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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优先权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涉及优先权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摘要:

当其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涉及优先权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杜欣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涉及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在专利代理实务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需要应申请人的要求或者一些实际需求要求优先权,例如以下情况:


(1)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2)在先申请仅阐述具体的技术方案,但缺乏相应技术效果的数据(在先申请暂未实施,所以相应技术效果暂时无法获得);


(3)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描述比较粗略,需进行细节补充(发明人只想到粗略的技术框架,暂未想到技术细节);


(4)在先申请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了很具体的技术方案,专利保护范围太窄。


《审查指南》6.2.2要求本国优先权的6.2.2.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中规定: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 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 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4)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审查上述第(3) 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审查上述第(4) 项时,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


在先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针对不符合规定的那项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局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并且申请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审查员应当针对在后申请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只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相关,不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当其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那么,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代理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的在后申请不能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1)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中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存在上、下位的关系;


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中,所采用的一个或多个特征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特征为上、下位关系,则在后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不能享有优先权。


例如:在先申请记载了一种下位的装置,在后申请请求保护一种上位的系统,在后申请包含上位的系统的技术方案在在先申请中并没有记载,尽管在先申请中记载了下位的技术方案且实际应用中二者确实为上下位概念,但也不能够基于在先申请直接和毫无疑义的确定上位的技术方案,在后申请不能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2)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在后申请要求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在后申请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是在先申请中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在后申请不能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例如:在先申请记载了一种包含红外测距的装置,在后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包含超声波测距的装置,尽管红外测距和超声波测距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但由于在先申请包含红外测距的装置不能够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在后申请的包涵超声波测距的装置,所以,在后申请不能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3)数值范围部分重叠


如果在后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含数值范围,而该数值范围与在先申请记载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而是部分重叠,则在后申请不能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例如:在先申请中记载了一种结构加工方法,为了加工具备某种特性的结构,需要在压力为1.5标准大气压~2标准大气压之间,而在后申请同样请求保护一种结构加工方法,该结构需要在压力为1.8标准大气压~2.5大气压之间,二者存在部分重叠,在后申请无法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4)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增加了技术特征


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中有一个或者部分技术特征未记载于在先申请记载的方案,即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相对于在先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增加了技术特征,则在后申请不能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例如:在先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3,a3相当于增加的技术特征,且a3并非根据公知常识能够确定是A必须包括的技术特征,这时,a1可以享有优先权,但是a3由于无法由a2直接且毫无疑义的确定,所以a3无法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另外,在实际操作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相比增加了技术特征,但其仍然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例如:在先申请记载了一种用户终端,但未记载用户终端包括处理器这一技术特征;在后申请请求保护一种用户终端,其中增加了包括处理器这一技术特征,其他不变,并且也未涉及处理器与用户终端中其它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然而,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用户终端必定包括天线(因为没有处理器用户终端无法工作),所以在后申请中要求保护的用户终端可以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另外,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灵活使用优先权可以为代理工作和流程工作带来很多便利,例如:


(1)递交时某些图片实质性错误或提交时遗漏(这种情况实际操作中尽量避免);


(2)申请阶段因为某种失误,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即将要被视为撤回);


(3)已经递交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是专利申请人想要改成一打二(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报);


(4)需要改变申请人信息;


(5)产品马上要发布,没有时间仔细撰写。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杜欣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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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优先权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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