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庆余年》超前点播”案开庭宣判,法院认定爱奇艺“超前点播”违约,损害其承诺给原告的会员权益
6月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联合举办2020年第11期(总第19期)“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活动。此次直播关注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光明网、中国青年网、中国新闻网等40余家媒体、平台同步直播,2100万网友在线观看。
因认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爱奇艺平台上对包括《庆余年》在内的剧集实行“付费超前点播”的方式侵犯了其身为黄金VIP会员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吴某将爱奇艺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6月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吴某诉爱奇艺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当庭宣判确认,爱奇艺公司的《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2019年12月18日)导言第二款部分无效;在吴某购买会员服务后更新的“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对吴某不发生效力;爱奇艺公司继续向吴某提供原有会员权益。
据了解,吴某在使用黄金VIP会员观看爱奇艺自制热播剧《庆余年》时,发现“VIP会员协议”内容已经被爱奇艺公司单方面更改。剧前仍然需要观看“会员专属广告”,须点击“跳过”方可继续观影,同时爱奇艺公司在VIP会员享有的“热剧抢先看”权利的基础上,以单集支付3元的方式,为愿意缴费的VIP会员提供提前观看该影视剧剧集的机会。吴某认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模式违约,变相侵害其“热剧抢先看”黄金VIP会员权益,应属无效,将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定,“超前点播”模式本身并无不妥,但不应损害其承诺给会员的已有权益;格式条款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尽合理提示义务,应属无效;“VIP会员协议”中明确约定“广告特权”和“会员专属推荐”的具体内容,明示视频片头仍会有其他形式的广告出现,“会员专属推荐”不构成违约;“付费超前点播”服务,是对其“热剧抢先看”会员权益完整性的纵向条块性切割,损害了黄金VIP会员的提前观剧权益,单方变更不对吴某发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更新于2019年12月18日的《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中导言第二款部分内容无效;确认涉案VIP会员协议中关于“超前点播”的条款对原告吴某不发生效力;爱奇艺公司向原告吴某连续15日提供爱奇艺平台“黄金VIP会员”权益,使其享有爱奇艺平台已经更新的卫视热播电视剧、爱奇艺优质自制剧的观看权利;爱奇艺公司赔偿吴某公证费损失1500元;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孙铭溪)
#局里那些事儿#
关于核准海伦市九瑞米业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第36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六三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生产海伦大米、松江大米、运漕酒(运酒)、龙口粉丝、凤凰单丛(枞)茶等5个产品的23家企业(见附件),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特此公告。
附件:23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5月29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清理僵尸粉、群发消息...群控软件被判侵权并赔偿260万元
因通过开发设置“群控”软件,帮助用户实现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消息、自动点赞等,浙江两家公司被告上法庭。2日,这一“群控”软件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在杭州宣判,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60万元,并消除影响。
因为营销、推广等需求,一些微信用户出现了自动化、批量化操作账号的需求,例如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群发微信消息等。因此本案两被告开发、运营了“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提供“群控”服务。除了自动操作,该软件还可以监测、抓取微信用户账号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等存储于其服务器中。
对此,本案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妨碍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两原告对于微信数据享有的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两被告辩称,被控侵权软件突破了微信产品未实现的功能,属于技术创新具有正当性,并没有妨碍或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且用户社交数据权益应当归用户所有,用户享有个人数据携带权,其将个人数据选择以何种方式备份、存储与该数据控制者无关。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软件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商业活动信息等,异化了个人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了明显干扰,同时影响微信平台的安全、稳定、效率,已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数据权属,法院认为两被告虽然获得了经营性用户的授权许可,但存储、挖掘的数据并非经营性用户单方信息,还涉及微信平台中其他与之相关的微信用户数据。
因此,法院认为,两被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新华社)
一盏玉兰灯:应是千姿百态,怎能合二为一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与玉兰花造型路灯有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以与在先设计或在先设计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该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决定。
第三人何某就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灯(锦绣玉兰四叉五火)”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提起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原告对无效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法院认为,本专利涉及的产品是灯(锦绣玉兰四叉五火),证据1和证据2分别公开了一种“灯(浪花)”和“景观灯(玉兰灯-单层)”的外观设计(即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三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对比设计1立体图 对比设计2立体图 本专利立体图
将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组合后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相比,两者主要相同点在于:(1)灯头部位的灯臂形状和分布相同,两者灯臂都为弧形,且形状完全相同;(2)灯泡的形状和位置相同,都为玉兰花形,且都位于灯臂外侧顶端,下部灯臂底面相同位置都各有三个矩形小灯;(3)灯柱都由四根两两相对的条形板组成,灯柱下部都为四棱柱形,外侧四个面上都有菱形凹凸纹理。
对比设计1俯视图 对比设计2俯视图 本专利俯视图
主要不同点在于:(1)灯臂层数不同:涉案专利灯臂为三层,而组合后的灯臂为四层;(2)灯泡部位略有不同:涉案专利灯泡较粗,下部与灯臂连接部位为圆形托盘,而组合后的灯泡较细长,下部圆形托盘与灯臂之间有一个较短的圆柱体;(3)下层灯臂中间连接部位形状略有不同:涉案专利下层灯臂中间连接部位为实心体,而组合后的灯臂中间连接部位为空心体;(4)灯柱形状不同:涉案专利灯柱顶部倒四棱台体较扁,灯柱中间没有方形板,下部菱形纹理为双层凸出纹理,共有四层,而组合后的灯柱顶部四棱台体较厚,其上有雕纹,灯柱中间有两层方形板,下部菱形纹理为单层凸出纹理,共有五层,底部有一个较大的正方形底座。(5)除灯泡外,灯体色彩不同。
对比设计1左视图 对比设计2左视图 本专利左视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别点(1)灯臂层数的不同属于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区别点(2)灯泡粗细以及灯臂连接部位的不同占产品整体比例较小,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区别点(3)灯臂中间连接部位在使用状态下被灯臂遮挡,属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区别点(4)灯柱顶部倒四棱台体大小、灯柱中间方形板以及下部菱形纹理的不同之处所占产品整体比例也较小,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区别点(5)属于单一色彩的变化,相对于整体形状较为突出的产品来说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对比设计1仰视图 对比设计2仰视图 本专利仰视图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路灯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由灯泡、灯臂及灯柱组成,本专利在对比设计1的基础上,将对比设计1的灯泡替换成对比设计2的灯泡且减少灯泡数量属于明显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的情形。从整体外观来看,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2的组合的灯臂形状完全相同、灯泡形状和位置基本相同,灯柱也均为带有菱形凹凸纹理的四棱矩形柱体。灯泡与灯臂连接部位及下层灯臂中间连接部位的细微差异,并未影响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虽然二者存在区别,但区别点的变化无法使本专利的整体造型相对于后者发生明显变化;另外,路灯属于较为大型的户外产品,相对于局部细节上的变化,其整体设计造型和视觉印象对外观设计更具有显著影响,灯泡与灯臂的连接处以及灯柱的细微变化并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综上,被告认定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2的设计特征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审二庭 麦芽)
智能短信领域“一山难容二虎”?竞争对手互诉虚假宣传案二审宣判!
北京泰迪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泰迪熊科技公司)和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源科技公司)均为智能手机领域智能短信系统等的主要提供商,两者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关系,分别针对对方在智能短信领域的宣传提起虚假宣传诉讼。
针对双方各自发起的虚假宣传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在一案中认定小源科技公司的“国内最大的情景短信平台运营商”、“智能短信界的NO.1”等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在另一案中认定泰迪熊科技公司的“拥有该行业最强的技术能力”“最大的通讯录解决方案提供方”“提供的智能通讯录系统已经占有80%的市场份额”“短信分析识别准确率100%”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
双方对各自被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一审判决不服,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两起互诉虚假宣传案涉及的小源科技公司、泰迪熊科技公司具体宣传内容的合法性、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等多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后,判决驳回各自上诉,两案均维持原判。(来源:知产北京)
智能机器人,解决“停车难”!一审维持国知局专利有效决定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了“智能车库搬运机器人”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原告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该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涉案专利
本案涉及的发明专利是一种“智能车库搬运机器人”,专利号为201210057015.2,该发明目的系解决停车难这一困扰城市发展的公共管理问题。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决定中维持了该专利的有效性,原告作为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说明书记载,本专利公开了一种智能车库搬运机器人,是可以自动化控制的无人操作的全液压驱动车库汽车搬运机器人,属于智能化仓储管理控制技术领域。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汽车搬运设备大多为链条传动,结构复杂,设备运行不同步,故障率高,效率低的问题。从而提供了一种能够实现车辆的稳定搬运,减少对活动部件的损坏,具有占地空间小,设备运行安全系数高等特点的技术解决方案,特别适宜建筑物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原告认为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主要在于,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并未完全解决其背景技术中提到的结构复杂,设备运行不同步,故障率高,效率低等技术问题,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搬运机器人采用了液压驱动方式解决上述问题,权利要求1中通过采用电机带动齿轮泵向三个机构输送液压油的技术方案,达到了整机只需要一台电机驱动,降低能耗和噪音的技术效果。且通过行走机构由液压马达驱动,前后同步定位精确,前轮平移调整机构油缸活塞杆带动齿轮同步工作,也实现了机构动作无偏差的技术效果。原告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涉案专利权得以维持有效。(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审一庭 朱蕾)
男子“炮制”国际大牌商标配件获刑
一名80后无业男子,为了获利,就开始非法制造、销售大牌注册商标,DIOR、LV、GUCCI、MCM、CHANEL……这些大牌的商标配件和包装盒都出自他的小门店内。结果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在未经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路易某马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从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在租用的门店内,非法制造上述公司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包装盒等注册商标配件,每个包装盒以人民币1.5元、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印有商标标识的纸张以每张人民币1.15元、1.1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在男子租用的门店内查获半成品DIOR、LV、CHANEL大牌的商标,以及LV、MCM等大牌的包装盒等,共计非法制造商标标识11075件。
海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案扣押的模具、商标、包装盒等犯罪工具和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来源:看理想新闻 记者:张玲)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注册“火神山” 商标 襄阳一公司被处罚!
6月2号,记者从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在国内疫情爆发期间,襄阳一公司竟然想将“火神山”注册为商标,目前不仅申请被驳回,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襄阳市市场监管局通告,襄阳市正亮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疫情爆发期间,接受委托将“火神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且将抗疫前线医院名称“火神山”作为商标名称用于申请。
执法人员认为,“火神山”“雷神山”是武汉火神山医院、武汉雷神山医院的名称,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承载着全国人民对疫情感染人员早日康复的美好祝愿。两家医院以外的申请人,申请“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为此,襄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襄阳市正亮知识产权事务所违反了《商标法》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将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将依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云上襄阳 记者:梁鹏)
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列入海南自贸港建设重点任务
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方案》),计划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港。
《方案》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建设过程中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加强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交易、存证等方面应用,探索适合自由贸易港发展的新模式。
《方案》提出,减少跨境服务贸易限制,建设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在知识产权转让、运用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开展制度创新,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同时,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在服务贸易领域开展保单融资、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支持涉海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股权、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规范、稳妥开发航运物流金融产品和供应链融资产品。(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内蒙古首例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顺利完成
5月22日,内蒙古首例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顺利完成。
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对于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活动正常秩序,促进全区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証。
这次执业备案的两名专利代理师在包头市兴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执业,他们从互联网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在线填写执业备案申请表,选择所在执业专利代理机构并上传相关証明材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在1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完成了执业备案程序。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从备案完成之日起计算两名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认真落实《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署,积极履行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管理职责,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培养和引进专利代理人才,为内蒙古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証。(来源:人民网 作者:田伟)
广西图书向欧美输出版权
结合海外图书市场需求,助力防疫知识、人文社科类知识传播,日前,广西出版传媒集团旗下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向欧美国家成功输出图书版权。其中,向美国输出抗疫原创绘本《打败新型冠状病毒——要让孩子知道的卫生好习惯》版权,向德国出版机构输出《电化学氧还原的理论基础和应用技术》图书版权,向加拿大出版机构输出《剪影·六位国家级非遗剪纸大师作品系列》图书版权。
在全国众多抗疫图书中,绘本是一大亮点。《打败新型冠状病毒——要让孩子知道的卫生好习惯》以其科学性、教育性、趣味性,指导孩子科学防疫,培养良好卫生习惯。该绘本曾成功输出印度、缅甸、越南等地。(来源:广西日报 记者:林雪娜)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烟台查处涉嫌专利标注不规范行为43起
6月3日,记者从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查处假冒专利及专利标识不规范行为专项行动。
5月26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显示某公司销售的汽油净化产品包装涉嫌专利标识不规范及假冒专利行为,因该公司在市内设立销售网点多达200余家,几乎覆盖所有县市区,波及范围甚广,影响面大,烟台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专题会议研究制定行动方案,部署统一行动。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具体行动计划。5月27日上午,全市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分别奔赴该企业网点,开展现场检查,共发现涉嫌专利标识不规范行为43起。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向查处的专利标识不规范的所有销售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同时,为鼓励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损失,执法人员主动向商家普及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详细指导商家正确标注专利标识或消除专利标识后再行销售。商家表示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普法宣传与行政指导深表感谢。
在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中,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坚持执法与指导双管齐下,既增强了企业知法守法意识,维护了商家与消费者共同利益,又整治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来源:齐鲁晚报 记者:秦雪丽 通讯员:文小东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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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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