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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兴华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什么样的专利权人才会使用开放许可
开放专利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是公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有意愿都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那么,选择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又究竟是何许人也?专利权人出于什么目的会选择开放许可呢?
除推广许可(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和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三条)外,按照许可方所授予被许可方的实施权的大小,专利许可可以分为独占实施许可、独家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指被许可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在特定地区,对许可协议规定的专利拥有独占的使用权;同时技术许可方不得在该地区实施,更不能把该项专利再授予该地区的任何第三方。
独家实施许可与独占实施许可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排除许可方自身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普通实施许可,也可称“一般实施许可”或“非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
专利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开放许可,即为普通许可的一种特殊许可方式。法条如下: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开放许可的一些重要因素,可参见下图1。
开放专利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是公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有意愿都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这种明码标价、童叟无欺、一视同仁又便捷的许可方式,或可为技术供需市场吹来一股公平、透明的春风。但是,看上去好似对被许可人更“友善”和“有利”一些。
那么,选择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又究竟是何许人也?专利权人出于什么目的会选择开放许可呢?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我们不妨从利益这一点先来看看吧。
若一项专利有极大的市场价值,选择自己实施,或者独占、独家许可方式,是否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呢?
比如,日亚化学(其前雇员是名满LED行业的中村修二,2014年度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拥有白光领域的开创性发明(US5998925A),一度几乎垄断整个便携式产品的白光LED市场。曾几何时,日亚在全球各地掀起专利诉讼战,所向披靡。手握如此大杀器的日亚化学,怕是不会选择开放许可的吧。
也就是说,将有极大市场价值的核心专利设定为开放许可方式,几乎是不太可能的。
那我们把关注点转向非核心专利,考虑这样一种情况:
在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中,存在一些非核心专利,这些非核心专利并非专利权人的研发主方向,若每年交年费则会增加成本。
我们,再回过头去看看法条中,发现第五十一条中记载了“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那么,对于拥有一些非核心专利,同时这些非核心专利也并非研发主方向的专利权人,为了节省年费成本,选择开放许可方式可能会比较合适。
除此之外,难道没有其他的动力可促使专利权人去选择开放许可了吗?
前面提及了开放式许可具有明码标价、童叟无欺、一视同仁又便捷的特点。这种特点可推进专利的广泛实施。那么,是否有专利权人会出于积极推广自己专利全面实施的目的,而选择开放许可呢?
还确实有。
比如一些高校、科研院虽然拥有专利,但自身可能暂时不具备实施该专利的能力,或欠缺专利运营的能力,导致其所拥有的专利的技术转化效率不高、实施和运用程度较低。那么选择开放许可方式也是比较合适的。
另外,参照强制许可,出于公共健康或公众利益目的,愿意出让自己部分权利的专利权人,也可能会选择开放许可方式。
写到这里,突然想起了Hello Kitty(凯蒂猫)。Kitty号称被印在每一种你可以想象的产品。当然,Kitty的授权是版权授权。
那延伸想象:如果一项专利,它的应用领域相对较广,也许它的专利权人可能会考虑选择开放许可方式来促进它的实施和应用。
另外,对于自带易于传播属性的专利,比如,软件类专利,它不像实体产品一样需要采购制备实体产品的设备,侵权方对软件的复制、传播所费成本颇低,而维权则相对困难。
若采用开放许可方式,制定相对合适的许可使用费,潜在的可能侵权方可能会愿意接受这种许可方式,支付许可使用费,以换得专利实施行为合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兴华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什么样的专利权人,才会使用开放许可?(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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