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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僵尸商标”被驳回,需采取“驳回复审+撤三”策略
遇到“僵尸商标”被驳回,需采取“驳回复审+撤三”策略

摘要:

“僵尸商标”的阻碍,商标局撤销商标之后,就没有引证商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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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僵尸商标”被驳回,需采取“驳回复审+撤三”策略

最近总想发表一篇有关商标的文章,但总感觉还缺点什么?今天我找到了思路。最近,在江苏昆山,知识产权行业有关商标的一个特别的日子《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在那里隆重举行,可以算是知识产权界人士享受到一场“豪华视觉大餐”。那我们看看这个“大餐”都有哪些重要的信息呢?


今天,从我国商标局刘俊臣局长会议报告中获得的数据:


目前我国商标自“2014年商标申请量为228.5万件,2015年达287.6万件,2016年上半年174万件,同比增长32%。截至2016年9月底,商标累计申请量2105万件,突破2000万件;累计注册量138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177万件”


上述数据具有非常好的分析价值。据了解,目前,我国商标总量已经超过2000万件,目前实际有效的为1177万件,可以看出将近一半的商标是获得注册有效的。在这将近一半有效注册的商标中,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论坛主发言中,上海品牌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上海市商标协会副会长刑冬生发言介绍,据业内人士粗略估算,目前我国商标闲置率已从10年前的不足5%上升至30%以上,这意味着全国闲置的有效商标约345万件。


此外,我国每年歇业、倒闭的企业平均多达100万户,按每户企业平均拥有商标0.5件测算,则每年约有50万件商标面临被继受。以歇业、倒闭企业中一半商标无人继受或放弃继受测算,每年将会产生20万至25万件无主商标。


看到这个数据,我们不得不感叹中国目前到底还剩下多少真正意义上有效能为商标权人所用的商标呢?每年将会产生20万~25万件无主商标,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这些商标可以说都属于“僵尸商标”,属于稀有资源,但同时都是无效的资源,阻碍了想获得注册保护并将其真正具体实施的商标权人的道路。


在实践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无法判断,此商标是否为“无主商标”。审查员只要是看到还属于正常10年有效期限内或者续展期内,就将其作为有效的商标进行判断,可能引证这些“无主商标”驳回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比如,2009年甲公司在“轮船运输工具”上成功申请注册“东方一号”这个商标,可能这个商标主体,公司2010年就倒闭了。


那么“东方一号”这个商标因为没有主体资格,商标也就失效了。但商标局数据库里,仍然认为“东方一号”还是有效的。


假如,后面乙公司同时在轮船上申请注册“东方一号”商标,商标局审查员就可以引证甲公司注册的“东方一号”商标驳回乙方公司注册提出注册“东方一号”商标注册。这就使得本应乙公司可以获得注册的“东方一号”商标,因为这个“僵尸商标”在先注册了,商标局驳回后面的申请人乙公司的注册。在实践中,许多的申请人,由于缺乏对商标注册流程专业知识的了解,一看到驳回文件,就觉得“绝望”了,不再处理了,或者是认为复审需要再支付复审的费用就自动放弃了,没有向商标局提出复审及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行政审批程序上就给了其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设置一种救济途径,只有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己向商标审查主管机关提出复审以及撤销该无效的商标。才能释放有效的商标资源出来为企业或个人所用。


下面笔者就简单地介绍一下,“商标驳回复审”和“撤销三年不使用”两个行政审批程序。首先两个程序的主管机关是不同的。商标驳回复审,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撤销三年不使用”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顾名思义就是被提出撤销的商标必须是要商标权利人注册已满三年时间了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否则就不予受理。


那么我国《商标法》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提出“撤三”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包括无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前面提到的,这两个程序不是一个受理主管单位,在实践中如何提出复审呢?如何提出“撤三”呢?谁在先谁在后呢?


在此,笔者总结一些自己的实践经验,简单介绍一下如何把两个程序结合在一起,才是对申请人最有利的。如果提出复审,或者只提出撤三,都不能起到对自己非常有利的作用。


一般商标申请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作为申请人应该首先求证商标驳回引证的商标注册商标是否为已经注册为满三年时间的商标。如果已经是注册满三年注册的商标,建议先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之后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复审。


在复审文件中,需要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暂缓处理该案商标复审事宜,说明此案已经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基于请求说明,商标评审委员会会提出待商标局审查撤销申请程序结束之后再进行复审审查。


笔者曾这样建议商标申请人尝试,如果被驳回商标是由于一些“僵尸商标”的阻碍,商标局撤销商标之后,就没有引证商标了,复审程序将无法找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在复审程序中已经被驳回的商标,极有可能死而复生,成功获得注册。


这也是一种商标资源的再次分配利用。当然笔者也想告诉大家,被驳回的商标申请重获新生是一种相对可能性,并不能百分之百的成功。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是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需要一系列的专业性的分析判断,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挽救商标的决策。


最后,笔者写此篇文章的目的在于提醒各位商标申请人,成功注册的商标一定要及时使用,持续的使用,否则自己辛苦注册下来的商标,因为三年以上未使用,有可能被撤销掉,另外作为商标申请人也应该了解掌握自己在注册商标过程中,拥有哪些权利,以兔商标在注册各个环节中发生意外时,及时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挽救,在我国目前商标注册驳回率相对较高的情况一下,加之自身专业知识不够的情况下,笔者还是建议商标申请人能找到一家比较专业的代理服务机构给予自己提供专专业的指导意见是十分有必要的。


   

来源:IPRdaily

作者:黄国嵛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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