算过程。第二个步骤,是计算总体利润中与侵权关联的那部分利润是多少。这是因为一个获得市场成功的产品除了使用原告涉案专利技术外,还可能归因于其他多个因素,如:产品装潢设计、市场营销的努力、该产品还使用了其他的专利技术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仅能获得使用其专利所产生的那部分利润,但不能就上述其他因素产生的利润也获得赔偿。所以,法庭必须决定哪部分利润是使用原告专利所产生的利润。对此,法庭应当考虑以下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从一般消费者的立场看,专利产品在多大程度上与市场上相关在先产品有区别?对于一个全新的产品而言,大部分或全部的利润可能均由该专利所产生,但对于一个改进产品而言,改进专利所产生的利润相对要小很多。其次,侵权产品是否存在使用其他专利技术的情况?还要考虑,市场营销的因素、商标的因素、以及产品装潢设计的因素,等等。在计算与侵权关联的那部分利润是多少时,法庭的酌定变得必要。德国最高法院多次指出,只要法庭已经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各种因素,与侵权关联的那部分利润的百分比是可以酌定的,最高法院一般不会干扰一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计算赔偿数额还可以采用合理使用费的方法。相比采用被告侵权获利的方法,合理使用费的方法没有那么复杂,而且在被告能够证明侵权产品没有产生任何利润的情况下,该方法也是适用的。同样,法庭在采用合理使用费方法时,也有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正确计算相关的销售价值。法庭应当考虑以下问题: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怎样?如果侵权的只是某个产品的部件,那么该部件在整个产品的销售价值中所占的比例是多少?如果侵权部件被单独和作为某个产品的一部分被销售,此时两者销售价值都应当计算。有些时候,可以归因于原告专利所产生的份额难以精确计算,法庭就必须进行酌定。第二个步骤,是确定被告合理的使用费率。法庭在这一步会经常采用估算。诚然,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建立自己的许可体系并已经将涉案专利许可给他人使用,该许可体系可以作为确定被告合理使用费率的指导。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专利的使用费率在市场上已经形成惯例,该惯例也可以作为确定被告使用费率的有力指导。但当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时,法庭就必须考虑所有与确定合理使用费率有关的因素,比如:专利技术的经济效益是什么?一般消费者是否会将使用专利技术的产品质量与特定的企业相联系?使用专利技术的产品是否会因此提高销售价格?是否存在侵权人愿意提高使用费率的其他利益,如原告专利被多次申请无效但仍然维持有效。侵权人使用原告专利的时间有多长?等等。


日本


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被经常使用的证据是会计记录和销售记录。另外,日本专利法规定,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庭可以命令专家证人去计算侵权赔偿数额,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就有关事项向该专家辩解。被法庭指派的专家证人在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会计和销售记录计算赔偿数额前,会对这些记录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在专家进行调查过程中,法庭会与专家保持充分沟通,以避免专家报告出现误解和疏漏。如果法庭发现专家报告确有补充的必要,法庭将命令专家予以补充。日本专利法还规定,法庭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如果相关事实确实难以证明,法庭可以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但法庭在酌定时必须以当事人全部辩论意见以及案件所有相关证据的审核结果为依据。


韩国


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包括会计账簿、提交给韩国税务机关的书面报告中涉及产品增值税的描述、韩国税务机关公布的一般收益率、以及相关行业的许可使用费等等。在大多数案件中,针对侵权产品的准确的会计原始资料较少被使用。但如果有必要使用,相关的会计原始资料包括会计分类账、销售和采购分类账、生产成本报表、费用报表、库存表、销售价格表、税务发票、交货报表等。是否采信这些证据,由法庭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决定。如果根据上述证据仍然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庭将予以酌定。酌定时,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一般可以通过审理查明,再乘以韩国税务机关公布的一般收益率,该乘积通常被认定为赔偿数额。在韩国,酌定赔偿数额的案件比例是相当高的。另外,韩国很少指派自己的专家去计算赔偿数额。


美国


对于原告而言,即便有关赔偿的信息由被告掌握,他也可以通过证据发现程序去获取这些信息。同样地,对于由第三方掌握的有关赔偿的信息,原告也可以申请法院向第三方发传票后通过证据发现程序取得。关于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原告通过发现程序取得的会计账簿和记录经常被作为证据提交,同时原告还会提交其聘请的专家意见,说明所主张的具体赔偿数额。被告通常会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予以反驳。此时,确保双方提交的专家意见满足法律和科学的标准,就是法庭的责任了。另外,美国法院很少指派自己的专家去计算赔偿数额。


(注:本文节选自《关于参加国际专利法院研讨会的报告》,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者:龚麒天)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网站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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