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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理念下中国绿色专利审查制度研究
绿色发展理念下中国绿色专利审查制度研究

摘要:

绿色专利制度无疑是响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理念而生的一种理想的制度设计

绿色发展理念下中国绿色专利审查制度研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吕斯轩 刘少华 天津大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

原标题:绿色发展理念下中国绿色专利审查制度研究


近年来,由于全球气候变暖,一系列生态危机和环境恶化问题频发,这一形式下“绿色技术”应运而生,绿色专利制度无疑是响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理念而生的一种理想的制度设计。本文以中国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下绿色专利制度的构建为基础,审视中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深度剖析英国、美国、韩国绿色专利审查制度构建的基础上,对中国绿色专利审查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与建议。


摘要


党的十八大首次确立了“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1]。国家的“十三五”规划中也把生态文明建设列入其中。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关系到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着全球的生态安全以及人类自身的健康发展。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是顺应“绿色发展理念”而生,肩负知识产权强国与生态建设重任的制度,随着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以及人类对此问题的日益重视,绿色技术的需求日益迫切,快速审查制度有利于更快更好地将“绿色技术”进行推广和应用。英国、美国和韩国在内的国家早早就确立了与“绿色技术”有关的快速审查制度,从专利制度所具备的公共政策属性出发,结合绿色技术创新与发展的目标,对绿色专利制度予以探索,对于中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再确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2]。中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确定绿色专利的审查标准及完善法律依据;建立绿色技术分类;建立绿色专利数据库,便捷现有技术检索;并入“全球”绿色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专利审查制度与质量两手抓。


一、引言


绿色发展是中央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旨在解决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近年来,由于全球气候变暖,一系列生态危机和环境恶化问题频发,这一形式下“绿色技术”应运而生,绿色专利制度无疑是响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理念而生的一种理想的制度设计。


所谓绿色专利,指的是在传统专利“三性”基础上[3],增加一个附加的“环保”审查标准或将“无害环保”或“环境有益性”置于传统的实用性评判因素之内,对申请专利的绿色创新方案进行实质审查的制度。绿色专利制度的建立将激励绿色技术的不断创新与推广,从而推动绿色经济的繁荣[4],绿色技术创新的专利申请授予程序决定了绿色技术商业化开发和利用的速度,直接影响着绿色技术创新的热情与成果转化效率,因此,尽快建立完善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加快绿色专利的授权,加强制度的适用性刻不容缓。


本文以中国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下绿色专利制度的构建为基础,审视中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深度剖析英国、美国、韩国绿色专利审查制度构建的基础上,对中国绿色专利审查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与建议。


二、绿色发展理念下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构建的意义


(一)绿色专利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绿色发展是指受制于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在遵循经济、社会与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社会和人口以及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一种新型发展模式。新时代,绿色发展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积极的时代价值,该理念应时代召唤而生,应资源重构而深,应生态重建而新,应技术进步而活,事关中华民族复兴的百年伟业,事关建设美丽中国的历史重担[5]。


走绿色未来之路,创新是“压舱石”,因守住“绿色发展”的严格要旨,在科技创新的过程中横贯绿色理念,运用创新解决绿色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局面。从节能环保的新能源新材料到节能减排的新技术新产品,再到注重资源利用的垃圾分类、产品回收,一项项绿色技术,一件件绿色产品撑起了绿色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为其保驾护航,成为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绿色经济可持续前行的不竭动力。以专利制度为主的知识产权制度无疑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推动与保障因素,也是创新发展理念推进的重要法制保障。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需要解决以“绿色技术”为核心的生态环境问题,并为此提供相应的法制保障,因此,绿色发展理念与专利制度的生态化有了天然的联系,也就催生了绿色专利制度的产生。


(二)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概述


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不同于一般的专利制度,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绿色技术”专利,其实施目的是加快绿色专利的审查速度,进而加快绿色技术成果转化,同时,进一步激励绿色技创新。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局采取了绿色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制度,力图更快地将绿色技术推向市场化,更快地取得绿色创新的利益回报[6]。


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有三个特点。首先,规定有明确的技术申请范围。与一般的专利审查制度不同,申请绿色专利审查具有明确的申请范围,具体范围由本国予以明确。其次,与传统的审查制度相较,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规定的绿色申请为绿色专利极大缩短了审查时限。该制度设计的本质是为了让发明人快速获得授权,从而达到推广绿色技术,鼓励创新成果的目的。快速审查程序中,无论首次审查意见的周期还是平均授权周期都明显短于一般专利审查的平均周期。再次,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有自己特殊的审查程序,如有的国家规定了优先审查程序,有的部门则规定了技术材料的公开程序,各国对绿色专利的审查都建立在本国专利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特殊的程序要求,形成本国特有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程序。


三、中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中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建立


在中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基础是优先审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发布的《发明专利优先管理办法》在遵循按序审查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绿色技术的重要专利申请建立了一条专利审批快速通道。其中,第四条对可以申请绿色专利优先审查的技术领域作了规定,标志着中国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开始确立。2017年《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出台,在原有绿色技术领域不变的前提下,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纳入到优先审查的范围中来,标志着中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7]。2017年以来,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起来,迄今为止已达十几个,其中的八个专门服务于“绿色技术”领域,保护中心开展的快速预审程序办理快速确权业务,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推动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建设作出重大贡献,是中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国绿色专利审查相关制度及评析


虽然《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不是为了绿色专利单独开辟的审查通道单独与中国的绿色技术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扩展了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完善了适用条件,简化了办理手续,优化了处理程序。新《办法》在第三条列举了可以申请优先审查的专利,主要有六款,第一款就包含了绿色技术,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8]。在审查程序方面,需要下载优先审查申请书,并采用便捷的电子申请方式,规定了详细的部门分工。与现有技术有关的现有设计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提交,推荐意见的签署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


新《办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生态环保及高新技术领域,具体明确了快速审查的适用对象和具体程序要求,是中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建立的标志,也是中国绿色专利制度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新《办法》仍存在一些缺陷 ,比如程序冗杂,给申请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且审查标准不准确,尽管新《办法》第四条进行了部分列举,但是不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不能够对“绿色技术”作出详尽的表述,到底哪些属于“绿色技术”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表示。不仅如此,虽然新《办法》第六条对申请优先审查专利作了数量上的限制,但并没有对具体的数量定额,第六条规定根据审查能力和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决定,但是这种规定很可能造成部分绿色专利由于数量达到上限而无法授权,严重打击了绿色专利申请的积极性[9]。


四、中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存在问题


(一)缺乏法律依据


从法的效力位阶来说,新《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针对“绿色专利制度”的规定篇幅较少并且不够全面。虽然新《办法》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但在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绿色技术优先审查的规定,这表明中国新《办法》的制定缺乏上位法的授权。中国专利法已历经四次修改,但从第四次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来看,仍未见绿色技术的有关规定。


从与有关法律及制度的规定来看,绿色专利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构建生态文明保护屏障,保护发明创造人的智力成果,但是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并没有在专利法和环境法之间建立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的对话机制,被誉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中,涉及绿色技术的相关规定也只有第二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和四十条这几条规定。虽有一定条款涉及绿色技术的推广和使用,但是并未明确提及绿色专利技术的相关规定,没有体现尊重和保护发明创造人利益的功能,导致侵权成本低,惩罚力度小,不利于调动绿色专利创造者的积极性。这种制度之间的不衔接极大制约了中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本身的实施效果,与中国的绿色发展理念初衷严重不符,对于绿色改造的目的形成破坏。


(二)审查程序问题


虽然新《办法》的实施获得了较为不错的反响,但是其适用程序过于笼统,冗长,耗时过多。新《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过于繁琐,提交何种材料的繁杂规定给申请人造成极大负担,造成十分不便,从而降低申请积极性。新《办法》第九条只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过于笼统。具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哪个部门、哪个审查员进行审查并无规定,究竟是交由独立于发明专利初步审查部门和实质审查部门及其审查员之外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查,还是根据优先审查请求提起的相应阶段由进行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员进行审查,语焉不详[10],极大地影响了审查效率。


(三)外部环境缺乏


虽然生态文明建设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都被提高到国家层面,但是推动两者融合发展缺乏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和具体举措[11]。此外,“绿色专利”推广设计部门众多,缺乏有效的整合协调机制,在推广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绿色专利审查信息平台构架不够完善,在具体的绿色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该专利是否属于“绿色专利”,是否和现有技术类似,单靠审查员的审查是低效和不科学的,应建立统一的数据库,搭建完善的信息平台才能使绿色技术申请更快捷,更充分发挥绿色专利技术快速审查制度的作用[12]。专利审查员的职业素养直接关系着专利的质量,中国审查绿色专利技术的人员专业还未引入专业领域的相关人士,因此,实践中会存在好的技术不被采纳的问题。


知识产权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承担的角色是既复杂又饱受争议的,各国对于气候变化和知识产权的而见解存在分歧,对于我全球变暖的担忧和对不可持续的能源政策的认识,还未达到足够引起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层面变动的引人注目的程度,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绿色发展理念”的倡议者,应着眼于全球气候变化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调,在绿色快速通道制度设计上应注重知识产权的改革完善服务于全球气候变化朝着良性发展这个大方向。


五、域外绿色专利快速通道制度研究


目前,全球已有多个国家实行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其中包括英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美国。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英国、美国和韩国。英国知识产权局首创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其宽松的申请流程和对绿色技术的广泛界定值得中国借鉴;美国的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以下简称USTPO)加快审查政策非常灵活多变,其通过开展试点项目的前期试点收集意见,分析评估后最终确定是否适合长期实施,既满足了新情况、新问题的要求,又体现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韩国的超快审查程序对于绿色技术的范围有严格的规定,其拥有世界上最快的审查体系,申请者可以通过该体系尽快将专利商业化。


(一)英国的宽松条件模式


英国是全球第一个实施“绿色通道”(Green Channel)快速审查制度的国家,对于英国的气候变化改革具有积极作用。创新和发明将驱动绿色经济并帮助英国成为这个领域的世界级领导者,绿色增长将哺养经济复苏,同时帮助创造一个更加负责任和可持续的未来[13],并为此推出有助于开发环境友好型技术的绿色发明数据库,该数据库以处理“绿色通道”倡议被处理的绿色发明为主,“绿色通道”为环境友好型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了快速服务,获得一项专利批准将在九个月内完成,比之前的平均时间短很多,英国知识产权局(United Kingdom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以下简称UKIPO)自2009年5月21日开始提供“绿色通道”这一加速途径,此后每年都收到300件左右请求,并于2010年正式启用绿色专利数据库,为公众提供自“绿色通道”启动以来所有受理并公布的绿色专利申请信息,截至2020年6月,英国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绿色通道”专利申请已有2408件。


英国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主要有以下两点特征。第一是对申请人加入绿色通道资格未过多限制,申请人仅仅需要提交一份该技术对环境有益的报告即可,英国专利局拒绝通过的理由仅可能是缺乏事实依据,例如申请人提交涉及永动机的申请时是一定会被驳回的。这体现了UKIPO对申请人的声明予以的充分尊重。第二是申请人可以选择他们希望加速的某个方面,包括“检索、审查、检索和审查组合、公开”。一个申请人可以在九个月内获得授权。


例如:某申请人于2015年递交一份关于电连接器的申请,同时提交了检索和实质审查请求,并请求了提前公开,还采用“绿色通道”提出了加速请求,陈述理由是使用本发明能够显著延长装置的寿命,降低能量密集型制造工艺中的能量消耗。基于该项请求,UKIPO加速了对本案的审查,于2015年3月9日作出了合并检查和实质审查报告,并在2015年4月29日公开了本申请,针对检索和实质审查报告,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提交了答复,对申请进行了修改,并明确表达了请求继续通过“绿色通道”加速审查的意愿。审查员在2015年7月9日告知申请人,对本申请没有其他意见,但需要等待公开3个月的期限届满才能进行后续程序,以为公众留出提意见的时间,随后,UKIPO于2015年9月发出授权通知。本案通过合并检索和审查、提前公开、加速检索和审查并尽早提交对审查报告的答复,实现了对绿色专利的加速授权,在自申请日起不足9个月的时间内就获得了授权。


值得一提的是,“绿色通道”只有在申请人提出请求时才会开启,UKIPO不会因为某项发明明显有益于环境就主动开启该程序。该项制度明显加快了英国的绿色专利授权速度,但是缺点也相当明显,时常因为审查程序过于宽松导致有些非真正的绿色技术鱼目混珠,抢占了真正有价值的绿色专利技术市场。


(二)美国绿色技术试点项目演进历程


为解决专利积压问题,美国专利局于2009年12月宣布《绿色技术申请方案试行计划》(Green Technology Pilot Program),针对涉及节能、再生能源、温室气体减量等技术之申请案[14],可请求优先进入审查,申请人平均在49天内可收到首次的通知,且不少专利申请人于请求后一年内便可获准专利。此试行计划结束后,申请人可依据USPTO颁布的优先审查计划申请加速审查[15]。


USPTO在起始阶段对于绿色专利申请的条件和程序设定较为严格,要求专利申请必须是在2009年12月8日之前提出的,虽然发明将实质性改善环境质量、有助于能源开发或节约的申请者无需提交检索报告和缴纳费用,但是要求独立权利请求在3个以下,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不得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技术主题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并直接与绿色技术相关。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请系统EFS-Web提交,并且说明已经满足相关要求。


加速审查程序非常复杂,且需要更多前期的文件资料,申请人的积极性没有被调动,因为初级阶段的试点项目要求申请人对请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前的检索,并提交加速审查支持文件(Accelerated 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 ,以下简称AESD),申请人必须在AESD中包括披露声明(Information Discussion Statement,以下简称IDS),在其中引用被认为与每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密切相关的参考文献,但是这种自我声明将成为审查历史和专利档案的一部分,可能损害申请人未来的纠纷中捍卫所获得专利时的地位,此外,AESD中的任何实质性虚假陈述都可以为专利挑战者提出不公平行为指控提供依据,从而可能使获得的专利无效。鉴于此,初级阶段的试点项目并没有调动申请人的申请积极性,于是,USPTO放宽了条件简化了申请程序,对于绿色专利的分类也放宽了限制。同时,USPTO在2009年6月推出的绿色专利分类索引“EST Concordance”,开拓了绿色专利分类体系且一直沿用至今。该体系在已有IPC(国际专利分类)和USPC(美国专利分类)基础上,将主要绿色技术类别分别对应到IPC分类位置和USPC分类位置,分为“可替代能源”、“环境友好型农业”、“环境净化、保护或修复”、“ETS相关规则、设计或教育”5个主题,共涉及70多个绿色技术类别。通过“EST Concordance”尽管不能对绿色专利进行完整搜索,但它对于绿色专利分类具有指导意义,是目前基于IPC和USPC的绿色专利分类体系范本之一。


(三)韩国严格型加速审查


韩国的绿色技术超级加速审查机制自2009年10月开始实施,韩国专利局对于专利申请案的平均审查期间约为17个月,若申请人请求超级加速审查,可缩短至1个月。如此短的审查期间创下了世界最短的审查期间记录。韩国专利局曾有过中小企业申请人在申请该计划后,仅历经11天便获准注册,该专利是一种和太阳能发电相关的技术。


在适用对象上,申请的技术主题必须是“绿色”相关的分类,即获得政府援助或证明或必要的绿色认证,或者是相关环境法律中认定的绿色技术分类,比如可更新能源、LED、水污染防治、绿色传动(电动车、油电混合车)。2010年4月起,符合《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规定援助政策的获得产品也可以申请超快速审查。启动条件是要求申请者需要网上提交申请,提交一份官方指定检索机构提供的现有技术检索报告,以及一份说明指出为什么选择超快速审查。从提交申请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最快的记录是从申请到完成审查共11天,如果被驳回,则该申请进入上诉程序,同样得超快速审查,4个月内结案。在审查标准上,韩国专利局(Ko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以下简称KIPO)明确了绿色技术的定义,在《韩国专利法实施令》第9条规定绿色技术是指节约和有效的利用能源和资源,将温室气体排放和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损害环境的有害物质降到最低的技术。另外还列举了绿色技术的范围,其中包括预测技术和能源技术、能源增效技术、后处理技术和无污染的产业经济活动。绿色技术分类依据的是韩国《大气环境保护法》,侧重点在于“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技术获得政府援助或绿色认证,主要依据的是韩国《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总体而言,在各国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中,韩国的“超快程序”是目前实施效果最好,审查程序与标准最明确的国家。但是根据数据显示,在2009年至2010年间,KIPO的20832项专利申请按照通常加速程序进行审查的,只有229项,仅占总申请量的1.4%,这与启动条件的严格性有很大关系,对于大多数外国专利申请人很不友好,必须具有位于韩国多的实体公司和一个分支机构的条件使很多非韩国申请人望而却步。


六、中国现行绿色专利申请快速审查制度完善对策


(一)确定绿色专利的审查标准及完善法律依据


何谓“绿色”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可以效仿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的《绿色指南》(Green Guides)对“绿色”属性的列举式规定,清晰可辩,同时根据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现状逐渐丰富其内涵,使“绿色”的范围持续更新,并以此作为法定的绿色专利主体资格的要求。由于“绿色”的概念太过于抽象不利于专利审查标准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可和环境保护、可持续性发展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结合来进行理解。在衡量一个专利技术是否具有“绿色”属性时,要注意预测专利以及专利所带来的上下游产业链是否符合环保标准、是否可能造成污染、是否能可持续性地清洁发展、造成环境损坏后的赔偿能力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为新《办法》的上位法,应在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增加有利于绿色技术创新的专利促进条款,为中国构建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打下法律基础[16]。同时,尽快出台有关绿色技术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实施细则,规范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17]。


(二)健全绿色专利数据库,便捷现有技术检索


健全绿色专利数据库的关键在于建立详细的绿色技术分类体系。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绿色专利分类体系是WIPO(世界知识产权)在2010年9月推出的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工具(IPC Green Inventory)。该检索条目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绿色专利进行了七大分类:交通运输类、废弃物管理类、能源节约类、替代能源生产类、行政监管与设计类、农林类和核电类。2012年9月1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由IPC专家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IPC Green Inventory),以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所列出的环保技术(ESTs)有关于专利信息的检索。


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也相继推出了自己的绿色专利分类体系,如美国2009年6月推出的专利分类索引“EST Concordance”,开拓了绿色专利分类体系以及欧洲专利局在2010年6月引入的新分类代码“Y02”,专门代表特定的绿色技术领域。这些绿色专利技术分类与专利检索系统直接关联,形成了绿色专利数据库。欧洲知识产权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及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围绕专利申请和清洁能源的研究报告确定风能、水电、海洋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燃料和清洁煤等六个极具商业价值、前景发展良好的类别为绿色技术[18]。除此之外,也陆续有机构推出专门的绿色专利数据库,如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HRFM与美国清洁技术集团Cleantech Group自2002年开始发布的年度和季度《清洁能源专利增长指数》,帮助发明人保护清洁能源技术。该指数报告在绿色专利信息的基础上,分析太阳能,风能,混合动力,燃料电池,水力发电,潮汐,地热,生物燃料和其他清洁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美国专利授权情况,以及各领域的专利权人排名,迄今为止,该指数报告已积累十多年的分析结果,因此十分有助于相关技术领域的分析研究。


在绿色技术的及界定上,中国采用三级分类,在结构设置方面突出表现绿色技术间的逻辑关系。例如“环境质量”栏目下设有“大气环境”、“水环境”等子栏目。在第一级标准中设置了“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而在第三集标准中所列栏目较为凝练概括,其用语接近政府文件,虽然简练但是与行业的关联性较弱,有些栏目涵盖范围较广,与之对应的技术专利偏多偏杂,需进一步细分才能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


中国可以借鉴欧盟关于新能源技术分类体系的做法。各个领域的专利中对绿色技术都有相应的涉及,这部分绿色技术通过概括式的列举是不能穷尽的,因此,应当将各个领域中凡属于绿色技术的专利抽离出来,纳入绿色专利数据库。对于“绿色技术”的范围及外延,不建议单独由环保部门进行界定,可以由技术领域研究人员建议,能源部确认,再由专利局进行审查操作。专利局要注意防止研究人员因为有相关授权而可能存在的造假和权力寻租问题,严格审查相关人员的资质。根据最高排污标准来区分绿色技术和非绿色技术不失为一个办法,通过对比一项技术的“排污量”和“减污量”来界定,排污量和减污量成反比,排污量越少,减污量就越多减污能力越强;排污量越大,减污量就越少减污能力就越弱。这样的专项指标更加科学地划分了绿色技术的范围,而一份确定的专利技术列举和分类既可以给申请人以明确的申请指引,又可以给审查员以明确的指导。一个绿色专利数据库,可以结合企业和个人在研发绿色技术进行绿色创新时以重要的信息参考,避免相关技术的重复研发;同时,审查员也可以作为参考。


(三)并入“全球”绿色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2019年12月,欧盟推出《欧洲绿色政纲》,提出“2050年实现气候中性”目标,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新冠疫情在全球爆发后,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4月初表示仍将继续实施《绿政》并将其中的数字举出设施、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等绿色投资作为恢复经济的重要抓手,《绿政》的推出和实施将对中国带来多方面的影响,同时,这也是一个重契机,中国可以将加强气候领域合作作为中国发展中欧关系的重要抓手,随着全球气候问题日益突出,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治理与国际合作最重要的议题之一,中国可以积极推进中欧气候变化领域合作,加快建立中欧绿色伙伴关系,重点加强绿色技术领域的合作,在清洁氢能、燃料电池和其他替代燃料、储能以及碳捕集、封存和利用、突破性清洁钢技术等技术领域,加强合作研究,并通过完善中国的绿色审查效率促进绿色技术的成果转化,共同推进全球气候治理。


各国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实施主要以国内申请为主,随着国际经济与合作一体化进程逐渐加深,国际专利合作势必也会加强。因此,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应向国际合作的方向发展,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以下简称PPH)这一国家间的专利审查合作项目已在多国之间相继展开。借鉴PPH成熟的实践经验,构建全球绿色专利高速公路--与绿色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国际统一体系。


(四)专利审查制度以促进成果转化为出发点


中国环境领域专利发展非常快,2019年,国际专利申请(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以下简称PCT)绿色专利申请总量76%以上来自申请排名前五的国家,其中就包括中国,在这一年,中国首次超越美国,成为全球PCT申请量第一的大国。但是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秘书长燕中凯在今年的“为绿色未来而创新”专题知识产权在线培训活动中所言,在环境领域,中国只是专利大国,而非强国。


2003年,山东理工大学启动了发泡技术的替代技术研发,至2010年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于2013年启动相关专利的申请工作时却找不到一家既懂知识产权又同时理解发泡技术的专利服务机构,两年下来专利申请毫无结果。所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帮助下,科研团队一共申请了43项专利,其中包括4项PCT、4个核心专利,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专利组合,最终这项技术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获益5.2亿。这个案例充分暴露了专利产品在成果转化中的问题,绿色专利权转移许可占的比例为5.7%,低于全球平均水平8.3%,专利成果转移化上国家有很大进步空间,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大量没有真正商业价值的专利获得许可。外国来华的绿色专利维持的年限基本在9.2年,而中国的绿色专利维持年限基本在6.1年,尤其是以院校名义申请的绿色专利,有接近60%的比例是没有维持超过6年的。专利申请量的增多无疑加重了专利审查人员的负担,人员不足、专利申请积压等问题逐渐显露出来[19],最后导致对于绿色专利申请审查的质量大打折扣,使得一些不具有真正的商业价值的专利进入市场,无法真正实现成果转化,这已经形成恶性循环,问题应当从专利审查环节入手。绿色专利的快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专业素养和审查效率要求更高,中国应考虑引入兼具绿色科技和专利工作技能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加入专利审查团队,或者可以借鉴美国的有关经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部门的每个部门设立一个专门的绿色专利初始审查员,由其对归入该部门的绿色专利主题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的判断,包括那些无法列入具体的绿色技术种类的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弹性条款进行分析和判断。绿色专利审查员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培养。同时,专利申请人也应当作出相应努力,如提供与专利申请相关的现有技术清单并对现有技术与当前的发明做对比分析,大量减少审查员检索现有技术的时间。


七、结语


完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将在相关立法工作中成功融入生态文明理念与环境可持续发展观念,鼓励专利生态化和绿色技术的创新,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生态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是中国为刺激绿色创新,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抢占新一轮国际竞争制高点所采取的专利制度改革。本文从审查标准和依据、全球合作、审查检索、审查质量和制度两者兼顾几个方面提出详细的改进意见,使得绿色技术的快速审查制度更为完善,增强中国在绿色技术上的国际竞争力,使绿色发展理念在制度层面得到很好的贯彻。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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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吕斯轩 刘少华 天津大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绿色发展理念下中国绿色专利审查制度研究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绿色发展理念下中国绿色专利审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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