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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科大讯飞“听书神器”APP被指侵犯著作权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二审维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听书神器”APP不构成侵权。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开发的“听书神器”APP根据用户的请求,可以实时将网络作品合成语音供用户收听。有公司发律师函提出,该软件内“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对相关网络作品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案认为,转码是中立技术,“听书神器”APP并没有存储复制作品内容,用户触发转码并获得转码内容后,不能被其他用户同时利用或者再次利用,二审维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听书神器”APP不构成侵权。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科大讯飞发送《关于“听书神器”手机端应用软件侵权事宜》的律师函,称其开发的安卓手机端应用软件“听书神器”内“全网搜书”功能已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软件内“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软件内“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科大讯飞收到上述律师函后主动与玄霆公司展开交涉,并与玄霆公司委托律师进行面对面沟通。对方坚称科大讯飞侵犯了其85部小说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要求科大讯飞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科大讯飞认为,“听书神器”APP并不侵犯玄霆公司的著作权,但是,玄霆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既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其他有权机关请求救济,也没有撤回律师函,或给科大讯飞消除涉嫌著作权侵权的影响,导致科大讯飞一直处于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不公平境地,给科大讯飞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障碍,正当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因此,科大讯飞向合肥高新区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要求确认“听书神器”APP不侵犯玄霆公司著作权;玄霆公司为科大讯飞消除影响,撤回律师函。
玄霆公司辩称,其是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该文字在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小说由知名网文作家创作,经作者转让,其享有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其经营的网站向用户提供作品的文字在线浏览,大部分章节是VIP会员付费章节。科大讯飞经营的“听书神器”APP是一款有声读物软件,其选择性地向用户推荐的小说阅读站点,并非百度自然搜索结果,而是科大讯飞的有意选择。该行为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行为。“听书神器”APP复制第三方网站中的小说文字,并将其复制为语音,通过信息网络直接向用户提供,还提供小说文字和音频的下载,该行为侵害了玄霆公司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公证书载明,用户在浏览涉案网页小说内容后将网页加入“书架”,关闭网络并关闭“听书神器”APP(关闭后缓存清除),再次进入“听书神器”APP手机客户端并打开“书架”,此时无法获取涉案作品网页信息;用户使用“听书神器”中的“阅读器”功能的缓存内容经过用户清除软件的缓存后即被删除。案涉作品由某网站提供,玄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通过科大讯飞服务器获取了作品内容,也未能举证证明“听书神器”APP对作品内容进行了固定。因此,加入书架功能仅为链接收藏夹功能,证明涉案作品并未存储于“听书神器”APP服务器端。“全网搜书”功能仅是对百度搜索结果的客观呈现,其搜索结果中的链接均由百度提供。“听书神器”APP根据用户的请求,实时合成语音供用户收听,由于语音合成后的“缓存”在用户关闭APP(清除缓存)后即可删除,且原文链接断开后,“听书神器”APP无法访问,故“听书神器”APP内“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不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科大讯飞运营的“听书神器”APP不侵犯玄霆公司就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玄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听书神器”APP为用户接触侵权作品提供了便利,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等为由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转码技术是实现文本格式转换功能的技术,并未直接参与内容的提供,是中立技术。“听书神器”APP并没有固定作品内容,而是根据用户的请求在用户端实施合成语音供用户收听语音,缓存于手机客户端,玄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科大讯飞在其服务器复制侵权作品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其他用户传播。而转码与语音合成技术是数字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方便终端用户通过多方位的视觉、听觉体验来感受传统文本所没有的冲击盛宴。玄霆公司虽指称科大讯飞存在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科大讯飞公司将单一用户所选择并存储于客户端的信息复制于服务器,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公众传播。因此,玄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附:裁定书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辖终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玄霆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网络地址iws.openspeech.cn、scs.openspeech.cn及其对应的IP地址“220.248.230.134”与被诉侵权行为无关,本案没有证据表明被诉侵权行为,即“听书神器”软件内的搜索解析、文字转码功能所在的网络服务器位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审裁定将“听书神器”软件开启过程中有访问位于合肥高新区的网络地址等同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所在地”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科大讯飞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在合肥高新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科大讯飞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本案为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对应的指控内容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中,据玄霆科技公司提供的“(2020)沪静证经字第306号公证书”记载,运行涉案“听书神器”软件的网络地址包括iws.openspeech.cn、scs.openspeech.cn,其对应的IP地址为“220.248.230.134”,科大讯飞公司提供的“联通公司合肥分公司提供的IP地址证明”及“(2020)皖合衡公证字第429号公证书”可以证明IP地址“220.248.230.134”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辖区内的科大讯飞公司内,且涉案侵权软件的运行网络服务器位于涉案侵权人的公司内也符合一般常理。玄霆科技公司以公证书显示“听书神器”软件已停服,iws.openspeech.cn、scs.openspeech.cn及其对应的IP地址“220.248.230.134”仅为浏览用户协议、播放视频教程所访问的地址,与涉案侵权行为无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科大讯飞公司选择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玄霆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应梅
书记员王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IPRdaily综合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科大讯飞“听书神器”APP被指侵犯著作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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