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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模式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构建
VIE模式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构建

摘要:

就VIE模式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安排、风险防范、财务报表合并、费用转移支付等方面进行探讨。

VIE模式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构建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发布: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振凯  达闼科技有限公司

供稿: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研究院

原标题:VIE模式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构建


随着新浪等一批企业以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ry)模式赴海外上市以来,VIE模式已经成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融资一种重要方式。正如VIE模式作为一种公司制度与金融制度的创新一样,VIE模式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不可避免的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首先解读VIE模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诉求和合规限制,从而就VIE模式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安排、风险防范、财务报表合并、费用转移支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引言


自2000年,新浪以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ry,可变利益实体)模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功以来,已经累计有100多家涉及TMT(Technology,Media,Telecom,科技、媒体和通信)、教育培训、能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多个行业的企业采用这种结构模式在境外上市[1],同时,还有数量众多的企业使用VIE模式进行经营。


企业采用VIE模式经营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


1、有利于获得更多的融资。国内上市门槛较高[2]且资本市场相对不够成熟,导致诸如TMT行业这类具有轻资产且初期盈利较难的企业很难在境内获得融资[3],而采用VIE模式可以帮助企业获得全球投资,以募集企业发展所需的足够资金。


2、规避产业政策投资限制。部分行业属于我国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范围,受到了诸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的严格限制,使得企业获得外资投资和赴境外上市困难重重。


3、提升企业知名度。境外上市在一定程度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加强企业竞争力,有利于企业拓展全球市场。随着以阿里巴巴、腾讯等一批中国企业强势崛起,全球融资、全球经营、全球行销已经成为常态,境内上市并非这些本土企业上市唯一的选择。


二、VIE模式及其架构


所谓VIE模式,是指境外的上市主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业务运营实体,而并非常规意义上的股权控制。VIE是美国的会计术语,FASB(Financial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2003年颁布了第46号解释函中,提出了VIE的概念。依据该函,投资企业如果对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性权利(controlling financial Internet),且此经济利益并非借由多数投票权(majority voting Internet)而获得,那么这样的实体则被称为VIE。由于该模式第一次由新浪创造性的使用,因此,VIE模式也被称为“新浪模式”,该模式得到了国内产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同时也一直成为国内企业获得外资投入并赴境外上市的一种选择。


(一)VIE模式架构的搭建步骤


VIE模式架构的基本模式如下图所示:


VIE模式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构建


1、设立BVI公司(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运营公司的国内控股股东、投资人基于法律监管、税收优惠等政策考虑,离岸公司的设立地通常为英属维京群岛,因为上述地域的公司法律制度较容易被国际主流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认可。


2、设立境外上市公司。考虑到外汇管制、贸易限制等条件,上市公司主体一般选择注册在开曼群岛。由于开曼群岛公司在股权结构、董事高管等信息披露要求比较高,受到国际主流证券交易所的认可。


3、设立WFOE公司(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主要是基于股息红利分配的考虑,避免中外股东潜在的利益冲突。当然,实践中也有开曼公司先在香港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再由香港公司设立WFOE公司,主要是考虑到香港与大陆之间存在最优税收优惠协议,可以最大程度避税,节省公司成本。


4、设立/重组境内运营公司。境内运营公司也可以成为VIE公司,需要获得经营业务所必须的牌照或许可证,主要承担实际经营业务,是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VIE公司需要把管理权、控制权集中在国内控股股东身上。


(二)VIE模式的主要协议


VIE模式的关键在于通过签署一系列VIE合同,而不是通过股权来控制境内运营公司。实务中主要的控制协议形式有以下几种:


1、运营控制类协议,主要包括资产运营协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协议。主要目的是让境外上市公司能够间接控制境内实体公司的决策机构,实质效果是WFOE在不直接持有VIE公司股权的情况下,控制了公司的运营权。


2、利润转移类协议,主要包括管理、技术咨询、项目委托等服务协议,商标、专利、域名等许可协议,以及股权质押协议。主要目的是使得境内公司以支付相关费用的形式将VIE公司的利润支付给WFOE,实现了利润转移。


3、独家期权协议,由开曼公司或WFOE与境内控股股东签订,主要是为购买VIE股权预留通道,一旦中国法律允许外资进入相关行业,则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实现控股,属于质押性质的协议。


4、借款协议,由WFOE与VIE的股东签订。股东可以将相应借款以增资的方式注入VIE,为公司运营提供资金。该借款通常为多年的无息贷款,并有续展的可能。
 

三、VIE模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需求分析


VIE模式企业从设立之初,其业务模式必然面向全球竞争,其资本结构更为复杂,其公司治理要求更高,所以客观上要求企业不仅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开展经营活动,而且要按照多个地域的法律准则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善于利用成熟商业环境中的规则,在经营自由与政策限制中寻找平衡,从而减少企业经营业务中因不合规而导致的风险,为自身获得竞争优势。


VIE模式企业的知识产权需求可能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市合规要求


在IPO视野下,审核部门更多关注的知识产权类型,包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域名等,如果是软件企业还需要关注版权问题。这些知识产权直接关系到公众对于拟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持续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判断,因此对于VIE模式企业意义重大。


资本市场对于知识产权主要关注两个方面问题:


1、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不得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2、完整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及该资产对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从风险防范方面,主要有以下方面:


1、竞争对手为阻止拟上市企业融资,遏制其发展,从而提出专利诉讼;


2、一些专利“猎手”利用拟上市企业因急于上市而希望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募股审查的心理,以专利侵权诉讼来逼迫这些企业选择向他们支付更多的授权费用或寻求和解。


因此,企业要综合各方面考虑,防范诉讼纠纷,当然更为关键的是,要重视核心业务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储备和风险预警工作。


(二)协议控制要求


VIE模式下,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运营实体是通过VIE协议作为连接点进行控制的,而非传统意义的股权,单方解除一套设计精巧的协议控制结构安排并不容易,加之投资人和国内控股股东具有利益一致性,通常也不会轻易出现违约风险,但这一切并不意味着以VIE协议为连接点的控制没有风险。


VIE 控制协议从本质上看是协议双方意思自治下所构建的自由契约,风险的最大性在与合同是否有效,因此包含政策监管、控股股东的道德水平、以及其他未知因素都可能会使协议无效或可撤销或单方面违约。虽然 WFOE 可根据股权委托代理合同取代国内控股股东行使其在境内公司中的股东权利,但国内控股股东仍可以境内公司股东的名义随时单方面解除股权委托代理合同,即使控股股东承担了违约责任,但是投资方仍可能会失去对于VIE公司的控制权。这也是 VIE 协议控制模式相对于股权控制模式最大的缺陷,这一点在支付宝VIE事件的出现得以验证。


因此,为了满足控制控制公司的目的,将更多的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控制在WFOE项下,成为了投资方的天然动机选择。这种现象使得在TMT领域变得尤为重要。在这类商业模式里,公司最重要也许不一定是机器、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而是固化在知识产权上的无形资产。实务中WFOE与VIE公司之间签署频次比较高的管理、技术咨询、项目委托等服务协议,使得这种动机得以变为现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的规定[4],委托人与承揽人可以约定发明创造成果的归属。而根据VIE协议,完全可以要求类似协议中要求发明成果归属为委托方,从而实现VIE公司产出的知识产权得以转移到WFOE。


(三)转移定价要求


采用VIE模式的企业,其内部结构层级相对复杂,内部会涉及比较多的关联交易,通过关联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是现代企业的普遍做法,这也是VIE模式企业实现其经营战略的重要手段。通常情况下,VIE企业的利润通过服务费或许可费的名义转移到WFOE,进而转移到境外上市主体。


由于许可费或服务费的定价具有较大的浮动性,因此,VIE架构内的企业较容易操作成本和利润,从而可能会有一定的税务风险。目前,我国的转移定价规则要求企业在同期资料和预约定价中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价进行合理说明[5]。实务中,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从而进行税收筹划是较为常见的做法,一般从两个角度着手:


1、利用企业间所得税率及减免条件的差异,或者,企业可以享受到的地区优惠政策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减免税的关联企业;


2、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实现整个架构层面企业税负最小化。


因此,从知识产权布局层面,VIE模式企业需要考虑在相应经营企业安排适当的知识产权以帮助企业获得税率优惠的资质。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免15%企业所得税。[6]双软企业享受从盈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以及适用10%的税率等。[7]


知识产权转移定价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定价,因为VIE模式下无形资产关联交易主要涉及的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域名、专有技术许可等,影响其定价因素较为复杂。首先,知识产权具有单一性、专有性特点,没有市场统一价格可以参考,定价与估值均存在较大浮动性和差异性,较难精确计量。其次,知识产权只在关联企业内部交易,针对单一的主体,专用型较强,一遍较难在外部选择到符合可比性的参照。


因此,VIE模式企业在做知识产权转移定价的时候需要尤其慎重,以避免或降低税务风险。


(四)实际业务经营要求


虽然投资方有动机要求知识产权所有权与VIE企业实际经营分离,实务中也可以通过许可的方式将许可VIE公司使用。但是,企业实际业务经营中对于知识产权归属也有特殊需求,需要按照该行业具体经营模式,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在主体之间的筹划安排。


以TMT行业中手机业务中对于商标的需求为例,如果企业确定从事手机的生产、研发、销售业务,实务中从生产、入网、销售等多个环节都有特殊的要求。


首先,企业如果从事生产手机的义务前提是需要营业范围中有手机研发、生产字样,而营业范围变更则需要有一系列前置审批条件。例如工信部关于手机产企业资质的相关政策,要求1、公司注册资金大于等于2000万;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标示:手机或移动电话机的研发、生产、销售;3、必须有ISO9000认证;4、必须有商标;5、ISO证书和营业执照地址必须相同;6、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和商标使用权公司名称必须相同。


其次,企业市场营销的开展是多个层面的,除了传统线下市场,互联网线上市场也越来越重要。如果企业希望在天猫或京东这样的线上商城开办网上店铺的话,则需要满足这些企业的要求。例如,天猫商城对于企业入驻除了要求提供常规营业执照等材料以外,还要求提供品牌资质材料。如果是自有商标,需要提供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许可授权,则需要独占授权书。[8]而通常获得国家商标总局发放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平均时间为4个月,获得商标授权证书平均时间为9个月。


因此,企业需要较早的做好商标申请或许可授权的前置手续,才能保证企业运营获得正常展开。


四、VIE模式企业知识产权策略应对建议


知识产权策略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企业经营战略中应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管理与VIE模式治理结构的要求,是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策略构建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针对于此,结合VIE模式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本文提出“三位一体”知识产权策略构建思想:


(1)保障性:VIE模式企业知识产权构建应服从于VIE协议整体要求,应当服务于企业整体业务发展战略,保障公司业务安全,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


(2)平衡性:VIE模式企业知识产权构建应着重平衡国内控股股东与投资人之间利益诉求,应协调各方力量,最优化的实现知识产权资产价值。


(3)前瞻性: VIE模式企业知识产权构建应聚焦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做好提前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整体考量,以尽量避免企业经营与最终上市过程中可能遇到风险。


在“三位一体”的指导思想下,从知识产权的布局策略、风险防范和运营策略三个方面提出如下VIE模式企业知识产权策略应对建议。


(一)知识产权布局策略


知识产权布局尚无固定统一模式,企业需要根据所处行业竞争特点、市场竞争地位、自身拥有资源、投资人关系等角度开展知识产权布局配置工作。一般根据知识产权归属权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放置于VIE公司、放置于WFOE公司、放置于开曼公司。这三种形式的优劣势分析如下表所示:


VIE模式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构建


以上三种知识产权资产放置形式在实务中均有企业采用,也各自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上述因素以及其他例如政府项目、申请国家高新资质等因素合理安排资产配置,以期灵活处理,保障主营业务需要。


另外,VIE模式企业普遍比较年轻且高速发展,知识产权布局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员工不愿做不想做不会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活动成果具有独特的性质 ,只有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企业智力成果才能不断地产生。企业的职务发明激励机制通常采取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法 ,应该鼓励全体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的创建。


激励机制核心是企业应该构建一个健康的价值交换体系,让员工会做、想做、值得做知识产权。奖励条件应设计合理, 既不能过高, 让员工感觉高不可攀, 又不能将条件定得过低达不到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同时,应该考虑及时性和长期性问题,奖励不及时相当于不奖励,奖励过于早期又会影响长期贡献意愿。


作者供职的企业在此方面有一些实践。达闼科技是一家成立于2015年的VIE模式企业,公司成立之初就创立了一项发明奖励制度叫做PPP(Patent Partnership Plan,专利合伙人计划),这项计划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员工职务发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迅速积累和保护无形资产,促进无形资产价值发挥,提高专利质量及工作效率,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该计划核心内容包含:包含职务发明奖励、高质量专利奖励、专利运用奖励等。该计划在全公司实施以来,已累计申请专利300多项。


(二)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企业常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已有较多学者文章讨论,本文在这一点上,重点关注与员工流动相关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目前,VIE公司多集中于TMT行业,普遍特点是公司初创、人才流动率高、人才比重大。根据管理学上二八原则,公司的80%的业绩是20%的核心员工创造的,而这20%的员工就是核心员工,他们对企业来说不仅至关重要,而且不可或缺。核心员工离职或被挖角,对企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员工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应考虑三个方面:1、劳动合同管理;2、商业秘密管理;3、知识产权管理。


2013年颁布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制定,是我国首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其中,第6.1章的人力资源管理中[9],已经全面阐述了知识产权角度应该注意的管理策略,VIE模式企业可以参考并在对应管理环节中实现嵌入。


(三)知识产权运营策略


知识产权策略的最终目的是依靠知识产权创造利润。尤其是对于VIE模式企业而言,创新和权利化过程中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和精力,当技术成果最终获得授权保护后,企业必须考虑怎么样依靠这些技术来创造更高的价值,从而弥补先期研发的投入,甚至创造更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根据VIE协议要求,VIE企业的利润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名义转移到WFOE,进而转移到境外上市主体。


因此,VIE模式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需要重点考虑以下两个角度:


1、内部运营


VIE模式企业的集团公司内部运营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入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几种模式是对知识产权交换价值的利用。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经营策略、商业机会等选择合适的模式。


2、外部运营


外部运营的可行性策略包括:


阻碍供货型:阻碍供货型的运用策略,实质上是通过知识产权优势,阻碍竞争对手的供货,从而起到影响产业发展、获得竞争优势、体现研发价值等目的。


产品/业务推广型:是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加速对产品、业务的推广,从而实现公司整体战略目的。


降低成本型:此类知识产权运用策略主要目的是利用知识产权,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


直接许可型:这一模式下,企业直接对外进行许可,是一种较为传统的运用方式。
   

五、VIE模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需要关注的几个其他问题


VIE模式企业还需要考虑到其他一些角度的问题,本文暂时考虑作为开放性的问题提出来。


(一)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问题


VIE模式企业由于同时考虑中国、美国甚至香港等地公司制度及财务制度要求,较一般企业又会面临更多考量因素。


例如:知识产权在会计上的如何进行界定和核算,如何计入成本或者费用?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会计核算,更好的帮助公司高管和投资人准确及时的了解公司经营现状,更好的进行下阶段的计划和决策?


(二)知识产权的成本控制问题


知识产权布局不应回避的成本问题,优质的知识产权布局伴随的一般是费用的消耗。


是否已经有效分析知识产权成本构成与特征?如何有效降低知识产权布局成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否考虑引入战略成本思想?如何做到知识产权投入的研发理性、布局节制、维护有方、运营得利、各方共赢?


(三)知识产权的全球化策略问题


VIE企业的知识产权需要全球化,很难想象一家去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美国专利布局数量为零。那么,如何有效获取内部资源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如何有效获得能为企业增强竞争优势的海外专利资产?如何控制考虑知识产权全球布局的时间、空间、节奏、成本等因素?


综合以上论述,VIE模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外向型企业采用,而且在监管政策没有变化之前,一段时期内还将存续。只有充分理解VIE协议控制要求,合理进行知识产权策略构建,让知识产权为VIE模式企业更多的发挥积极作用,这对企业经营者以及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决策者都是一个新的挑战。


注释:

[1]该数据引自《VIE架构境外间接上市税法问题研究》,郝利军、李刚著。

[2]根据证监会199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是:(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根据证监会2009年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的主要标准是: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1]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5]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其中,第十一条、十四条等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6]《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7]《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参见https://pages.tmall.com/wow/seller/act/investment-promotion?spm=a223k.8006297.6107009570.6.18a5d8e4LzVKmd&acm=lb-zebra-14053-462070.1003.4.557679&scm=1003.4.lb-zebra-14053-462070.OTHER_14472763668712_557679#7:14中关于品牌资质列表。

[9]《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6.1.4  教育与培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a)规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求,制定计划并执行;

b)组织对全体员工按业务领域和岗位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并形成记录;

c)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并形成记录;

d)组织对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并形成记录。

6.1.4入职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于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应要求新入职员工签署知识产权声明文件。

6.1.5离职

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应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发布: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振凯  达闼科技有限公司

供稿: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研究院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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