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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观察 | 立法是否能解决互联网品牌侵权难题?  ​
深度观察 | 立法是否能解决互联网品牌侵权难题? ​

摘要:

品牌保护的发展正处于一个瓶颈阶段,冲破瓶颈的希望有赖于整个业界的共同努力。 ​

深度观察 | 立法是否能解决互联网品牌侵权难题?  ​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品牌保护的发展正处于一个瓶颈阶段,冲破瓶颈的希望有赖于整个业界的共同努力。”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供稿:CSC数字品牌服务

作者:Alban Kwan CSC数字品牌服务东亚地区总监


深度观察 | 立法是否能解决互联网品牌侵权难题?  ​


在商业模式和合作模式中,品牌方、服务商以及平台方都在品牌网络维权中遭遇了“瓶颈”,我们在前一篇《CSC深度观察 | 谁在为品牌网络侵权负责?》中为您进行了解读。除了高昂的维权成本和有限的资源外,品牌在网络上也遇到了法规不清晰的维权局限。


互联网法规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所有为规范互联网使用者行为的规则。从这个定义来看,互联网平台本身就是立法者,同时也是受到国家立法影响的被管理者。这种既被不同国家管理、又是跨国界立法者的二元性,便是法规瓶颈的根源,导致灵活的侵权行为无孔不入。


品牌保护瓶颈:法规的瓶颈

是否应寻求政府立法治理互联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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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互联网并没有清晰明确的可循之道,比起要求立法管理,公众似乎更乐于将罪责全扣在互联网平台的“有为”与“无为”上——有为,则打压自由;无为,则包庇犯罪。


那是否应该寻求政府立法加以管理?若如此,所有因「有为」所发生的争议,或「无为」所衍生的纵容指摘都可以由政府承受?


笔者认为断然不可。这论调一是忽视了互联网平台二元性本质;二是忘记了互联网跨国、跨管辖权的必然性;三是与现行立法趋势所违背。


在中国、欧美等地最近的立法

都已颁布「平台有责」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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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SHOP SAFE Act 2021) 便明确要求平台承担起更多治理责任,否则便需「共同承担罪责」 (contributorily liable)。


2021年初欧盟推出了一份研究文件,名为「Liability of Online Platforms」,其中第三章「欧洲模式」(The European Approach)明文确认了网上平台在处理侵权犯法行为中有着重要角色,平台也必须「果断挺身而出」(decisively step up) 去处理这些问题。


 欧洲议会分别于2021年12月和2022年1月通过了Digital Markets Act (DMA)和Digital Service Act (DSA),这两个被誉为当今最深入的互联网法规。当中虽然也继续确立了中间人(intermediary)免责的原则,但同一时间也把不少网上平台从纯中间人的定义中撇除。


仔细去看,立法所包括的事情其实并不能够解决平台每日面对的问题,因为立法只会说明平台有责任去解决品牌侵权的问题,但不会具体说明如何判别是否侵权。因此,“平台不能依赖政府立法去解决问题”——这一结论在此可见一斑。其实,现行立法趋势是确认了平台自行治理的权责,好让平台名正言顺的自行立法和果断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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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公众利益(如私隐权利)和网络执法?


在前文中我们提到,平台在现行的合作模式下,因数据不能导出和交流,致使品牌方和服务商无法整合出大数据,以有效地压制整体网络侵权行为。一直以来不少大型品牌和平台存在着数据开放和沟通的问题,大部分都会被平台以隐私法规否决。


最近欧美的立法似乎会为这个问题带来一些曙光。例如美国Shop Safe Act第xii段有明文要求平台提供卖家的联络资料,除非该资料涉及个人身份。由此可见,在法例当中提供卖家资料并不一定涉及或违反个人身份保护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现在并没有一个具体细节去说明:什么样资料才能让品牌方有效掌控跨平台侵权问题,而那些资料为何会或不会涉及个人隐私。其次,上述两个法例都要求平台利用监控技术去减轻侵权问题,那么运用这些技术监控到的信息如何以技术手段进行分享、提升准确度、互联互通等,都是值得我们继续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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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品牌方、服务商(品牌的技术提供方)、平台方和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共同针对具体细节进行沟通,这种讨论也应该建立在「可信任举报人」(Trusted Flagger)的制度下,并必须以技术手段为核心。


当前的市场上,既有阿里巴巴的诚信投诉者制度、ICANN的Trusted Notifier,也有DSA的Trust Flagger,这三个制度覆盖的领域、谈论的群体和具体的内容都不一致,但又似乎也殊途同归。由此,引出了我们想探究的下一个瓶颈——眼界的瓶颈。


品牌保护瓶颈:眼界的瓶颈

互联网品牌侵权中复合型攻击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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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品牌在处理网上侵权的问题时,都只专注某些看似问题出现最多的那些平台上。这样的选择在短期内是无可厚非的,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难以化解网络侵权的本质问题。 


品牌保护就像医治人的身体,不同平台就是不同的肢体。若品牌保护只单纯专注于网购平台,就会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陷阱。CSC数字品牌服务作为企业的良医,以宏观大局掌控互联网的每一个角落,从网络平台、网站、社交媒体、APP平台,到关键字和广告等领域,都可进行全面且有效的监控。


 第一步 


需要充分掌握以上所说的不同诚信系统政策,并加以融合和转化。最好能与业界共同沟通并建立一套较为共融的体系,因为平台需要承担起最终移除的决定,如果能取得业界共识将有助于减低个别的平台风险。


 第二步 


互联网的问题本身也是复杂的,侵权并不一定只是侵权,而是附带钓鱼网站、钓鱼邮件、恶意程式和资料盗取等网络攻击。网络侵权正逐渐从单一步向这种复合型攻击转变,在笔者掌握的数据中,这种趋势的增长较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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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这就要求品牌保护行业人员敞开眼界,从网络安全的角度应对复合型攻击。或许这需要企业内部作出相应调整,因为品牌保护大都是由法律部处理,而安全问题则由安全团队处理。在当下侵权行为相互叠加的环境中,把安全问题和品牌保护分开处理似乎变得越来越不切实际。


品牌保护和安全团队需要保持紧密的联系,也要着眼于如何把品牌保护和信息安全的大数据进行融合,再将之分发给不同团队,帮助他们作出相应的有效行动。数据其实是中性的,如何拥有两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并作出相应的分析,成为有效进行网络品牌保护的重中之重。这也是CSC数字品牌服务新开发的平台所想要解决的问题。


CSC数字品牌服务


品牌保护的发展正处于一个瓶颈阶段,冲破瓶颈的希望有赖于整个业界的共同努力。比如建立起一个健全的Trusted Notifier体系,并把服务商的角色厘清,可以把成本有效吸收并提升维权效率,从而促进一个良性循环。


立法总是会滞后的,但互联网却是灵活的,因此互联网问题常常是多变的。我们需要将不同因素纳入考量中,建立一个有弹性的企业体系以灵活面对。互联网未来的治理和品牌保护,需要你我持续地沟通和合作,最终才能实现多方共赢。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深度观察 | 谁在为品牌网络侵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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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域名、域名系统(DNS)、数字证书管理以及数字品牌和欺诈保护领域,CSC(即“CSC数字品牌服务”)是福布斯全球2000强和全球最佳品牌100强(100 Best Global Brands®)企业所信赖的优选提供商。随着跨国公司在安全性方面进行大量投资,“CSC数字品牌服务”可以帮助他们了解潜在的安全隐患并保护其数字资产。


“CSC数字品牌服务”可提供在线品牌保护——包括在线品牌监控及维权活动——采用完整方案来保护数字资产,并提供欺诈保护服务来打击网络钓鱼。通过利用“CSC数字品牌服务”的独有解决方案,公司可以安全地抵御针对其在线资产的网络威胁,从而帮助他们避免严重的收入损失、品牌声誉受损或由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政策而受到重大财务处罚。


“CSC数字品牌服务”成立于1899年,总部位于美国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在美国、加拿大、欧洲和亚太地区设有办事处。“CSC数字品牌服务”是一家可以在客户所在的任何地方开展业务的全球性公司,我们通过聘请每一业务领域的专家来实现这一目标。更多详情请访问cscdbs.com/cn。


(原标题:CSC深度观察 | 立法是否能解决互联网品牌侵权难题?)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深度观察 | 谁在为品牌网络侵权负责?》!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供稿:CSC数字品牌服务

作者:Alban Kwan CSC数字品牌服务东亚地区总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深度观察 | 立法是否能解决互联网品牌侵权难题? 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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