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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中国工程院院士陈薇:中国疫苗已获得美国专利;彭静委员:建议相关法规将“洗稿”列为侵犯版权法定情形
#晨报#中国工程院院士陈薇:中国疫苗已获得美国专利;彭静委员:建议相关法规将“洗稿”列为侵犯版权法定情形

摘要:

古井贡酒再次申请“上海滩”商标

#晨报#中国工程院院士陈薇:中国疫苗已获得美国专利;彭静委员:建议相关法规将“洗稿”列为侵犯版权法定情形


#两会知产那些事儿#
 

中国工程院院士陈薇:中国疫苗已获得美国专利
 

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于3月7日上午9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陈薇作《坚持科技自主创新 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发言。
 

“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只有把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生命健康。”陈薇说:“这次我们团队能把全世界新冠疫苗第一针打在武汉,能在俄罗斯、巴基斯坦、墨西哥、智利、阿根廷等71个国际多中心三期临床试验中取得可喜结果,能获得国家药监局附条件上市和多国应急使用许可,都是长期坚持自主创新的结果。”

 
陈薇说,近年来,团队自力更生构建集靶标发现、分子设计、效力评价、快速制备于一体,上中下游无缝衔接的重大生物安全防御疫苗研发技术体系,成功研发出我国第一个战略储备重组疫苗和全球首个新基因型埃博拉疫苗,实现了中国创新疫苗从“走出去”到“走进去”,并获得了中国、美国等多个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在病毒载体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两条技术路线上形成了核心竞争优势,成果来之不易。

 
“十四五”规划把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放在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同时,提出了到2035年建成“健康中国”的远景目标。从近年来的科研实践和这次抗疫应急科研攻关,以及参加全国政协“健康中国”“创新中国”委员读书活动。

 
陈薇表示,要推动规划所提出的目标落到实处,在生物科技创新方面还有一些短板,如:顶层设计和科学统筹不足、研究力量分散,长效性支持机制不健全、基础研究不稳定,条件设施不完善、快速响应体系不健全等。
 

为此,她提出了四点建议:


第一、建立国家重大安全科技攻关“白名单”制度。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推动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在生命健康、生物安全等重大前沿领域系统性地谋划重大项目布局,建立核心技术团队“白名单”,国家长期稳定投入,实现“项目—基地—人才”有机融合,为保障国家发展利益、破解重大安全风险、突破国外技术封锁奠定坚实科技基础。
 

第二、建设特需疫苗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科技部已印发《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十四五”期间布局建设若干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议建设特需疫苗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紧扣国家生物安全防御重大需求,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加强顶层设计和科学统筹,开展跨军地、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和开放合作,达到“已知有手段,未知有能力”,助力国家生物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持续开展新冠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新冠疫情得到了全面控制,但从全球来看,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加强防控工作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应继续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综合运用生物技术和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创新手段,进一步厘清病毒起源、动物宿主和致病机制,深入分析病毒变异对现有防控措施的影响,未雨绸缪,开展针对重要变异毒株的疫苗、核酸和抗体检测试剂等预研,必要时及时更新换代。
 

第四、营造潜心基础研究的良好科研生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努力营造有利于基础研究的良好创新生态,在项目攻关、平台建设和人才计划中,加大对长期坐“冷板凳”从事科研和基础研究工作的科学家和科研人员队伍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大家勇于探索,心无旁骛地专注于前沿基础科学研究,实现越来越多“从0到1”的原创突破。鼓励更多的青年才俊淡泊名利、勇于创新,献身科学研究,为祖国更美好的明天发挥科技创新应有的支撑力量!(来源: 上观新闻)
 

 
彭静委员:建议相关法规将“洗稿”列为侵犯版权法定情形


近年来,“内容点击10万+”日趋成为自媒体生存的法则。受此驱动,通过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内容篡改、语序调整、结构重塑和表达转换,将他人作品“包装”为自己原创作品的“洗稿”现象频繁发生。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提交了《关于加强自媒体洗稿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的提案。她认为,“洗稿”现象的存在不仅损伤了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更暴露了我国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的短板。


彭静认为,总体而言,“洗稿”现象屡禁不止,暴露出以下法律问题:


一是法律对原创者著作权保护不完善。目前我国对“洗稿”行为进行规范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按照“思想与表达分离”的原则,《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作者对思想的表达,而“洗稿”者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在文字表达上下功夫,力求与原创作品之间在文字表述上达到90%以上的差异,使得《著作权法》在“洗稿”行为的侵权认定上困难重重。


二是网络运营平台对作品审核不力。“洗稿”行为主要利用技术采集原创作品信息,并自动批量进行“移花接木”抄袭,且通过网络进行广泛传播。平台依赖传统的查重技术对作品原创性进行检测难以有效实现预防。从具体监管措施来看,现有平台监管主要依赖用户投诉合议、平台核查和封号处理等措施,这些“自律机制”难以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


三是精准打击“洗稿”行为难度较大。通常“洗稿”对原创作品的选定并进行“深度”加工建立在多篇原创作品基础上,维权方往往涉及多个作者,由于形式隐蔽,被原创作者发现机率非常小,难以“联合起来”维权。即使监管部门能够发现“洗稿”行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措施,监管部门对“洗稿”行为的审查往往需要专业、复杂的程序运作,难以保障打击的及时性。


为了有效规制“洗稿”行为,切实维护原创者的知识产权,彭静建议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她建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洗稿”明确列为侵犯版权的法定情形,同时规定“洗稿”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建议立法部门完善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方法,增加“洗稿”的条文规定,确保打击“洗稿”行为有法可依。


“其次是制定查处洗稿行为的具体规则。”彭静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总结我国执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查处“洗稿”行为的专门性规定,明确查处“洗稿”行为的责任部门、查处方式、具体程序以及救济方式等。同时,必要时组建专家委员会对“洗稿”行为进行认定,并加强社会公众对洗稿行为的规范监督,以确保查处的程序正当和结果公正。


彭静介绍,目前,我国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全国各地还分别设有3个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以及20多个知识产权法庭。可以在总结对“洗稿”案件审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洗稿”案件认定机制和统一裁判标准,实现对“洗稿”行为的准确定性和依法裁判,切实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


彭静表示,“洗稿”行为具有随时性、隐匿性等特点,在加强职能部门监管和助力原创者维权的基础上,还要强化互联网行业对“洗稿”行为的自律性监管,强化宣传“洗稿”行为的违法行为,完善“洗稿”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和投诉处置机制,加大对“洗稿”行为和相关主体的惩治措施,做到对“洗稿”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来源:澎湃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梁金辉:建议加强中国白酒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古井集团董事长梁金辉围绕加强中国白酒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建议。
 

白酒酿造技艺是中国独有的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也是表达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符号。然而,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的更新和传承人的日趋减少,中国白酒酿造技艺的传承形势令人堪忧。
 

针对白酒文化传承的问题,梁金辉建议,应加快推进中国白酒文化遗产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工作,强化酿酒文化遗产的考古研究及认定工作,并以“中国白酒老作坊”的名义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此外,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缺失问题,梁金辉建议,应细化现有遗产保护体系,增加工业遗产保护的针对性内容,最终形成独立的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更好地实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同时,目前对酒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处罚程度非常轻微,不利于行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梁金辉认为,要完善法律顶层设计,加大惩罚力度,构建司法、行政及行业协作的保护联动机制,形成社会合力,打击制假贩假行为,打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来源:北京商报)
 
 

全国人大代表才华建议: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尤其需要创新引领和知识产权保护,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才华提出了“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才华表示,要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创新主体没有后顾之忧,让创新成果获得快保护、严保护,让创新投入者获得持续丰盈的回报,从而促进创新活动的良性循环,引导更多资本投入创新,真正做大做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

 
才华建议,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应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级会展中心常设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知识产权检索、核查、侵权风险预警分析、法律咨询等服务。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对通过“挖人”、窃取等方式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从严从重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建立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企业、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研发机构共同参与的维权援助工作体系,为权利人提供更通畅的救济途径。(来源:今晚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刘中民: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打击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在面临新领域、新类型、新技术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如何将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运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故意侵犯”和“情节严重”情形,应在认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时代内涵和战略意义的基础上,进行大胆探索和实践。为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所长刘中民于近日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北京、天津、深圳等地法院已发布了知识产权赔偿适用标准的指导意见,在法律搭建的框架下,对“故意侵犯”“情节严重”等进行了具体情形的列举,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更为清晰地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建议最高法院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出台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有效解决惩罚性赔偿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
 

二是借鉴“监管沙盒”理念,推行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的先行先试机制。为进一步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建议选择大连、宁波、深圳等科技转型地区先行先试,优先适用细化后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如将情节严重的情形从简单地域、时间、侵权获利的划分,扩展至各侵权行为种类细化的层面,打造出受科技企业信赖和优选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管辖地,切实为权利人提供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以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为抓手,破解“赔偿低”和“适用难”瓶颈,树立典型指导案例。建议最高法院出台意见,指导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具有行业或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时,在破解“赔偿低”和“适用难”瓶颈上做出大胆有益的尝试,并树立为典型指导案例进行重点推广,向全国乃至世界展示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行动力和执行力。


刘中民还表示,侵权行为往往带有隐蔽性,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知识产权保护是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工作。例如以技术许可的不同阶段为区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会有所差异:洽谈阶段,侵权人可能未经权利人同意,采取措施获取权利人技术内容后对外披露;许可期限内,侵权人可能通过合同条款设定,妄图以低价垄断被许可技术及其后续开发成果;许可期限届满,侵权人可能无视权利人警告,继续实施被许可技术等。目前,各地法院正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工作,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将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从持续时间、涉及区域范围、侵权获利等方面进一步予以细化等,进行了有益尝试。(来源:中化新网)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马一德: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制
 

“促进科技开放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马一德注意到,“知识产权保护”写进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而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是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马一德代表说,检察机关必须与时俱进,与审判领域改革齐头并进,完善专业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制。
 

据此,马一德代表准备向大会提交相关建议,其中就包括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专门检察院。他解释说,虽然检察机关内部知识产权职能和司法队伍整合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专业性不足的困境,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各级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仍然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难以确保法律标准适用统一、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建议系统整合检察专业力量,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专门检察院,对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

 
避免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驱动“以罚代刑”,是检察机关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马一德代表认为,检察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水平,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联系,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标准,尤其是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构成要件、证据标准、移送材料形成统一认识,确保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顺利移送至司法机关。

 
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能涉及各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司法机关虽然可以进行针对性的人才培养,但不可能精通所有领域,马一德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用好“外脑”,突破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性难题。(来源:检察日报)
 


朱列玉代表:建议设重点商标名录进行保护,分类治理商业水军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告诉记者,今年两会他提交了“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他认为,在侵权成本比维权成本略低的情况下,加大商标注册的审查力度,更能从根源上扼杀“恶意碰瓷”等侵权行为。


同时,他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分批将各省市的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文件中的商标纳入商标审查数据库,提醒审查员注意规避与重点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从源头上减少商标侵权,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的推广运用,以营造知识产权发展优良环境。(来源:澎湃新闻)

 
 
人大代表雷军:要尊重知识保护创新,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囤积

 
作为两会代表,小米科技创始人、董事长雷军近日谈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抢注及囤积等话题,并建议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囤积。

 
雷军表示,应通过新闻报道、普法宣传等形式,将“创新不仿新”“维权不侵权”的理念传导出去,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环境氛围。同时加大对于商标恶意注册和囤积行为的监督与打击力度,提高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

 
他还表示,应该鼓励市场主体树立起公平竞争、正当竞争、合理竞争的思想,通过专利保护加强创新,共同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将新发展理念落实于行,使商标价值归于正常。
 

雷军认为,“专利是中国企业参与世界贸易竞争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对知识产权问题我们极其重视,在过去几年小米公司仅自主研发提交的专利申请就超过1.6万件,去年小米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总共提交专利申请达7000件。”而近年来小米公司加强了自主创新,围绕核心技术提交了大量发明专利申请,未来,小米公司的目标是要打造专利拥有量突破万件大关的知识产权强企。(来源:手机中国)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出版集团副总编辑别必亮:制定“全媒体运营法”加强版权保护

 
随着传播形式多样化、传播主体复杂化,知识产权侵权手段越发多样化、隐蔽化。近日,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出版集团副总编辑别必亮向全国两会提交建议,希望通过制定“全媒体运营法”加强版权保护。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实施全媒体传播工程,做强新型主流媒体,建强用好县级融媒体中心。别必亮代表认为,立足“四全媒体”(即全程媒体、全息媒体、全员媒体、全效媒体)大背景,促进媒体融合健康发展,对“十四五”时期发展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实现文化强国战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媒体融合发展环境下,由于传播形式多样化、传播主体复杂化,知识产权侵权呈现方式多样化、手段技术化、隐蔽化、主体复杂化的特征。“侵权行为取证难、维权成本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别必亮代表说,普通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在便捷的新媒体传播方式及人人都是媒体参与者的背景下,媒体内容的传播容易遭遇知识产权陷阱,或者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自己成为受害者。为此,他建议尽快制定“全媒体运营法”。

 
别必亮代表认为,全媒体运营法应当明确划分不同媒体主体在参与媒体活动时的法律责任与权利。要针对不同群体广泛开展媒体使用的普法宣传,力求所有媒体参与者均知法,进而守法,维护全媒体的良性发展。

 
他还建议借力技术手段加强版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利用技术手段加强确权存证、溯源监测、取证维权能力;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明确、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等。(来源:检察日报)
 

 

#局里那些事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宁代办处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第40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〇八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宁代办处办公地址变更。变更后信息如下: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邮编:810008

 
电话(传真):0971—5115610

 
启用时间:2021年3月15日

 
银行账户信息不变。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3月4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字节跳动关联公司公开“员工薪资方案生成方法及装置”专利

 
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员工薪资方案生成方法及装置”专利信息被公开,申请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专利公开号为CN109299913B。

 
#晨报#中国工程院院士陈薇:中国疫苗已获得美国专利;彭静委员:建议相关法规将“洗稿”列为侵犯版权法定情形


专利摘要显示,本发明提出一种员工薪资方案生成方法及装置,其中,员工薪资方案生成方法包括:接收用户发送的员工薪资方案创建请求,输出员工薪资方案模板,员工薪资方案模板包括多个薪资项目;获取用户从多个薪资项目中选择的目标薪资项目;获取用户为目标薪资项目配置的配置项参数;根据目标薪资项目的配置项参数,生成员工薪资方案。本发明提出的员工薪资方案生成方法及装置,使得用户可根据需求在所提供的员工薪资方案模板基础上,设定满足企业需求的员工薪资方案,方便了用户根据企业需求个性化设置员工薪资方案的需求,提高了用户体验度。(来源:界面新闻)

 
 

古井贡酒再次申请“上海滩”商标

 
近日,从企查查APP中获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新增“上海滩”商标信息,国际分类涉及酒,申请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商标状态为“商标申请中”。
 

#晨报#中国工程院院士陈薇:中国疫苗已获得美国专利;彭静委员:建议相关法规将“洗稿”列为侵犯版权法定情形

 
除古井贡酒外,同期申请了“上海滩”第33类注册商标的还有青白江年芳梵日用品经营部和自然人徐一恺,商标状态均为“商标申请中”。

 
这不是古井贡酒第一次申请“上海滩”商标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显示,2001年4月5日,古井贡酒申请“上海滩”商标,申请号为1968877,国际分类为33,2004年7月初审通过,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7日。2021年2月24日,古井贡酒再次申请“上海滩”商标,申请号为5384093。

 
值得一提的是,在检索“上海滩”商标的公开信息中,记者注意到这样一则消息。2019年8月,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因侵权使用北京某公司“上海滩”第41类注册商标,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市监局罚款2000万。该案一审法院维持了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正在二审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
 
古井贡酒的商标注册争议一直不断。此前,古井贡酒曾因抢注年份原浆商标受质疑。2020年,古井贡酒申请的“山川异域”、“风月同天”、“罍神”、“小罍神”、“罍神古井”等商标均被驳回。(来源:新京报)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去年公安侦破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2.1万余起

 
公安部3月8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0年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情况。
 

发布会通报,2020年,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昆仑2020”专项行动,侦破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2.1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万余名,涉案总价值180余亿元;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实体市场开展执法行动5万余次,开展销毁侵权假冒商品活动500余次;挂牌督办168起重特大案件,有力打击震慑了侵权假冒违法犯罪。
 

去年以来,包括多家国外知名品牌权利人企业在内的60余家企业先后致信公安机关,感谢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犯罪,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付出的努力,纷纷表示对中国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加充满信心。(来源:澎湃新闻)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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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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