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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663号建议答复的函。其中提到,为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推动出台《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拟对代理机构参与滥用商标权的行为予以规制,目前该规定已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审议。下一步,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立恶意诉讼企业黑名单制度等建议,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协调,及时发现和制止商标恶意诉讼行为,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663号建议答复的函
刘廷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通用名称注册商标及其适用性的建议》收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在加强保护的同时应兼顾公共利益,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2021年以来,“潼关肉夹馍”“逍遥镇”“青花椒”等商标纠纷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对如何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如何兼顾商标专用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等的广泛讨论。对此,您提出商标专用权人行使权利有其合法边界,不能针对他人正当使用行为提出权利主张,更不能滥用其权利等观点,我局高度认同,会同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合理行使商标专用权。
一、关于出台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的具体规定
诚如您所言,通用名称在《商标法》中早有体现。根据《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任何人对仅有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注册可以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对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可以提起撤销申请,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为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商标注册行为,2021年11月,我局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其中第四章“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明确了通用名称的定义和认定标准。2022年4月,发布《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就该行业中常见的误认、通用名称等缺乏显著特征以及含地名标志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细化解释和说明,引导相关市场主体规范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此外,结合相关商标维权事件反映出的问题,推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工作,其中拟就含有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正当使用情形予以细化,明确商标注册人的权利边界,已于2022年7月完成社会意见征求。下一步,将加快推动《办法》完善和发布实施,并就涉及通用名称的疑难问题加强调研,听取意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更好指引商标审查审理工作。
二、关于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含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的使用边界问题,在《指引》中列出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以及正当合理行使商标专用权的注意事项,引导商标专用权人遵循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包含的餐饮行业通用名称、地名等公共资源。同时,引导其他市场主体正当使用相关标志,避免产生商标侵权纠纷。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过程中,既依法保障权利人充分行使诉权维护合法权利,也依法保护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所包含的商品通用名称、原材料名称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以“商标正当使用”为专题,收集整理近年来审理的部分相关商标民事案件,指导地方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妥善审理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认定、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等案件。在《人民司法》组织刊发“商标侵权诉讼中抗辩事由的审查与认定”“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等专题论文和案例,进一步加强法律适用指导。
下一步,我局将与司法机关加强沟通交流,就通用名称正当使用形成更多共识,推动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标准一致,共同营造知识产权诚信取得、规范行使的良好法治氛围。
三、关于司法程序合理认定事实
您提出司法部门在认定事实时,应结合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涉案商标的使用地域、具体使用方式、地域性使用特点、行业使用习惯以及消费者识别习惯等因素,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亦与此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即商标保护力度应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有关,显著性越强,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对于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应充分考虑其禁用权范围或可能占有的公共资源,进而实现权利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例如,在“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件中,二审法院终审明确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在商标权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明确了界限,既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公平竞争意识的提升,以“青花椒”案为“小切口”,讲出了权利有边界,权利行使须诚信的“大道理”。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坚决遏制权利滥用的原则,不断完善裁判规则,依法认定事实,坚持公正合理保护。
四、关于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力度
地理标志在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传承传统文化、推动对外贸易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机构改革以来,我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提升地理标志工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截至2022年6月底,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3个,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6927件。地理标志生产者市场主体规模超过1.9万家、直接产值超过6000亿元。2021年5月,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见》,从强化申请质量监管、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强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等方面作出工作安排,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同时,持续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培育政策支持,2019年以来,先后印发《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实施方案》《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指导地方加强区域品牌建设,加大对地理标志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注册、运用、管理、保护与推广的服务力度。持续畅通地理标志商标和区域品牌商标注册“绿色通道”,简化材料、优化流程、完善标准、提质增效,稳步推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审查工作,“柳州螺蛳粉”“柞水木耳”“桑植白茶”等地理标志商标核准注册后,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下一步,将进一步健全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相互协调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推动地理标志在促进产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和传承传统文化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农业农村部加大农产品区域品牌培育力度,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支持634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建成核心生产基地和特色品种繁育基地2564个,支持产品年产值超过5000亿元,带动1130万户农户增收360亿元。启动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建设,发布300个区域公用品牌。制定《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指南》,引导区域公用品牌健康有序发展。依托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农民丰收节等展会节庆活动举办推介系列活动,2021年丰收节金秋消费季电商平台品牌农产品成交额超170亿元,累计销售超2亿单。2021年,启动脱贫地区农业品牌公益帮扶行动,支持打造雷波脐橙、剑河香菇、咸丰唐崖茶等区域公共品牌。发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加强品牌保护,优化品牌发展环境。同时,实施多种举措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强化金融支持,形成政府大力推动、企业主动创建、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截至2021年底,全国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超过9万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959家。下一步,将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塑强一批精品区域公用品牌,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构建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科技支撑、金融助力的现代乡村产业发展体系。
五、关于强化行政处罚力度
我局认同您关于对参与恶意诉讼的商标权人及代理人予以严惩等观点。2019年,推动完成《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新增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为规制商标滥诉行为提供了原则性规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制止不诚信诉讼行为,研究将恶意诉讼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人纳入全国征信系统。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我局正在推动出台《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拟对代理机构参与滥用商标权的行为予以规制,目前该规定已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审议。下一步,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立恶意诉讼企业黑名单制度等建议,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协调,及时发现和制止商标恶意诉讼行为,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六、关于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我局高度重视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不断创新方法,强化宣传效果,鼓励创新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围绕“潼关肉夹馍”“逍遥镇”商标纠纷等舆情,及时发布答复口径,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指导《中国知识产权报》《知识产权》杂志等局属媒体深入报道各类商标维权典型案例,为市场主体提供可借鉴经验,推出“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指引”“原产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指引”等科普视频,提升普法实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潼关肉夹馍”事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中的正当使用商标中的地名等4个问题的考虑及时表态,明确“依法保护地理标志,严厉惩治恶意诉讼”。下一步,我局和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法治宣传,全面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663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知局:拟对代理机构参与滥用商标权的行为予以规制,研究建立恶意诉讼企业黑名单制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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