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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商业秘密保护!上海检察机关召开了这个发布会
2021年1月14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商业秘密保护集中宣传新闻发布会召开,通报了2010-2020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商业秘密案件情况,发布了四起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2021年1月14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商业秘密保护集中宣传新闻发布会召开,对2010年至2020年十年来受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作了分析,发布了四起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检察机关表示,案件一大特点是案发集中于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
受理商业秘密案件中涉及技术秘密案件量占比75%;涉及经营秘密占比34%;同时涉及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占比9%。侵犯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犯罪中最为常见的情况,而自2019年起,侵犯经营秘密案件受理量呈上升趋势,并以窃取客户名单、报价单为主要案发缘由。
机械制造、生物科技、软件开发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高发领域,一般而言,在上述行业易产生商业秘密且商业秘密对经营的价值贡献度大。其中,机械制造领域的商业秘密多涉及大型生产线的装配、零部件设计等技术,能直接产生的经济价值巨大,影响权利人在整个市场的地位。生物科技领域的商业秘密集中于研发技术、配方成分、实验数据等,是决定技术成败与否的关键,也是权利人保持相对竞争优势的核心竞争力。
总体而来,案件量呈波动上升趋势。2010年至2020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审查逮捕29件61人,受理审查起诉38件73人7单位。2010年以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受理量呈波动上升趋势,尤其2018、2019年大幅增长,2019年受理案件量逾10件,2020年案件受理数量虽较2019年有所下降,与历年相较仍呈上升趋势。2010年至2020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1件50人,不捕12人。经批准逮捕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起诉18件42人4单位。受理未经审查逮捕阶段的直诉案件10件15人2单位,经审查后起诉3件7人2单位。
检察机关称,此类案件犯罪手法相对固定,侵权主体以内部人员为主。仅2019年全市受理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内部员工直接主导或参与商业秘密泄露的占比高达84.62%。这些企业内部员工有的直接负责商业秘密的研发或管理,有的利用职务便利接触、窃取商业秘密,并采取内外勾结、另立门户、跳槽泄密等方式,将掌握的商业秘密非法披露或使用。
检察机关对企业防控商业秘密法律风险提出几点建议,包括:确定保密对象、采取保密措施、做好商业秘密价值评估及研发成本等证据的收集固定、建立长期动态的知识产权整体管理体系。
典型案例一:B公司、平某等三人侵犯婴儿拉拉裤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案
基本案情
A公司主要从事卫生用品生产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且有权使用“婴儿拉拉裤自动化生产线”的相关技术信息。在经营中,A公司采用设置门禁、电脑密码、服务器锁及制定保密守则和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保护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知悉。
被告人平某经派遣,被A公司聘任为机械设计部经理,后兼任营业部经理。工作期间,被告人平某违反公司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下载服务器数据方式,获取了A公司整套技术图纸3000余张。被告人平某从A公司离职,加入被告单位B公司,并由被告人方某某聘任为公司顾问,负责B公司的技术指导。在B公司研发同类型的婴儿拉拉裤自动化生产线设备的过程中,被告人平某将其从A公司非法获取的技术图纸披露给被告人龚某某使用。此后,被告人龚某某作为B公司机械设计部经理和技术核心人员,利用被告人平某提供的技术图纸,设计制造了生产线设备,并指使下属员工毁灭使用A公司技术图纸的痕迹。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告知被告人方某某该生产线设备存在侵犯A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的情况。被告人方某某为谋取公司利益,允许公司继续生产。
经鉴定,被告人平某向龚某某披露的图纸与A公司生产线技术图纸所载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对比相同;被告单位生产线设备和技术图纸与A公司生产线技术图纸所载的部分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B公司涉案生产线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260万元,销售该生产线获利达371万元,并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达305万余元。
经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单位B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平某、龚某某、方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A公司婴儿拉拉裤生产流水线的制造核心技术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系国内大部分母婴用品生产厂家生产线的主要供应商。离职后的平某在工作期间就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下载技术图纸,就职于B公司后将相关图纸披露给B公司使用,持续生产、销售婴儿拉拉裤生产线。
母婴用品的安全与可靠牵动着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婴儿拉拉裤生产线的制作工艺复杂,除了图纸以外还涉及其他的技术参数、要素,B公司虽非法获取了A公司生产流水线部分制造图纸,但制作的流水线仍难以达到A公司的工艺水准,已直接影响到流水线生产出的母婴用品质量。
本案中被告方的诉讼抗辩意识强,坚持辩称侵权的拉拉裤技术系反向工程所得,并提出一系列证据以期证明其拉拉裤生产流水线为自有技术,同时还提出涉案技术已经被他人申请专利、丧失秘密性的抗辩,称其使用技术行为不属于侵权。检察机关严把证据关、事实关,在夯实被告方非法获取技术信息行为证据的基础上,借助专家辅助人的专业知识,有力排除涉案生产流水线技术秘密通过反向工程研发的可能性。检察官更深入研究涉案技术的专利申请情况,对已公开的技术与涉案技术秘密全面比对,最终确认涉案技术秘密在被告方实施侵权期间未被公开,查明所有犯罪事实。本案的成功办理及时遏制相关侵权流水线继续流入生产领域,有力地净化母婴用品生产市场。
典型案例二:A公司、陈某、王某等三人侵犯微球技术案
基本案情
B公司与A公司签署《委托加工协议》(含保密内容),委托A公司代加工成微球成品。双方同时约定合同期间及期满5年内,A公司不得自行检测、研发、生产和销售微球。A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开始研发生产微球,并且在研发测试期间,B公司原销售副总经理陈某未经B公司允许,将从B公司获得的部分微球技术信息私自披露给王某,供其研发使用。嗣后,A公司借故解除与B公司的委托代加工关系,并利用B公司的技术秘密自行生产销售。后顾某、王某、陈某又合谋租借场地自行生产销售微球,陈某在负责销售微球的过程中,还违反与B公司的保密约定,利用其原在B公司工作中获知的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向温州某公司等4家原B公司客户销售微球。
经司法鉴定,B公司拥有的物理膨胀微球技术信息系商业秘密,A公司三名被告人所研发生产的微球配方与B公司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B公司拥有的温州某公司等4家客户联系信息、交易信息、交易习惯等经营信息亦构成商业秘密。
审查起诉阶段,A公司、顾某分别赔偿B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和100万元,获得B公司谅解。在法院审理阶段,王某、陈某分别与B公司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获得B公司谅解。
经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和三名被告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对被告单位A公司单处罚金19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顾某、王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近十年来本市起诉的犯罪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同时是一起罕见的同时侵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双密”案件,案件办理有相当难度。
一方面,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到本案的诉讼进程中,提高办案质效。本案的权利方是国内唯一自主研发生产微球产品的企业,在国际工程塑料制品轻量化工业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微球生产工艺专业性极强,为了更精准地指控犯罪,从侦查阶段起引导A公司全面收集、提供对涉案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情况、研发成本、泄密导致的经济损失等证据材料,并通过A公司详细介绍、深入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情况,结合鉴定意见,研判是否有反向工程的可能性,同时邀请权利人出席法庭审理,在庭审中主张合法诉求。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保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权利方和被告方原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且仍有新的项目正在生产运行中。为确保两家企业能够继续“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检察机关居中协调,客观评估权利方在本案中所受经济损失,积极促成双方的赔偿和解,弥补其经济损失,也对被告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作了宽缓的量刑建议,最大限度降低了犯罪行为对两家企业经营发展、商业信誉的影响。
典型案例三:李某某、周某某侵犯加油枪技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违反与被害单位某油站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在未经被害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具有相关商业秘密“秘密点”的甲型加油枪图纸,自行注册成立公司,李某某、周某某分别担任该公司常务副总和研发经理,使用上述非法获取的图纸及技术信息等“秘密点”,生产制造并销售与甲型加油枪实质相同的乙型加油枪。截至案发,实际销售乙型加油枪2500把,非法获利人民币110余万元,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40余万元。
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李某某、周某某拘役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自贸区作为改革创新政策的集中地、各类前沿市场主体的聚集地,建设国际一流的法治环境是自贸区建设的主要任务,上海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的司法办案,为自贸区建设努力提供强有力的检察保障。本案是自贸区首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往往侦办时间跨度长、取证难度大、定性要求高。
为确保案件顺利办理,知识产权检察官发挥专业优势,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全程引导罪名认定、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工作。一方面,积极探索案前会商机制,明晰案件技术难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的关键点在于对被侵权的商业秘密密点的准确界定,以及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与密点之间的同一性认定。为解决这一技术性较强的认定难点,检察官积极探索案前多方会商机制,邀请被害单位、第三方鉴定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在充分听取权利方被侵权事实和证据后,就案件中的技术难点,听取鉴定专家的咨询意见,作出精准判断。另一方面,依托合理赔偿制度,提振企业信心。本案权利方在全球加油器械设备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为避免本案影响企业在自贸区内继续生产经营的信心,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多次主动走访权利方,在听取诉求和释法说理同时,积极启动认罪认罚程序,通过专业评估权利方利润损失及潜在市场份额的影响,促成本案两名被告人主动召回已销售侵权产品,向权利方赔礼道歉和进行经济赔偿,取得权利方刑事谅解。
典型案例四:陆某甲、陆某乙侵犯游戏源代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甲成立A公司,后违反与原工作单位B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使用B公司研发的《XX传奇》游戏的前端代码,开发《XX战士》游戏并上线运营。期间,被告人陆某乙明知上述前端代码为原工作单位B公司开发且签订过保密协议,仍帮助陆某甲在A公司的上述游戏中予以使用。经统计,A公司通过《XX战士》在各个平台的发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40万余元。
经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陆某甲、陆某乙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40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游戏行业蓬勃发展,《2020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我国游戏用户已达6.4亿人,2020年游戏产业实际销售收入达2786亿余元,我国游戏研发体系已处于国际领先水准,创造了巨大的市场价值。
本案是少见的将游戏代码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大部分游戏开发企业往往会选择将游戏作为著作权进行保护。本案中,被侵权企业在开发游戏的过程中选择对游戏软件代码重要部分以技术秘密形式予以保护。被侵权的代码实际上是承载游戏整体运行的多个重要技术密点集成,因此,被侵权企业对程序代码采取了相对有效的保密措施:该公司与本案被告人均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其不能使用涉商业秘密的代码,且在SVN服务器上设定账号和密码,仅提供给开发项目组成员,并在离职后回收开发过程中使用的办公电脑。同时,本案被告人通过窃取核心代码,开发出了一款高仿游戏,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润。因此,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反映出,企业应针对不同类型商业秘密及接触使用对象,采取不同形态的保密措施。鉴于游戏产业研发人员流动性大,且拥有比较专业的计算机技能,游戏开发企业除了对存储游戏代码的服务器、电脑进行监管之外,还应关注开发过程中的电子数据流转,从后台监控数据是否通过电子邮件、社交软件或者硬盘拷贝等方式进行复制传送。大量案件中均出现通过互联网传输或者硬盘拷贝等看似老套但屡屡得逞的路径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企业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来源:上海检察微信、中国日报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上海发布四起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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