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苟红东 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原标题:统一执法审查标准 让傍名牌无处可遁
去年11月实施的新商标法,通过禁止非使用目的注册商标、规制商标申请和代理行为,从商标审查授权的源头上对傍名牌能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本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最近颁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进行评述。
曾几何时,傍名牌抢注商标成为一门生意,令合法企业烦不胜烦,防不胜防。以知名辣椒酱品牌“老干妈”为例,“老干妈”公司曾注册过192个商标,围绕核心品牌“老干妈”将许多衍生词如“老幹妈”、“老干爹”、“老姨妈”等都已进行了商标布局。即便如此,非老干妈公司抢注的诸如“老干爸”、“梅干妈”等相似商标也几百种,都在尽力地靠拢“老干妈”这块金字招牌。网络上有趣的段子诸如阿里巴巴公司凑齐了“全家福”,注册了“阿里爷爷”、“阿里妈妈”、“阿里弟弟”;而小米也好似开起了粮油店,注册过的商标里不仅有“玉米”、“大麦”、“小麦”,“蓝米”、“橙米”、“绿米”等各种颜色的米也被其注册一空。大量著名企业这样做商标防御布局实在是万不得已,但效果却很有限,不仅浪费各种社会资源,还会造成恶性循环。比如充斥市场的山寨的“大个核桃”、“六亿核桃”与正品“六个核桃”、假冒“雪碧”的“雷碧”、“爽歪歪”与“歪歪爽”等让人傻傻分不清。
"傍名牌"误导消费和引起混淆,不但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遏制傍名牌现象,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知识产权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去年11月实施的新商标法,通过禁止非使用目的注册商标、规制商标申请和代理行为,从商标审查授权的源头上对傍名牌能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
要从根本上打击傍名牌行为,让傍名牌者无处可遁,还要依靠遍布全国的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设置到了乡镇一级,工作深入市场,能直接接触到违法行为和看到违法商品,是打击市场违法行为的主要力量。但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傍名牌时却有很多困惑,一是很多傍名牌都是合法注册商标人,违法者以合法商标作为抗辩,地方执法没有依据判定同是国家商标局授权的商标构成违法;二是大部分对傍名牌行为只能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打击不力,即使对经营数额很大的违法行为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罚款了事。三是各地以及司法行政标准不统一,怕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不敢轻易判定傍名牌者商标侵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说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及时雨,有望在以下几个方面成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傍名牌的尚方宝剑。
1、抢注近似商标或组合注册商标搭便车造成混淆,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傍名牌者一种主要手段就是将著名品牌进行抢注,或拆分注册组合后使用,这些手法比较隐蔽,在注册阶段很容易钻法律空子而获得授权。
新颁布的《标准》第22条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这样,即使违法行为人以自有商标权抗辩,基层执法部门也可以标准判定商标侵权,进行行政处罚。
2.利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或利用企业名称、字号制造权利冲突,或者利用广告语、域名“傍名牌”均可以按商标侵权处理甚至移送司法接受刑事处罚,有助于提高对傍名牌的打击力度和增强威慑力。如《标准》第23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同时第24条规定,当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构成商标侵权。以前,对这种行为都是按《反不正竞争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而我国刑法对这种行为并没有刑事处分规定,通过《标准》明确可以商标侵权处理后,严重者可以商标法6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对傍名牌者是一个巨大威慑。
3、统一了执法和审查标准,避免了市场监管基层执法的尴尬。基层执法有很多顾虑和尴尬,一方面执法结论要与司法审查结论相统一;另一方面还不能与国家商标局有关商标审查的结论相违背。《标准》不仅吸收了基层执法经验和案例,还结合了大量司法判例,对侵权判断进行了细化,比如第14条对商标相同的列举、第20条对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以及21条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的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的列举,都是新出现的规定,对基层执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特别有意义的是,《标准》第16条规定,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在第19条还将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依据的6个因素进行了规定,这样将审查和执法标准相统一,有助于避免地方执法部门与审查部门结果打架的尴尬。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苟红东 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统一执法审查标准!让傍名牌无处可遁(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如有想看文章主题内容,欢迎留言评论~
点击图片,查看专题详情!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