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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申会娟 陶帅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商标侵权行政查处实务:权利人经公证获取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实践中,商标权利人可选择的维权措施是多样的。对于追求快速制止侵权和预防再犯的效果,并要求投入较少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权利人来说,可考虑选择本文所介绍的公证加行政查处的维权组合模式。另外,笔者也建议权利人善于利用法律规定关于不同侵权情节设置不同梯次的处罚结果的安排,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购买侵权商品的数量和价值,做到以适当的投入产出预期效果。
案例简介
本所客户泰科消防及安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科公司”)发现深圳某公司(下称“目标”)在其经营的1688网店中低价销售标有泰科公司商标(手图形商标)的防盗贴和解锁器,怀疑目标售假。通过前期的买样鉴定和实地调查走访,客户确认了目标销售的是假冒产品。但目标只是销售商,没有较大量的假货库存。因此,笔者所在团队认为,如果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对目标的实际经营地进行检查,查获假冒产品的成功率不高。在研究《商标法》和《深圳市市场监管委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等相关法律规定后,笔者所在团队转变了思路,采用先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从目标1688店铺获取一定数量的假冒产品,然后再请求目标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以制止侵权和预防再犯。
通过公证购买,笔者所在团队成功地从目标店铺获得了标有商标的假冒产品,订单总价值1,062元。随后,笔者所在团队向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行政查处请求,并按要求提供了申请书、商标证、公证书、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经过我们多次积极沟通,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立案受理。在之后对目标进行的现场调查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未发现假冒产品。但最终,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了笔者所在团队提交的公证证据,认定目标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对目标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和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律师评析
一、行政查处具有制止侵权和预防再犯的作用,应引起商标权利人和律师的重视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纠纷。笔者所在团队通常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查处商标侵权的活动称之为“行政查处”。在行政查处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对侵权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侵权产品(如有)和相关财务资料,询问相关责任人,查实侵权后,会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查处因行政监管机关的介入,对侵权人具有非常强的震慑作用,兼具制止侵权和预防再犯的作用,是商标权利人维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实践中,有些商标权利人往往执着于毕其功于一役,寄希望于一次行动就可以查扣大量侵权产品或打击到仓库和源头。但现实中,为了规避被行政查处,很多侵权人会在公开的办公地点外另设有隐蔽的生产加工点和仓库。实操中,打击生产加工点和仓库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且难度大。在不具备查处侵权人生产加工点和仓储点的条件时,或者权利人希望投入较少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制止侵权,对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侵权人,就可以借鉴上述案例,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获取侵权人售假的证据,然后再请求行政查处。即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侵权人的后续现场调查中未发现其他侵权产品,其也可根据权利人公证获取的证据对侵权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实现惩罚侵权人和快速制止侵权的效果。
此外,《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虽然上述案例中,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仅对侵权人处以一万元罚款,但是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委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如果该侵权人在五年内再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则下一次的罚款金额就上升为二十五万元。前述法律规定对于再次侵权的加重处罚足以威慑侵权人,起到预防再犯的作用。
二、行政查处相比于其他法律行动的优势
相比于民事诉讼等措施,行政查处具有以下优势:
1,启动程序简单方便。启动行政查处不要求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现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材料,权利人可邮寄举报投诉材料。查处启动后,权利人只需适时跟进,除了根据需要补充相关材料外,无其他负担;
2,成本低。启动行政查处,无需支付案件受理费;
3,维权耗时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要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对于常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在4-6个月就会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相比于发送律师函或向电子商务平台发起投诉等措施依赖于侵权人和电子商务平台的主动配合,在同等条件下,行政查处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可以有效地起到制止侵权和预防再犯的效果。
三、公证取证在商标维权中具有重要作用
笔者所在团队注意到,厦门灌口市监局【1】和上饶余干市监局【2】曾基于网上销售记录、交易记录、物流信息和《鉴定报告》对侵权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作出过处罚,向权利人释放了积极的信号。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采纳没有经过公证的网购行为获取的证据,但笔者仍建议权利人尽可能的通过公证固定网购的证据,以免自行取证的证据因形式或内容的瑕疵遭受挑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据,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在权利人后续可选取的法律行动如向电子商务平台发起侵权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也将大大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总结建议
实践中,商标权利人可选择的维权措施是多样的。笔者有信心我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会越来越强。因此,对于追求快速制止侵权和预防再犯的效果,并要求投入较少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权利人来说,可考虑选择本文所介绍的公证加行政查处的维权组合模式。另外,笔者也建议权利人善于利用法律规定关于不同侵权情节设置不同梯次的处罚结果的安排,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购买侵权商品的数量和价值,做到以适当的投入产出预期效果。
注:
【1】 https://news.xmnn.cn/xmnn/2020/07/18/100754219.shtml
【2】 http://www.srxww.com/html/article/cjpd/2019_1152718.html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申会娟 陶帅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商标侵权行政查处实务:权利人经公证获取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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