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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优化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全链条保护?
如何优化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全链条保护?

摘要:

本文从多方面分析了如何优化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全链条保护中的作用。

如何优化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全链条保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罗建 法学硕士 四川犍为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原标题:如何优化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全链条保护


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就是对知识产权从创造、运用、管理、服务多环节,全方位保护。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目前各地法院法律条文适用不统一、法院案多人少、知识产权赔偿适用上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亟待解决。笔者通过本文从高效分流矛盾纠纷、合理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充分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科学建立专业辅助人才制度四方面分析了如何优化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全链条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举证责任,惩罚性赔偿


一、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必要性


(一)创新型社会发展的需要


创新作为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所在。一个企业知识产权数量的多少以及对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强弱,决定了这个企业能否变得更强、走得更远。一个社会要激发全民的创新动力,最重要手段就是对创造成果加以合理保护,通过法律赋予权利人一定的垄断权,使得权利人在创新中获得相应权益,由此才能激发个体将前期创新收益,投入到新一轮的创新活动中,为全社会创造更多的优秀成果。


(二)整治行业乱象的需要


企业是经济发展动力因子,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企业控制风险,激发企业增加对新产品研发的投入,从而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营造积极向上的营商环境。反之如果没能采取对知识产权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而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权利人则会消极对待或自发组织相关反对侵权的抗议活动。比如针对短视频侵权乱象,2021年4月23日17家影视行业协会、54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网站及500多名影视圈艺人联合发起抵制短视频侵权的倡议。短视频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其背后原因无外乎有两个,一是该类侵权行为成本低、产量大,可以为行为人带来更多广告和流量;二是面对短视频海量信息,监管有所滞后,不少侵权者存在“法不责众”等侥幸心理。短视频侵权乱象如果不得到及时整治,试想还会有哪家企业,愿意冒着投资失败的风险,使用大额的资金去创作新作品?长此以往对影视文化行业创新发展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二、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的困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侵权人科以处罚,惩戒违法行为的方式,对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加以保护。现目前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尚面临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各地法院对法律适用不统一,从而造成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形。比如对古文字加标点符号后形成的文本,加标点符号的人是否享有著作权,法院就存在不同认识。同案不同判,会造成新的不公,从而有损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二)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成倍增长,法官相对数量不足。加之知识产权尤其新兴技术领域专利方面,涉及其他行业学科的专业性知识,作为通常只具备法学知识背景的审判人员,很难靠他们自己的认知水平去辨明其中的问题所在。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法庭共新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3176件,收案数量增加1231件,同比增长63%,全年知识产权法官人均结案82.5件,同比增长73%。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案件审判人员的数量不可能也随之增加,知识产权纠纷审判活动专业性要求高,从而造成审判人员的任务繁重,精力的有限性很难保证工作质量。


(三)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赔偿的规定,对如何计算赔偿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商标法》规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计算判赔数额依据,且具有顺位关系,即只有前一种无法证明的前提下,才可以采用后一种加以证明,加剧了在知识产权侵权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权利人的证明难度。由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存在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往往赢了官司却输了钱,起不到惩罚与抑制侵权的作用。权利人对应诉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往往很难充分收集,想要证明自己的诉求所需投入的人力、财力、时间成本高,甚至有时无法加以证明的情况也不少。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司法数据进行分析,2015 年以来,仅有 3 件商标权侵权案件使用侵权获利或权利人损失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99% 以上的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现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院也就更依赖于根据案件调查情况,采用法定赔偿的便捷方式处理纠纷。


三、如何优化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全链条保护中的作用


2020年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报告内容显示,全球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增强。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风气,使知识产权成为人们的一种美好信仰,必须从立法、司法、行政全链条角度,有效治理侵权行为,在此链条中加大司法和行政保护力度,这是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措施。我国自1994年建立第一个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整体案件特点表现为:1.实体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涉及新领域新业态的案件较多;3.社会关注度高;4.加强权利人利益保护的导向明显。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需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全链条保护中的作用。


(一)高效分流矛盾纠纷


近几年人民大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老百姓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的纠纷越来越多,由此造成法院案件数量逐年增长。通过分析法院的统计数据发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一部分可以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来化解矛盾。如2020年福建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557件,审结13399件,调撤率67.17%;2020年陕西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308件,审结5163件,调撤率55.5%;2020年山东省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9715件,审结19617件,调撤率70%。在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的精力应当用在纠纷复杂,双方争议大的案件处理上,高比例通过调解和撤诉处理的案件,可以通过其它路径来解决纠纷。


1.仲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具有高效性,同时对仲裁员的选任上要求具备丰富的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正好能发挥时效性、专业性的优势,利于纠纷得到科学、高效、合理解决。相反司法机关处理纠纷普遍周期长,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权利的有效获利期也在不断缩短,漫长的司法程序,很容易造成“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尴尬局面,通过仲裁处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使得权利人能够早日从纠纷中摆脱出来,相关权利也能更早实现其经济价值。


2.调解


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主持对矛盾纠纷进行化解。调解具有时效快,而且不伤和气的特点。中国传统文化讲究和为贵,在商事领域通常大家都不愿意把精力消耗在纠纷处理上,都希望能快捷处理矛盾,所以抓好调解工作,对处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


调解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行政主管机关调解、司法机关调解等类型,不同的第三方各自在纠纷处理中承担着不同的作用。比如人民调解,在处理专业性不强,涉及邻里矛盾,通常会取得良好效果。行业协会调解,通常在处理涉及各领域专业性纠纷,能够把握好问题的关键,处理结果使得双方都能信服。行政主管机关对于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纠纷,因为带有国家公权力,调解纠纷能够带给双方信赖感,尤其对“不懂”的一方会觉得有公权力参与自己不会吃亏。司法机关调解,主要针对可调处案件,在双方自愿情况下,达成处理纠纷的协议。对于法院的调解文书,还可以作为以后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所以司法机关调解权威性、专业性相对高,社会效果好。


笔者认为,现目前法院办理的知识产权调撤案件中,基本都是可以通过仲裁程序或者以上四种调解方式处理的。如果把大量的现目前法院处理的调撤案件经专业分流至仲裁机构或者调解组织来处理,将大大减少法院的工作量,由此法院把有限的员额法官用于在案情相对复杂,双方争议大的纠纷处理中,有利于他们集中精力办理案件,由此也才能保证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科学性。


(二)合理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在互联网环境下使得侵权变得更加容易。对权利人而言,权利受到侵害因为有时并不影响权利人的使用,权利人并不知晓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有时甚至处于对自己所主张权益无法寻找证据加以证明,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正常维护的境遇。想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难,所需成本高。对侵权人而言,随着可用的技术手段增多,使得侵权也变得越来越容易,获得非法利润高,被发现的可能性小,人的趋利本性会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宁愿去侵权,也不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搞创新,以避免各种不确定后果。


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中,如果按照传统“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会让权利人维权举步维艰,只能使得权利人对法院大门望而却步。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深圳维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泉州市冠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权纠纷案中认为,权利人已经尽积极举证义务,被诉侵权人对此持有异议的,应当提交足以推翻前述事实的反证。人民法院也可以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交能够真实、完整反映被诉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被诉侵权人怠于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特点,笔者建议根据案情积极探索以下方式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1.强化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通过举证责任转移,合理加重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使得权利人维权变得相对容易,由此实现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个案的实质公平。权利人只要能证明侵权事实,对被诉侵权人掌握的数据、财务等资料,权利人无法提供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诉侵权人,由此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2.合理采用推定制度。民事纠纷对证据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就可以,对于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提出的主张,被诉侵权人提出反对意见,但又不积极举证或举证不能的,法院就应当推定权利人的主张成立,支持权利人的诉求。3.司法机关适时依职权获取证据。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有些证据靠自力是无法收集的,有些证据很容易被篡改或删除,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作为,积极采取调取证据、查封、依职权责令提交等方式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三)充分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传统的“填平式”赔偿方式,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相对侵权人而言,权利人处在极其被动的境遇。惩罚性赔偿是在美国最先使用的一项制度,美国《兰哈姆法》规定了三倍赔偿制度。我国《民法典》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标志着我国从基本法的高度对知识产权侵权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法院判决给予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主要有三:1.罚被告,作为对其故意违法行径的报应;2.对被告及其他试图仿效其行径的人形成吓阻;3.明确表明法院对于该特定行为的不认可。因其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而付出高于其实际收益的赔偿金,有利于惩戒恶性,制止和预防该类侵权行为的再发生。


通过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教育作用,可以给社会大众以指引。对普通大众而言,可以树立保护合法抵制非法的理念。对权力人而言,可以减缓消极思想,激发维权的积极性。对侵权人而言,也因为要为侵权行为付出惨痛代价,会望而生畏,停止不法行为。


(四)科学建立专业辅助人才制度


1.推广技术调查官制度


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特点,鉴于作为专利权对象的技术的知识性特点,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建立技术审查官制度。杭州市两级法院针对专利技术类案件每年约占知识产权案件数量3/4的情况,积极探索技术调查官制度,到目前为止共聘任4名专职技术调查官和32名兼职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庭审,对专门问题提供专业性的认定意见,为法官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奠定了基础,由此也能增强裁判结果的科学性。


因知识产权纠纷总体数量和类型与地域有很大关联性,比如2020年福建受理民事知识产权案件13756件,其中著作权案件6812件、商标案件4640件、专利案件1131件、其它类型1173件。2020年天津受理民事知识产权案件9027件,其中著作权案件7501件、商标案件943件、专利案件174件、其它类型409件。2020年安徽法院受理民事知识产权案件8648件,其中著作权案件3044件、商标案件4194件、专利案件726件、其它类型684件。知识产权纠纷地域差异的特点,加上技术调查官要参与庭审,笔者建议技术调查官应分地域分专业建立名录,在各行业具有较丰富专业务实经验人才中选任。当事人双方、法庭根据案件需要,在名录中选择对应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根据庭审情况提供专业性意见。


2.建立专家辅助人代理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知识产权技术性特点,发生纠纷由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处理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建立专家辅助人代理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委托专家辅助人代理案件有以下优势:


(1)作为当事人双方,都想找一个明理人帮自己说话,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由于涉及很多专业技术知识,委托专家辅助人代理案件,就能让双方都能依法委托懂技术的人代表己方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2)作为主持案件审理活动的法官,基本是法学教育背景,对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问题可以说是“门外汉”,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委托专家辅助人代理案件,在法官主持下有针对性地对有关问题进行举证和辩论,会让事实和争议焦点越辩越明,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3)代表审判组织的技术审查官和代表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一并构建,会使得整个制度在各方利益照顾上更加平衡。在专业问题的处理上,三方中任何一方没有专业人员的参与,都容易使得该方处于被动局面,尤其是代表公权力的审判组织,如果对案情自己都没完全搞清楚,何谈会有合符公平正义的裁判结果呢?


3.建立全国法院专家咨询制度


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相关领域技术性强,采用专家咨询制度,可以从更高级层次为审判人员答疑解惑,解决法律适用上的一些困境,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统一裁判标准。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赔偿举证难的问题,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7月2日聘请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学校专家教授在内的6名学者为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咨询专家,由此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开了全国法院的先河。


目前在专家咨询制度上,各地法院都是各自为政,对疑难问题,个别法院利用自己的资源单独去咨询相关专家,由此可能会产生以下问题。第一,专家的意见只是其个人对某件事的看法,由此个人偏见可能影响案件客观性。第二,对各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专家的意见也不统一,各地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因此可能会加剧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由此影响司法权威。


因为专家咨询不必要求专家必须到现场,可以采取信函、视频等相对简便的形式,对相关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意见,所以就具备分行业建立“全国法院专家咨询库”的条件。


“全国法院专家咨询库”可以采取法院以案件疑难问题为依据,向“全国法院专家咨询库疑难问题申请处理系统”申请选择对应领域专家,再由专家咨询库对相关问题初审后自动分配或申请人选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最后由专家组针对疑难问题在合理时限内出具专家组建议意见的运作模式。最后形成的建议意见供法院参考,并在疑难问题申请处理系统中形成完整记录,该记录对全国各地将来发生的类似问题的处理可以起到指引作用。担任专家组成员的条件,可以参考仲裁员的任职要求,从法律理论研究、务实行业中有丰富工作经验,有名望的人员中选任,以此提高专家建议意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由专家组对特定问题形成的建议意见,可以避免个人的主观偏见对案件形成的不良影响。同时通过“全国法院专家咨询库疑难问题申请处理系统”处理法院遇到的疑难案件,也能打破各地法院各自为政的局面。各地法院对相关前沿法律疑难问题的处理模式可以通过该平台共享,对将来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参考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以往“同案不同判”的境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罗建 法学硕士 四川犍为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如何优化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全链条保护?(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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