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 Daily,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新媒体
426.cn,60万知识产权人的上网首页
原标题:深度聚焦:手机快速充电哪家强?
插着充电线追剧、刷手游,有人说高负荷下不安全;想打电话发现电量又飘红了,插上充电线又怕被电成杀马特!有时真想左手一个智能机,右手一块能待机半个月的“老砖头“! 快充成为智能手机的刚需的情况下,“充电五分钟,通话两小时”的技术安全吗?会不会又把手机变成手雷?(咦!为什么这里要写又呢?)
先来给大家卖个关子,
如何把A水池的水快速安全的导入到B水池里呢?
下面是走进科学时间~~~
在中文专利数据库中,以手机/移动终端、快速、充电为关键词检索可以检索到287篇文献,其中申请人为OPPO公司的专利申请占比达到12%,由此可见OPPO公司在手机快速充电领域的技术实力。从专利情报入手,让本侦探带你看看OPPO快速充电的发展线索。
1、仅调整充电电压
申请于2013年的CN201310047333,可以算是快速充电的第一代版本。
简单来说,这篇专利的目的就是不断地检测这个内阻,让充电电压一直保持在截止电压,这样充电的速度就加快了,来个图感受一下。
是的,就是这样,不断地根据内阻调整充电电压,让他一直保持在最高电压充电。
通俗来说就是尽量压榨电池的承压潜力,一点儿也别让他歇着!
电池君say:感觉身体被掏空……
2、对充电模式进行控制
时光的车轮缓缓向前,来到了2014年4月,这里静静地躺着第二篇具有代表性的专利CN201410043062,而且还申请了PCT国际申请。
从技术上来说,这篇专利主要在于对充电器改进,给了充电器一个带控制电路的快充模式,让它能询问电子设备是否进入快充:
充电器:喂,我看到你现在正在常规充电,你想快点充电吗?
手机:想!我目前的电压情况是#¥%……
充电器:OK,符合条件,调整输出电压和电流开始快速充电——
据相关测试报道,采用上述充电控制方案后30分钟可以将3000mAh的电池充满75%,10分钟足以充进保证2小时通话的电量,是不是和理想情况下的广告宣传很接近了呢。
3、对充电电路进行改进
时间再次推进,我们来到2014年10月。在这个时间点以后,出现了一种新的快充模式,如CN201410555033。
这一代快充的思路和原来“简单粗暴”加压充电的方法相比有了明显不同,其采用了多个充电管理芯片,并对它们进行动态控制,缩短充电时间。
厂家宣称有了这种技术加持后,15分钟就能充满一块3000mAh的电池,这充电速度会不会快让石墨烯电池的研发没有动力了?
同样的原理,相信大家也清楚如何将A水池的水安全迅速的导入到B水池了吧。
2014年12月的CN201410823367,在多充电管理芯片的基础上,将电池也设为多个,进一步降低充电时的电池发热。
你们只有一个电池一个充电器是吧?我有两个!一块充!就是这么豪气!
在快速充电技术发展的主脉络中,还布局着一些非常实用的改进技术来助推核心技术的发展,也来一起感受一下吧。
除了那些对充电的控制外,2014年9月的这篇CN201410441387还关注了环境对充电的影响,提出在电芯表面加一个加热膜,电芯的温度太低时对电芯加热,让它能在温暖的环境中舒服地工作。
通俗地说就是“怕电池冻着,给它裹了个电热毯”,是不是很赞?!
要实现OPPO一直主打的“充电5分钟,通话两小时”这句话,只是靠广告的魔性洗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真刀真枪”的技术支撑,让人能看到和广告对应的疗效才行。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为了实现这句广告词,OPPO是经过了多年的努力和三代技术的改进才得到的,真是“广告半分钟,厂家五年功”啊!
当然,手机电池安全除了技术的安全以外,还包括线路板设计,隔离膜布置,以及加工工艺等方面的综合因素的结果,所以要想保证手机电池安全,厂家就应该注重研发、设计和生产的每一个环节。
也许有人觉得,“快速充电”这个技术看起来太简单,不够炫目,不够黑科技。但是笔者认为,能在激烈竞争的终端市场,找到一个合适的切入点,努力发展并合理宣传,成为自己独特的卖点,不失为一条值得借鉴的道路。
不管黑科技白科技,只要能吸引用户就是好科技。“快速充电”只要能抓住用户痛点,吸引用户,占据市场,那就是令人拍手称快、值得发展的科技!
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申请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专利!(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敲黑板!)毕竟,技术发展再好,没有相应的专利保护,那也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好技术加上好专利,才是长久发展之道。
注:文中所示专利号(CN*****)均为中国专利申请号。
来源:IP创新赢
作者:姚雅倩 审协北京中心通信部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活动推荐(点击下面图片,了解活动详情)
G40知识产权领袖闭门峰会,老炮儿们都到了!
本文来自IP创新赢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