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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在北京、江苏部分地区开展专利代理对外开放有关试点工作的函
IPRdaily消息:经研究,同意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开展专利代理对外开放有关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3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在北京、江苏部分地区开展专利代理对外开放有关试点工作的函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请开展北京专利代理领域改革开放试点工作的函》(京知局函〔2020〕307号)、《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申请开展专利代理领域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函》(苏知函〔2020〕6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开展专利代理对外开放有关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3年。
你局要高度重视专利代理对外开放有关试点工作,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及时总结报送试点经验,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打下坚实基础。
在试点工作中,要按照《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精神以及试点工作实施要点(附件1、2),进一步完善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致函。
附件:1.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实施要点
附件:2.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要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马斌 62083260)
附件1
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试点工作实施要点
一、试点地区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具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代理资格;
(四)能用中文参加我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二、报名等事宜
试点地区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报名、考试、颁证等事宜,将参照《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在试点正式实施时予以明确。
附件2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试点工作实施要点
一、试点地区鼓励政策
试点地区应出台政策措施,鼓励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当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为我国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服务;
(二)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服务;
(三)海外知识产权投资、预警等服务;
(四)海外知识产权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等服务;
(五)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咨询、调解等服务。
试点地区在出台政策措施前,应当充分听取作为利益相关方的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代表机构依法平等适用试点地区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可以依法参加试点地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组织。
二、代表机构业务范围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可以依法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咨询;
(二)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
(三)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四)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服务;
(五)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海外预警、海外维权等活动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专利事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中国专利事务以及中国法律事务。
三、代表机构审批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四、代表机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2.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应当具有专利代理资格,并且已在中国境外专利代理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3.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在其本国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二)名称规范
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国籍、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
(三)申请文件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2.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给代表机构拟任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该授权书中应当明确代表机构、代表的业务范围;
3.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知局:同意在北京、江苏部分地区开展外国人参加专代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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