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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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潍坊瑞驰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了相似商标,并取名“雷军电动”,小米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使用标识及“雷军”二字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40万元。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