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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办理周期长?可先行裁驳再另行起诉!
专利案办理周期长?可先行裁驳再另行起诉!

摘要:

针对“举证难”的问题,《解释二》根据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以及侵权人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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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办理周期长?可先行裁驳再另行起诉!


3月22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城《解释二》)。《解释二》共31条,涉及间接侵权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周期长如何解决?


在我国现行专利法律框架下,权利人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时,被告往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另行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而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又无权审查专利权的效力,这时通常是先中止民事诉讼,等待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的结果。


针对此实践中“周期长”难题,《解释二》第2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即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


举证难如何解决?


针对“举证难”的问题,《解释二》根据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以及侵权人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


第二十七条明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


间接侵权如何裁定?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


该条款明确,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涉公共利益如何裁定?


有关判令停止侵权行为的问题,司法解释中就案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进行了明确。《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来源:四川法制报(成都)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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