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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位人民陪审员的司法价值
重新定位人民陪审员的司法价值

摘要:

我国司法改革已历时近三十年,成就显著,困境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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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位人民陪审员的司法价值


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不仅是化解法官压力与阻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效举措,其真正价值在于将司法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权交给人民陪审员,借助社会与百姓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应尽快推出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的程序性配套举措,还应关注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宣传,寻求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司法价值的社会共同认知。


我国司法改革已历时近三十年,成就显著,困境不小。如何化解困境,持续推进司法改革,除继续推进各种围绕司法队伍建设的体制内改革如法官员额制、终身负责制等,更应当着力落实、重点推进2015年初试行的重新定位人民陪审员职权的司法改革。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可谓提纲挈领指明我国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


2015年初,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 《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并在北京、江苏、重庆等10省市50个基层与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实施办法》 就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退出条件、惩戒机制和履职保障作出一系列新规定。

  

引人注目的是, 《实施办法》 将司法裁判权分离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将人民陪审员职权定位于“认定案件事实”,实施方式为“独立发表意见”,形成方式为“通过表决”,以及限制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参与表决”。

  

现行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立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形似收缩人民陪审员职权限于“认定事实”,实质上弱化了法官的审判权,将高度集中于法官的审判权部分分解给人民陪审员。

  

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于如何确保司法公平公正,提升法律公信力。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不仅是化解法官压力与阻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举措,其真正价值在于将司法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权交给人民陪审员,借助社会与百姓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实行法官员额制,提高法官待遇等司法改革举措,均属于司法队伍建设。队伍建设固然重要,但期待司法改革取得更瞩目成就,还须动员全社会关注司法改革,依靠人民群众,借助“外力”,开门改革。


顶层设计应尽快推出配套举措


试行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并不顺畅,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应尽快推出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的程序性配套举措,如适用陪审案件范围、陪审员的选任与回避、陪审员的人数组合、评议表决规则、法官释明规则、不间断审理规则、强制律师代理或辩护规则等,以此彰显坚定改革意志。

  

除此之外,还应关注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的诉讼价值研究、教育、宣传,寻求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司法价值的社会共同认知:

  

1、凸显以权制权司法理念。对经过人民陪审员独立评议、表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官即便要行使否决权,乃至提交审委会讨论,不仅很费周章,还要载入裁判文书。法官断案权受到制约,从而在根本上为杜绝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奠定司法结构基础。

  

2、从协助审判到制衡审判。上世纪五十年代初,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阶级斗争的一种有效形式,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的作用及目的在于协助法官审判。将人民陪审员职权定位于“认定事实”,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诉讼目的不再是协助法官审理裁判,而是制衡法官、监督司法活动。

  

3、维护司法独立。长期以来,领导、舆论、人情等非法律因素干预司法审判问题,久治难除。人民陪审员具有独立于法官定夺案情的权力,非法律因素失去干预对象,对主审法官内外压力将被有效分解。

  

4、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由临庭产生的人民陪审员行使事实裁判权,涉案当事人为寻求有利裁判,即便有腐败之心,亦无腐败之力,不知谁是可贿赂腐败对象、没有进行贿赂交易的时间。

  

5、倒逼检察官、律师提升执业能力。人民陪审员断定案情的基础是诉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对律师辩护不屑一顾的控方不敢再有庭审傲慢,热衷于庭后交易的“勾兑”律师将遭淘汰。检察官不再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审判权威将得到有效提升。

  

6、可持续开展普法教育。人民陪审员通过亲身参与审判,更直观地了解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律界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表达形态的影响,提高法律意识。陪审制既是国家通过司法与民众沟通的桥梁,又是树立法律公信力的传媒。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王俊民  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教授,诉讼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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