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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欧专局审查指南修订版
解读欧专局审查指南修订版

摘要:

此次修订为了与法律进程和实践标准保持一致,对审查指南的8个部分进行了具体的修订并加以说明。

解读欧专局审查指南修订版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律所解读欧专局审查指南修订版


2018年1月31日,Weickmann & Weickmann律师事务所专利律师Christian Heubeck博士撰文解析了欧洲专利局(EPO)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就与申请人密切相关的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讨论。


2017年8月4日,欧洲专利局宣布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并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专利审查指南遵循《欧洲专利公约》,对专利审查、专利诉讼等相关程序提供具体指导。尽管审查指南主要面向EPO的专利审查员,但该指南对所有申请人和专利相关从业人员都是重要工具。


此次修订为了与法律进程和实践标准保持一致,对审查指南的8个部分进行了具体的修订并加以说明。A部分的内容修订影响深远,修订版将与费用相关的所有内容包含其中。此外,还对与计算机实施发明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Christian Heubeck表示,此次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致力于实现EPO审查程序规范化。当检索的首次发明包含临时性意见,导致难以提前预知审查困难时,审查指南将会是有效的工具。同时,也有利于尚未检索的发明支付一项或多项检索费,以避免多次提交申请。


Christian Heubeck就与申请人密切相关的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讨论。


1

口头传唤可能会代替首次审查报告

(Section C-III, 5)


各审查部门发出的口头传唤出席审理效力增强是修订最显著的部分。


修订前,申请人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条第(3)款与审查部进行实质性交流,交流目的是为了申请补贴;或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94条第(3)款提出相关质疑。因此,申请人在审查单位发出口头审理传票之前,有机会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15条第(1)款对审查部门提出诉讼。


修订后,审查指南允许审查部门在初次审查中即可发出口头审理传票,尽管申请人可以对检索意见作出回复的,但也不能保证专利被授权。新指南指出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申请内容的档案与作为检索基础的请求没有实质性的不同;

•检索意见中提出的一个或多个异议对审查结果仍旧适用。


第一次发出的审查传票不得包括新的反对意见或新的文件。此外,审查部门必须至少提前六个月口头通知审理日期以及审查原因。按照以往的做法,申请人可以在截止日期前提供任何论据和修订文件。Christian Heubeck认为,此次审查指南修订是EPO进一步简化审查程序的重要措施,预计部分审查员将会简化相关工作。


在早期阶段,为了避免口头程序,审查意见中须包括对部分反对意见做出的详细回复,包括索赔修订文件等。之前的做法是给出回复,此回复只有在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94条第(3)款规定提出的具体反对意见发布情况下给予反驳。此外,《欧洲专利公约》第94条第(3)款规定对检索意见中的任何问题都必须进行回复;《欧洲专利公约》第116条第(1)款规定,口头传票需要进行辅助请求。


2

审查费退款

(Section A-VI, 2.5)


如果欧洲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前被撤回、被拒绝或视为被撤回(审查开始之后撤回申请,则税率为50%),或者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94条第(3)款的规定,由审查部门出具的第一个专利局审查决定书到期之前均会全额退回。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条第(3)款,如果在通知之前没有给出相关邀请也将获得全额退款。具体审查时间通过EPO的2095号表格告知,若有需要,申请者可以在到期之期撤回申请。


3

单一性审查

(Section B-I, 2和B-VII, 1.2)


修订前,如果审查部门发现缺少主题单一性,则会基于权利要求起草部分检索报告。申请者需要就新发明交纳额外审查费用。此外,是否就缺少主题统一性的对象向审查员做出说明,是否对审查发明的可专利性提出建议取决于审查员的判断。这就使得部分检索报告内容差异很大。


修订后的指南就必须提供非单一性调查结果的原因给予说明。此外,部分检索报告包括首次鉴定和审查发明可专利性的临时性意见。但是,该意见仅供参考,在扩展版欧洲检索报告起草之前,一般不考虑在内。



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检索/校译:许海云  编译:侯雪婷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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