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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中的管辖问题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中的管辖问题

摘要: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的重要司法手段之一。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中的管辖问题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华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中的管辖问题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规定,目前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仅由最高法院以“批复”和“通知”的形式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做出几点答复,管辖等问题都由相关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摸索着解决。

 

知识产权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确认不侵权之诉是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的重要司法手段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目前关于确认不侵权之诉有三种类型,即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以及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但是,此类案件可适用的法律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中尚属空白,仅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批复”和“通知”的形式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做出几点答复,许多问题都由相关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摸索着解决。

 

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法理上究竟属于确认之诉还是属于侵权之诉,学界和司法部门对此问题颇有争议。目前在实践中更多的表现为给付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三他字第4号)中明确指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一、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侵权类纠纷,根据[2004]民三他字第4号通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201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即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确认不侵权之诉中的侵权行为地主要是指原告实施的涉嫌侵害被告知识产权的行为,而非被告的发函警告威胁等行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核心在于,原告是否侵犯了被告的知识产权,因此将原告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地确定为侵权行为地。

 

(2)级别管辖:目前还未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级别管辖问题。但从本质上讲,确认不侵权之诉仍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审理的对象及法律关系与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基本一致。因此,确认不侵权之诉应当遵循目前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二、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之诉和侵权之诉的管辖权之争

 

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和侵权之诉像一对孪生兄弟,在很多案件中,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后,被控侵权方会在其他法院就同样的侵权事实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者一方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后,权利人又在其他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这两个诉讼是否仅受理其中之一,还是均受理;管辖是各自审理,还是移送到同一个法院?

 

根据[2004]民三他字第4号通知,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依照民事诉讼法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纠纷发生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提起的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被吸收。因此,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分别提起的侵权之诉和确认不侵权之诉虽然针对同一侵权事实,但两诉相互独立,均可被受理,不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而拒绝受理另一个案件。

 

(1)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在先提起,侵权之诉在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作为诉讼双方的诉讼策略,某些情况下双方各自会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和侵权之诉,如两案由不同法院进行审理,会出现重复审判,而且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实践中采用立案受理的时间顺序来确定管辖,后案移送到受理前案的法院审理,即将侵权之诉案件移送至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受理法院审理。

 

(2)对于侵权之诉在先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在后的情形

 

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出台之前,也应当采用立案受理的时间顺序来确定管辖,后案移送到受理前案的法院审理,即将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移送至侵权之诉案件受理法院审理。

 

但是在2009年专利法司法解释出台后,相应的规则发生了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知该司法解释对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进行了规定,如果确认不侵权之诉不符合该规定,应当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但是,实践中由于法院立案体系较为封闭,立案庭无法得知前案和后案的相应情况,在先的侵权之诉与在后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也会被受理,可以通过管辖权异议将确认不侵权之诉移送后,由受移送的法院就确认不侵权之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三、确认不侵权之诉存在的意义

 

确认不侵权作为对被指控侵权者的救济,可以使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被指控侵权者之间是否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尽快地确定下来,减少对被控侵权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影响。目前,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竞争的利器与法宝,会被有些权利人所滥用。确认不侵权之诉,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下来;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一种机制,促使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防止权利滥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华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中的管辖问题(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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